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湖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我厅行政许可设立的湖南省国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湖南省德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湖南省楚荣轩茶业职业培训学校等3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湖南省国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湖南省国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谭新军、罗娟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351号,邮政编码为:412007。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谭新军、罗娟。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10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91万元,开办资金10万元。由谭新军独立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的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3000人。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建(构)筑物消防员的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培训。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全市招生,培训对象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人员和需要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的广大人民群众。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

(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谭新军。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出资人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董事会决议终止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条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于2011年11月21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德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名称为:湖南省德安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由赵红莲、曹志刚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是常德市城东红庙街606号,邮政编码为:415000。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机构的举办者是赵红莲。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本机构的开办资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20万元,开办资金80万元。由赵红莲、曹志刚共同出资。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办学范围是开展建(构)筑物消防员的初级技能(职业资格五级)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年培训3000人。

第十二条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的初级。

第十三条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全日制中短期培训。

第十四条本机构主要面向常德市及各县招生,培训对象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负责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消防工作负责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管理人和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社会单位员工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是本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3人,从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其中1/3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培训经验。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职权:

(一)决定制订本机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修改本机构章程和制定本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定本机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解聘本机构的副校长(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本机构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

(九)决定罢免、增补董事;

(十)审核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十一)对举办者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的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发展规划;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成员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机构设立监事2人。监事在本机构举办者(包括出资者)、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或更换,并推荐一名召集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本机构董事、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董事、负责人执行本机构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负责人的行为影响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本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七条本机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本机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本机构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报董事会批准;

(四)组织教育培训、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本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执行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赵红莲。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董事长或本机构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行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该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国家公务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资;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机构出资人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出资人向出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出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本机构向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举办者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出资人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分取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本机构董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培训班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对受训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本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同时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机构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机构的有关办学项目变更,均须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四十八条本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机关批准。

第四十九条本机构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本机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条本机构名称和培训层次的变更及增加培训职业(工种),由本机构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机构校长、地址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机构凡有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情形的,需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董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不可抗力迫使无法继续办学;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董事会决议终止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自行解散。

第五十四条本机构自愿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机构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属于非自愿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机构终止时,因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本机构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指导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偿债:

(一)应退学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八条本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机构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于2011年10月9日经本机构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和解释权属机构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湖南省楚荣轩茶业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机构的名称为:湖南省楚荣轩茶业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机构是经(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湖南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由楚荣轩工艺品经营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投资举办的从事职业培训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本机构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优质的教育培训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人才回报社会。积极探索先进的管理模式,确保培训质量,坚持诚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服务,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第五条本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本机构自觉接受综合管理职业培训工作的审批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本机构的注册地址是:长沙市天心区太平街31、33号二楼,邮政编码为:410000。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主办者、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单位的主办者是邱建荣、邱峰、邹满英。

主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机构的注册资金柒拾玖万伍仟伍佰捌拾肆元。

第十条本机构已经(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同意设立,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一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办学开展茶艺师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本机构的培训规模为每年培训200-300人次;

(二)本机构的培训层次为茶艺师的(初、中级)培训;

(三)本机构的培训形式是业余及脱产中、短期培训;

(四)本机构主要面向全(省、市)招生,培训对象是茶艺爱好者,从事相关工作者或即将从事相关工作者。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本机构设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主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机构(业务主管机构)推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为五人,从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中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会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机构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机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度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定,必须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四)罢免、增补理事。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本机构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机构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机构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提请或聘任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负责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机构根据发展需要时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机构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机构财务;

(二)对本机构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机构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机构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改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为邱建荣。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机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资金;

邱建荣投资金额为210,258.00元整,邱峰投资金额为15万元整,邹满英投资金额为435,326.00元整。

(二)其他合法收入。

培训收费

第二十九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机构劳动用工、教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机构无法继续活动;

(二)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机构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本机构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对本机构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机构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3月2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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