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零距离认知华尔街:我在美联储监管银行》
《国民银行法》允许联邦注册银行根据所持有的国债数额来发行全国货币,以此来推销战争国债。同时,设立OCC,从属联邦政府财政部,来管辖这类银行。但联邦注册银行系统的建立和OCC的设置,并没有解决美国此起彼伏的经济危机和银行倒闭,联邦注册银行只是承担了某项特别职责的商业银行,不能解决由于大众对银行失去信心而争先恐后挤兑现金所导致的流动性危机,也就是说,不能承担"稳定军心"的最后贷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角色。所以,美国国会在几次尝试失败后,终于于1913年诞生了《联邦储备法》(Federal Reserve Act),授权美联储最后贷款人的角色,所有联邦注册银行和大多数州注册银行都成为美联储会员银行,在美联储那里储备足够的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美联储也故其名曰:联邦储备银行。OCC继续负责对联邦注册银行进行监管检查,但美联储和州政府银行厅负责对州注册银行进行监管检查。OCC从属于美国的行政部门-- 政府,而美联储从属于美国的执法部门-- 国会(美联储后来演变成美国的中央银行,甚至超出一般中央银行的职权范畴,本书附录A对美联储的历史、职责、结构等有详细描述)。 OCC与美联储争斗的第一回合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当时经济萧条,银行没落,联储在实施放宽货币政策,而OCC却在收紧银行资金,命令银行对资产分门别类、增加储备,从而造成两者政策上的冲突。联储主席曾要求国会取消OCC,将它的银行审批监管权转移给美联储。当时美联储检查银行的职权很有限,仅能查看几个部分,更多是依赖于OCC和州政府银行厅的检查报告。后两者是被正式授予银行检查职责的。1956年以前,美联储也只对某些有问题的银行进行深入调查,那些银行需要向美联储的公开贴现窗口借钱,美联储必须要核实它们的抵押有否水分。 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出笼。当时,很多银行控股公司纷纷成立,希望通过改头换面的新名称来"违法乱纪"-- 在一个控股公司的名下,设立多个银行,跨州经营,并建立非银行的金融子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法》重申《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对银行控股公司的适用性,并授权美联储监管银行控股公司。授权美联储,是基于控股公司可以拥有联邦注册银行和州注册银行的考虑,而只有美联储对这两类银行同时拥有管辖权。当时,FED和OCC关系还和睦,两者甚至你推我让,希望对方承担此监管任务。 到了20世纪60年代,矛盾开始激化,并一发不可收拾。OCC当时的总监,单方面改变定义,放宽对联邦注册银行的很多政策限制:诸如降低贷款限制额,允许联邦注册银行可以拥有股票,可以开办保险公司、融资公司、旅行社、计算机服务公司等;国会要求银行将财务状况向大众公开,OCC又为其联邦注册银行设计了相对简单的报表。所有这些,导致许多州注册银行见有监管空隙可钻,便改弦易辙,转为联邦注册银行。这其中包括联储的王牌银行-- 纽约的大通曼哈顿银行,中部的Mercantile Bank和西部加州的富国银行(Wells Fargo)等(大通后来在同化学银行合并的时候,又转回州注册银行了)。这自然让美联储怒不可遏,一纸诉状告上法庭,控告OCC的违法,OCC基本上都败诉。从此,两者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向"敌我矛盾",开始了针锋相对、剑拔弩张的持久战。 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补充案》公布,又授权美联储对单一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所以,1956年的《银行控股公司法》和此间的《补充案》(本章第四节有对这两大法案较详细的注释),奠定了美联储成为银行监管重要一员的地位。

1991的《外国银行监管促进法》,又进一步扩充了美联储银行监管的势力范围。该法案规定:对于外国银行在美国的分行或办事处,根据它们注册的性质,即联邦注册或州注册,而分属OCC或美联储管辖。但事实上,90%以上的外国银行分行和办事处都是在州里注册的,属于州注册银行,所以,美联储旗下,一下子剧增了许多监管对象,非OCC可及。美联储也应接不暇,忙不迭地从商业界招募了大批检查员,来完成检查任务。在那个鼎盛时期,纽约联储有600多位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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