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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2月30日(周四)上午10:00--11:00,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12333在线”将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处长张强林、副处长何韻华,上海市外劳力管理中心副主任赵晓云,就“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这一话题与网民在线互动,欢迎您积极参与。

主持人:大家好,我是主持人娟娟,本次互动节目编辑海雯,欢迎各位新老朋友光临《12333在线》。今天互动的主题: 新《工伤保险条例》政策解读,欢迎大家参与。为了使互动更具针对性,请大家围绕本次互动主题提问。嘉宾已经坐到我身边,首先开始嘉宾和主持人互动。

主持人:今天是我们“12333在线”的一期特别节目,邀请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福利保险处处长张强林、副处长何韻华,和上海市外劳力管理中心副主任赵晓云。张处长、何处长、赵主任,欢迎你们的到来,也和我们的网友都打一声招呼吧。

张强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何韵华:主持人好!网友好!

赵晓云:主持人好!网友好!

主持人:先请几位领导给我们介绍一下,近几年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

张强林:好的。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工伤保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全面开展了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工作,在建立制度、完善政策、加强管理,规范经办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并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肯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制定了配套政策。为了确保《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本市近几年先后制定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

何韻华:第二个方面是扩大了参保范围。为有利于“五险合一”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本市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涵盖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截止今年11月底,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已超过955万(其中农民工的参保人数达471万),比2004年底的698万人增加了257万;工伤认定累计人数26.19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16.0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万元。与此同时,本市还对伤残1—4级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建立了待遇调整机制。

赵晓云:第三个方面是加强了服务管理。工伤保险涉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服务管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多个环节。为了确保依法行政和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职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广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认可。

主持人:张处长,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哪些重要意义?

张强林:新《工伤保险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新《工伤保险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基金的支出项目、加大了参保的强制性。这些重大政策内容的调整,进一步体现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确保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并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化解劳资矛盾,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就像张处长刚刚说到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比较原《条例》有不少新的亮点。在对工伤认定范围方面,新《条例》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何韻华:为进一步加大对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的保障力度,同时进一步体现工伤属于职业伤害的本质特性,新《工伤保险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

一是将原认定工伤条款中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修改为“故意犯罪的”;

三是将原工伤认定排除条款中规定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修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

主持人:刚刚说到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 ,这个该如何理解?

赵晓云:我来解释一下。这种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是将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又同时对事故责任进行了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所以,在工伤认定中需要申请人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由行政部门根据证明材料综合判断。

主持人: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还有一大亮点,是设定了简化的工伤认定程序?

张强林:是的。为规范行政程序,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规定对解决工伤职工伤残后的性质认定及后续的待遇享受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在实践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认定时限过长而影响其待遇享受的矛盾较大。为了解决这一涉及工伤职工权益保障的问题,新《工伤保险条例》从进一步提高行政部门办事效率和有利于工伤职工维权的角度,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何韻华: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工伤认定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整个认定过程涉及受理、调查取证、审理后作出决定、制作文书及文书送达等环节。因此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按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主持人:新《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张强林:一是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工伤保险条例》将待遇标准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是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按一至十级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4个月至6个月的伤残职工的本人工资;新《条例》将一至四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3个月、五至六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2个月、七至十级人员的标准增加了1个月。

主持人:在新《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本市将有哪些具体措施?

张强林:首先我们将组织开展学习领会、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原《条例》,其政策内容有较大的修改,因此全面准确地把握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是确保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和提供经办服务的重要前提和保证。

何韻华:第二,我们要加大对新《条例》宣传贯彻的力度。新《条例》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撑。知晓法规是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维权的前提。为此,本市将在12月30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将在明年有组织、分层次地开展相应的学习、宣传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活动,不断增强用人单位依法守法、自觉参保和工伤职工学法知法、正当维权的意识。

赵晓云:第三,我们要抓紧梳理本市现行工伤保险政策,研究修订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研究进一步扩大参保范围、农民工工伤保险政策并轨以及待遇标准提高和基金支付项目调整等问题,以确保新《工伤保险条例》在本市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

主持人:谢谢三位嘉宾的回答,下面开始回复网友的问题。参加我们今天互动节目的还有市社保中心张婉玉科长、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张艾武科长。

陈照波: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我于2010年9月8日在骑电动车下班途中,途经金桥路明月路十字路口时,因避让急速行驶的土方车不幸摔倒,造成右脚双踝骨折。事后单位领导说为我报工伤,两个月后以公司即将上市,恐怕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为由,没有给我办理工伤申请。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申报工伤。期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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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林:申请工伤认定是职工的权利。根据条例的规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可以在一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在新条例实施前,上下班途中遭受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你的事故伤害未申请过工伤认定,且符合上述要求的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需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会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后做出认定结论。

姚天峰:1、新、旧工伤条例除了交通意外伤害的赔付范围扩大外,其它最明显的区别在哪里? 2、执行新工伤条例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3、个人申报工伤需要单位盖章吗?

何韻华:修改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了工伤适用范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增加了资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执行新工伤条例进一步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同时要求用工必须依法守法、自觉参保。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要求不变。

王晴:嘉宾你好!我想问的是:对于一些劳务工或者说是临时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这样是否算工伤?是否可以争取自己的权益?谢谢。

张强林: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要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不论用工形式如何,只要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其权益都可以依法得到保障。

顾铭燕:请问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

市社保中心张婉玉科长:根据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叶红卫:我是一名软件工程师,在培训中发现投影仪显示的文字有些模糊,以为眼中进入异物,习惯性用手搓眼睛,并转动眼球,后发现左眼右上方出现1/8左右大小的幕状黑影。当日下午去医院就症,诊断是左眼视网膜脱落,10月28日进行了视网膜冷凝环扎手术。经诊断视网膜脱落原因为本人为高度近视(事发前左右眼均为600度),视网膜较薄,且因近视眼球为橄榄型,事发日因看不清投影仪上的内容,心急之下用力搓揉眼睛以及眼球的剧烈转动使眼球末端挤压牵扯视网膜,进而造成孔源性视网膜脱落。目前术后已有2个月了,虽然视网膜已复位,但左眼视力很差,有扭曲现象,双眼视物重影。我可以认定工伤吗?

何韻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工伤。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虽然在工作时间,但是没有发生事故伤害,一般认为,你的视网膜脱落是自有疾病发作。如果你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上述情形发生1年内,向你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乐言:我单位有一员工发生工伤休养了10个月,在其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目前我单位已通过区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延长确认。现在该职工以身体不适为由不来上班,也不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我想问一下,在确认书出来之前,我单位如何处理?如果确认结果是不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那在伤残鉴定结论出来前,我们单位是否照常支付工资?(该职工是本市户口,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何韻华: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急:请问,外来人员缴纳过综合保险,在本人离开上海的时候是否可以办理提取?如果可以,请问什么流程。谢谢。

赵晓云:按规定参加综合保险人员可享受住院医疗、工伤、日常药费补贴、老年补贴待遇,其中,日常药费补贴按月注入综合保险卡内,老年补贴待遇可凭老年补贴凭证、身份证在您到达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到发放老年补贴凭证的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提取。

王海洋:请问,新《条例》中说加大参保的强制性,这点怎么理解。是协管员逐单位巡查,还是其他什么措施。

张强林: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小毛:本月下班途中我驾驶电瓶车,当行驶进小区时,被小区内驶出的车辆撞伤。目前左腿骨折,仍在治疗中,责任为对方主要责任,请问这算工伤吗?

张强林: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列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即将实施的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此,你可以根据条例规定,通过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相关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侯纬忠:我单位某职工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予续签。此员工在职期间工伤8级,请问公司需要支付哪些补偿费?

何韻华: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致残5-10级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致残八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15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陆:您好,我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有四份老年补贴凭证,怎样领取?感谢。

赵晓云:按规定,您可凭老年补贴凭证、身份证在您到达男六十周岁(女五十周岁)到保险公司当地分支机构领取。

稻草人:对于工伤康复的问题,国家已在2008年发布了《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了工伤康复的相关内容,国内部分省市也发布了相应的规定,而上海市一直没有相关的政策发布。请问2011年上海市是否会对工伤康复的相关内容在制度上或政策上进行明确?

张强林: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条例赋予职工的权益。为了贯彻实施条例,本市从去年起对工伤康复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调研,目前已经制定了《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意见》,并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我们将在试行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工伤康复政策办法,确保工伤职工康复权益得到落实。

杨小姐: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于老工伤的工伤复发情况有没有新的规定?

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章艾武科长:新条例对老工伤的工伤复发没有新的规定,此问题仍按既有政策执行。

周斌贞:员工工伤停工医疗期间,合同到期,员工本人提出不愿续签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可以终止?

何韻华: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REDHILL:如果公司给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也包括工伤待遇,那么当员工发生工伤时,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他可以先享受社会保险的工伤待遇,再享受商业保险的工伤待遇吗? 员工的相关发票、病例应还给员工本人吗?

张强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是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是在双方平等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合约形成的,性质类似于补充保险,员工如果同时参加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发生工伤后的工伤待遇因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给付,商业保险对其伤害赔偿也应按相关规定和合约覆行义务。

REDHILL:请问这次新工伤条例出台之后,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否会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

何韻华:本市将根据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作修改完善。

刘晓:如果被认定为工伤,请问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哪些项目,是否包括因工伤导致的所有医疗费用、误工费、工伤程度鉴定费等,还有其它项目吗?

张强林: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金应当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支付待遇费用,除了符合工伤保险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外,还要支付一至四级人员的伤残津贴,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护理费用、一至十级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配置等费用。另外,即将实施的新条例还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也由基金承担。

主持人:谢谢大家踊跃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今天互动就告一段落了。如果您还有问题需提问或今天由于时间关系问题未得到回复,您可以向本网站“网上咨询”窗口进行咨询,我局工作人员会及时回复您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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