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泸市 五城区土地综合指导价

关于公布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泸市价发(2008)113号)

各区县物价局、规划建设局,有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泸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函〔2007〕81号)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制定公布《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区(含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市规建局关于《泸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划分,分6个等级制定相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本通知公布的相应收费指导价标准幅度以内,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物价局、市规建局备查。

二、城区普通住宅,是指除别墅以外的普通住房、普通公寓、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电梯公寓等。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提供的服务内容等在物管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监督。

四、原市物价局、市规建局《关于贯彻<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价综〔2004〕23号)和市物价局批复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文件废止执行。

五、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县可参照执行。

附:

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元/ M2·月)

无电梯住宅

关于公布泸州市城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泸市 五城区土地综合指导价
电梯公寓

一级

0.80—1.00

1.30—1.50

二级

0.60—0.80

1.00—1.30

三级

0.40—0.60

0.80—1.00

四级

0.30—0.40

五级

0.20—0.30

六级

0.20以下

备注:以上收费标准已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二次供水)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公众责任保险等费用,不得另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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