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之宗法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

一、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的宗法组织
嫡长子继承制的产生,是阶级统治在社会中的一种完善。关于大、小宗的组织,《礼记大传》有记载: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别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国公子、异姓公子(来自他国者)以及庶民起为卿大夫三种,或曰除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儿子。后一说较合理。继别:谓继承别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别子的嫡长子孙。继祢:祢,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庙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亲。此处当指诸弟,继祢是指继承别子诸弟的后代子孙。别子为一宗的正支,虽经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为大宗。别子诸弟是一宗的旁支,传至五代之后其与别子关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围,因此就不再祭别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为小宗。大、小宗虽是相对的,但对于天子来说则是绝对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个严密的家族式的统治体系。
二、分封制
宗法直接导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嫡长子分封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别子为祖”,对于巩固嫡长子的最高统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后人追述以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极六合,四方如星拱卫。因此需要选建道德贤明之人,藩护王室,成为天下中枢的屏障。
三、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为房顶,“示”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庙宇,其原始义为“尊祖庙也”(《说文解字》)。“宗者,尊也,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义》)。”宗法制度既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等级关系,以维护宗族的团结,故十分强调“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复的祭祀仪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样具有严格的宗法意义。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所谓“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礼记曲礼下》)。又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责任在于尊统收族,在于别亲疏,序昭穆。周朝以前,天子宗庙为五庙:到了周中期,尽管文、武功业辉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复属于考、王考、皇考、显考辈,按制不专列庙。但“有德之王,则为宜宗,其庙不可毁”,故增设文武二庙,将文武以下、显考以上诸神主供奉于内,故成七庙。即《礼记王制》所载:“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
西周之宗法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核心是
四、严谨的道德维系与礼乐文化
宗法制度既严格区分亲疏之别,因此血缘重孝、崇德、亲民等道德伦理遂得以建立。诸如同姓不婚这一道德内容得以体现。礼乐文化确立。周武王灭掉了商朝,占领了商朝原来统治的广大地区,但周原来是商朝的一个西部属国,现在突然取代了商朝,如何将自己“扶正”并牢固控制占领的东方地区,是周王朝统治的的首要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周王朝将稳固基业;处理不好的话将会危及周王朝的生存。公元前1025年,周武王去世,其子成王即位,武王弟周公旦掌管政事。武王的另外几个弟弟管叔、蔡叔(与霍叔并称“三监”)对此不满。商纣王之子武庚乘机与管叔、蔡叔串通,联合东夷中的徐、奄、薄姑、熊、盈等方国部落,发动对周的复国战争。周公亲率大军,经过三年苦战,终于平定叛乱。周公在东征胜利以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统治广阔的被征服地区。第一个措施就是大规模分封,即“封邦建国”、“封土建君”,简称“封建”。分封的目的是“封建亲戚,以藩屏周”,每个分封地既是按照成周的模式建立的统治种族努力的据点,又起着藩卫宗周的作用。分封的规模是很大的,据荀子说: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周王的子弟一般都得到了封地,如文王之弟封于东虢、西虢,文王之子封于管、蔡、霍、卫等16个地方,武王之子封于晋、韩等地,周公之子封于鲁。异姓贵族中得到分封的主要是姜姓,如周室功臣尚父(姜子牙)封于齐。周王朝中央对这些封国进行控制,他相对殷商时期那种宗主式的权力结构更为严密一些,对地方的控制更集中了。分封的一个自然的结果就是诸侯的出现。肃然殷商就有侯、伯等出现,但那时是零碎的、不系统的。作为一种由分封制而大量派生出诸侯这样的历史现象产生于周代。诸侯,《辞海》中“西周、春秋时分封的各国国君。规定要服从王命,定期朝贡述职。同时有出军赋与服役的义务,按礼其所属上卿应由天子任命。但在其封疆内,世代掌握统治大权。”《国语·周语上》:“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王”。诸侯对于周王朝的作用是两面的:他们在一定时期内、一定程度上起着屏藩周王室的作用,他们要对周王承担纳贡、朝聘、述职、随王征讨、祭祀和吊丧庆贺等义务,共尊周天子为天下共主,在封国内,诸侯命官建制,也须循用周制;诸侯们由于在封土内握有军事、经济、政治大权,加上可世袭统治,对周王室的存在又有极大的威胁。每一个诸侯国家实质上都是一个城堡式的军事据点,以此为中心对四周的地方加以控制,每一个国其实都是一个小山头、一个独立王国、一个独立实体,每一个国都自成一个中心。“分封诸侯”贯穿于西周几百的历史中,继周公分封后康王继续分封,厉王、宣王也相继进行过分封。分封诸侯不仅对周朝历史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以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都产生了深渊影响:春秋战国时有诸侯;秦亡,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并大封诸侯王,计41王,比较有影响的有18个;西汉继续推行分封制;以后还有明代朱元璋的分封制。第二个措施就是用周礼来确认周天子的权力地位,用道德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周王朝制定有系统化的道德仁义原则,并且据礼“以设制度”。《周礼》首言:“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报。”这表明在周王朝的国家体系中,周天子地位最高,权力最大,他既是周族的首领也是各诸侯国政治上的共主。周天子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和“王畿”之地的实际拥有者,因此,凡属国家大事,无论是行政、经济、军事、礼义、宗教、司法都由周王决定,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是也。周朝的统治以周天子为首脑,使权力集中化,以此也协调了宗周与诸侯封国的相互关系。第三个措施就是配合周礼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善的宗法制度。按西周的宗法制度,周王自称为天子,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因而是天下的“大宗”,是同姓贵族的最高家长,也是所有贵族政治上的共主。天子的众子(包括嫡长子的诸母弟与庶子)封为诸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以嫡长子的资格继承父位,奉始祖为大宗;他们的众子封为卿大夫,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以嫡长子的资格继承父位,奉始祖为打总;他们的众子各有食地为小宗。诸侯对天子的关系上类同。此外,周王朝又通过婚姻关系将宗法制度用于异姓贵族。由于西周实行同姓不通婚的制度,姬姓与异姓贵族之间便又利用婚姻关系联系起来。王室与异姓封国为亲家,所以周王与同姓诸侯为叔伯关系,与异姓诸侯为舅甥关系。这样,天子统帅诸侯,诸侯统帅卿大夫,逐渐形成一个宝塔式的等级结构,既有纵的系统又有横的连结,“大宗维翰,小宗维城”,使周天子的共主地位增加了一重宗法的保障,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罩上了一层宗法制的外衣。周王朝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称为“宗法分封模式”。这一模式的特征是:1)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一种血缘关系,周王朝中央政府以血缘为纽带进行治理;2)地方是王朝的延伸,对所辖地区而言是小中央;3)地方有很多的自主权,包括财权、军权、行政劝等;4)地方与中央的权利呈现反比例关系。当周王室比较强盛之时,中央对地方诸侯拥有较大的权威,地方诸侯的权势受到抑制,他们定期朝见周王,接受天子的指令;当周王室衰弱时,诸侯的势力就会不断加强,并且不断蚕食王室的领地,拒绝接受周天子的规则和法令,越来越具有独立的趋势。宗法分封模式是相对分立模式的结果,它又将导致割据的模式出现,而长久的割据混战必将导致政权的统一和中央集权的产生和治国策的完善,这就是历史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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