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有 消费税价外税改革探讨——从价计征及复合计征方式的改革



     现行消费税由于其征收环节的特殊性以及价内税的计税属性,使其难以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消费税的价外税调整正是针对现行消费税功能弱化进行的一次变革,其主要内容为价外税率的调整。在生产环节消费税总额及流转税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从价计征和复合计征方式的消费税税率的价外调整,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使零售企业获利,同时还不会改变消费者的最终支付金额。

  为便于分析税率调整后对生产环节及零售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影响,文中前提假设包括:一是流通环节由生产环节直接过渡到零售环节,二是涉及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三是涉及流转税种仅为消费税与增值税。根据计税方式不同,分别从从价计征和复合计征两种计税方式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进行分析。

  一、从价计征方式的税率调整及影响

  举例说明。设一盒十支装的雪茄烟在生产环节成本为2000元,利润率为10%,零售环节利润率为40%。价内消费税率为25%,增值税率为17%。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后,其价外消费税率C为33.33%,价外增值税率T为22.67%。对国家财政而言,生产环节上缴消费税额和零售环节上缴增值税额不变,但能新增零售环节消费税额293.3元。对于零售环节零售企业而言,价内消费税从成本与利润中分离出来,且成本减少幅度大于利润减少幅度,因此零售企业实际获益了440元。对于消费者而言,所支付的总金额不变为仍为4804.8元。

  二、复合计征方式的税率调整及效应

 模型建立。假设定额税金为D,其他要素假设均与从价计征方式的假设条件相同。为简化计征,消费税中属于比例税率部分采用价外比例税率计算,定额税部分依然参与计税以及构成零售企业进货成本,因而该种消费税率转型,只完成比例税率部分,定额税部分未实现价外计税,是一种“不完全价外税”。 在假设生产环节总消费税额不变及生产环节总流转税额不变情况下,同样能分别求得的价外消费税率(比例税率)

  举例说明。设1吨(1000千克)白酒在生产环节的成本为20 000元,利润率为10%,零售环节的利润率为30%。价内消费税率为20%,定额税率0.5元/500克,增值税率为17%。则将消费税由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后,其价外消费税率C为25%,价外增值税率T为21.25%,对国家财政而言,生产环节上缴消费税额和零售环节上缴增值税额不变,但能新增零售环节消费税额725元。对零售企业而言,价内消费税从成本与利润中分离出来,且成本减少幅度大于利润减少幅度,因此零售企业实际获益了4025元。对消费者而言,所支付的总金额不变为仍为43728.7元。

 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有 消费税价外税改革探讨——从价计征及复合计征方式的改革
  综上所述,从价计征及复合计征方式下的价外消费税税率调整,是在保持生产企业税负不变的情况下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由价内税率调整为价外税率,由此必定带动对应增值税率的转变,其转变结果是两税率都相应提高。税率调整带来的社会效应是使得财政收入增加,零售企业获利,但却不会改变消费者的最终支付金额。此外,由于价外消费税已不构成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所以,在零售环节开征消费税的同时在会计处理上,“应交税费”下需要单列二级账户“应交消费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用于会计期末税额的抵扣,使其具备增值税特性,在最大程度上维持税收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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