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朋友收到这样一个业务
与我沟通
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是软件企业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A公司目前所得税率是12.5%,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利,是否需要补缴所得税款?补缴税率是多少?
我认为不用补税
因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四、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最重要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中对此是如此表述的:
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综合以上政策,根据所得税法及条例等文件的明确规定: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考虑税率差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我还是要提醒执行上述政策不可出现“转移利润”问题,要不是要接受“特别纳税调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