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崮:微金融监管权力应下放



     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微金融领域正因其丰厚利润,吸引越来越多的从业者进入。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草根金融”体系备受关注,但当下7000余家小贷公司却面临融资难、税负重等发展瓶颈。政策应如何定位,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

  在近日召开的新时期金融扶贫论坛间隙,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开行原副行长刘克崮接受了《中国经营报》记者的专访。

  “中国要正式实施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金融监管体系,把微金融,把对农户、城乡个体户、微企业以及一部分小企业的信贷从整个大金融体系中分出来,给予两个层次不同的政策、监管和引导。”刘克崮对本报记者说。

  金融监管应分层

  《中国经营报》:小贷公司以服务微金融起步,但其目前笔均二三百万元的贷款额似乎难以真正服务低收入人群及微型企业,在你看来,应该如何改变这种失衡的状态?

  刘克崮:据我所知,现在这部分成规模的,占一个机构放贷比重超过30%~50%的,只有中国扶贫基金会下属的中和农信,笔均7000元。跟一些从业者接触后我发现,政策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从实体经济来看,我国实体经济大致可分为企业、个体户、农户三类和超大企业、大企业、小企业、中企业、个体户、农户六个层次,而每个层次的金融需求是不一样的。

  因为金融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实体经济的主体是分层次的,单一、大一统的垂直金融监管体制难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发展阶段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的需要。特别是随着小微企业的崛起,城乡个体户、生产性农户等其他微型经济体的壮大,以及为其服务的小微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快速发展。导致监管体制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之间的不协调日益突出。因此,建立双层金融监管体系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中国经营报》:双层监管能否真正解除这个问题?

  刘克崮:你让高楼大厦的人解决农户是否有诚信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总体思路应该是中央管大中、地方管小微;中央管全国,地方管区域;中央管公众类,地方管非公众类。

  多层次金融市场建立的着力点是建设小微金融体系。要以机构、产品、监管为三大支柱,政府政策和社会服务为支持。其中,机构是第一位的。因为你要有机构、有人做才能有放款。但从目前来看,数目还远远不够。

  《中国经营报》:机构数量少是因为对从业者吸引不够吗?

  刘克崮:你可以观察一个对比。2008年将小贷公司的进入审批权下放给了地方金融办,目前小贷公司有7000余家;而同样服务于微金融的由银监会审批的村镇银行才1000家。

  数量的巨大差距根子还是监管问题。因为金融办对地方情况更为了解、熟悉,胆子就会大一些,而银监会由于对基层了解不够,就相对比较谨慎。一行三会的垂直管理机构跟地方联系显然不如地方机构,因此,应该让监管权贴近基层,把微金融的监管权下放给省政府。

  信贷压力的来源不是微金融

  《中国经营报》:但从小贷公司来看,因《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未明确退出机制,在实际的监管当中,只能采用停业整顿的方式进行?

  刘克崮:管审批就有权管退出。23号文虽然没有写退出,但是金融办作为执行机构,就有权力让那些不合乎规范的小贷公司退出。金融办应该拿办法,请省政府审议批准。在法律法规上给明确的说法,概念就清楚了。

  将来应该授予金融办更多的权力,让它可以制定具体政策。比如1:0.5的融资比例,中央可以规定1:3的区间,由金融办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自己定好、中、差公司的融资杠杆。

  《中国经营报》:拥有更多权力后,地方会不会以此为噱头来扩大自身的信贷需求,导致信贷膨胀?

  刘克崮:信贷压力的来源不是微金融,而是那些大企业和大机构,控制信贷规模就是要调信贷规模中的结构,给重复生产的大项目少放、不放,减大的,帮助小的、弱的。

  因此,应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把微金融的监管权力应该下放给地方。先出地方金融监管指导意见、地方金融监管职能调整总体方案和实施方案,授予省里制定细则的权力和空间,省里制定细则、市里面就可以此制定操作办法,或者市里面制定细则、金融办制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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