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达娃之争看本质:产业发展与逐利资本的对抗(四)



诉讼大战

应该说,达能在提起一系列仲裁和诉讼时是工于心计而精心布局的。在欧洲,达能对娃哈哈的供应商提起了诉讼;在美国,对宗庆后的家人及娃哈哈公司提起了诉讼;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东提起了接管冻结令;在国内,则对宗庆后本人提起了诉讼。而这些诉讼,无一不是为了配合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实施的战略部署,并试图在全球范围内对娃哈哈进行打压。面对这一系列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纠纷,双方都不敢掉以轻心,分别组织了强大的律师阵容进行对阵。然而,这场被达能声称欲维护神圣的“契约精神”而发起的“达娃之讼”在媒体上沉寂了大半年,于2008年底再次回到人们的视线之时,结果确是让人们感叹不已。截止2009年2月,双方国内外诉讼仲裁的比分竟然为21:0,娃哈哈无一败绩,完胜达能。

国内案件

2007年6月,娃哈哈集团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已经终止。2007年12月6日,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商标转让协议》已经于1999年12月终止,“娃哈哈”商标权不归属合资公司。

达能不服这一裁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裁决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方面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2007年6月,宗庆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合资公司的股东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劳动合同、该协议约定的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的条款无效。2008年11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了《服务协议》的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瑞典仲裁庭对《服务协议》没有管辖权。

而在双方互相起诉对方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侵权一系列案件中,娃哈哈方面至今也保持全胜,反而是达能委派的几位董事,因为同时在合资公司与乐百氏等竞争公司任职,被桂林、沈阳、新乡、潍坊、南昌、宜昌等地多家法院认定为违反董事忠诚义务,侵犯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美国案件

与BVI案件一样,达能在美国对宗庆后的妻女以及与其毫无关系的另外两家公司提起的诉讼,其意图显然是为了在全球造成打压娃哈哈的声势,迫使娃哈哈让步,并同时配合其在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达能起诉的理由是这些被告是娃哈哈的“同谋”,共同对达能进行了欺诈,甚至称宗庆后的女儿尚在美国念书期间即花四年的时间进行谋划,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一亿美元的损失,并且每月还要增加2500万美元。这些被告在答辩中明确指出,她们与达能毫无关系,此次纠纷与美国也毫无关系,因此本案是一个不可诉的案件,加州法院不应审理。

由于美国案件中的一家被告公司“恒枫贸易”同时也是BVI案件中的被告,并且根据BVI法院的接管令,该公司已被接管。为此,达能在BVI指定的接管人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向美国法院提出,要代表该被告参加美国案件,但该申请最终并未得到美国法院的同意。

2009年2月3日,美国加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尽管达能方面对美国案件十分重视,不仅有大批的律师参加庭审,达能总部也派代表出席,但判决结果令达能大跌眼镜,法院以不方便审理原则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要求其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BVI案件

为了迫使娃哈哈妥协,达能于2007年11月在BVI和萨摩亚等地提起诉讼,而起诉的对象则是与达能毫无关系的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起诉的理由同样也是指控它们合谋欺诈。达能还向两地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资产进行冻结和接管,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作出了冻结令和接管令,对BVI被告的资产进行了冻结和接管。

2008年12月,BVI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双方也派遣了多位知名律师到庭对阵。最终,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作出裁决,撤销了冻结令和接管令,法官在判决书中认为达能律师对法院存在一系列误导和隐瞒行为,任命接管人是不公正的且接管令将会被滥用。

而此前,即2008年11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诉被BVI法院指定为接管人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毕马威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行为违法,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的信函的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赔偿责任。

瑞典案件

2007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起了八个仲裁案,指控娃哈哈与宗庆后通过设立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进行同业竞争,违反了不竞争义务,剥夺了合资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导致达能失去了本来应该让其赚取的利润,欺诈达能,并要求娃哈哈赔偿8.9亿欧元的损失,并要求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归达能。2009年1月5日―20日,瑞典仲裁庭举行了长达15天的听证会。经过漫长的庭审,仲裁庭并未作出裁定,而是指出鉴于案件情况复杂,仲裁庭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和议、考虑,因此大约会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作出裁定。

谈判僵持不前

双方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激烈法律对抗的同时,尤其是达能陆续遭受了国内外的几场诉讼案件的失利之后,双方也陆续进行过几轮和谈,尤其是2007年12月到2008年4月期间,在两国政府的协调下,双方还中止了法律程序,进行了长达四个半月的和谈,但最终还是未果。在这一轮和谈中,达能最初要求将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捆绑上市,其持有与娃哈哈同等比例的股权,而娃哈哈则表示要先澄清事实,达能方需要为其对娃哈哈所谓违反“契约精神”的无端指责赔礼道歉。双方就此僵持了一段时间。此后,达能又要求娃哈哈以500亿人民币的价格(最终降到约200亿)购买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耐人寻味的是,达能提出的显然是双重标准,一开始达能要求以净资产的价格低价并购非合资公司股权,遭拒后又要求按上市公司的平均市盈率要求娃哈哈回购达能在合资公司的股权。在资本进退这本帐上,达能不愧是精明的高手,然而就产业发展而言,精明并不等于高明。而娃哈哈对此则予以坚决地拒绝。

达娃之争,各路神仙粉墨登场,个中也不乏各种尖利激昂的评判和高谈阔论,然而随着境内外一系列案件的渐渐尘埃落定,原本高调的达能目前却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

产业与资本的博弈,孰是孰非,自有世人各抒己见。然而,其蕴含的启发和本质却不能不令人深思,也让人们进一步思考“契约精神”的内涵。毕竟,千万不要忘了,资本运作者能否成功决定于该投资产业经济体运营资产的能力,而实现价值的是产业经营者,达能在中国投资的两个最主要公司——娃哈哈和乐百氏获得的不同投资回报恰恰证明了这一基本规则。

当产业经营者已经为资本运作者实现了投资的保值、增值甚至数倍回报时,试图假借“契约精神”达到一己之目而限制产业经营者的生存和发展,尤其是这种发展是建立在对国家和社会民众均创造利益的基础上时,这样的“契约精神”早已偏离了其公平公正的基本宗旨。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外资的进入和并购,均有从产业政策和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其立法对契约的调整不仅是私法性质的,同时也具有公法的内容。并且,这种规范均随着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不断调整、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秩序乃至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考虑而相应做出适时的修正。中国近年来涉及外资并购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以及数宗外资并购案的反垄断审查决定,正是体现了在利用外资政策方面的不断改进和逐渐完善。

 透过达娃之争看本质:产业发展与逐利资本的对抗(四)

资本逐利,本无可厚非,但一旦对产业发展产生抑制或垄断时,就不再具有正面和积极的意义了。达娃之争开始时,宗庆后在其发表的公开信中曾说过一句意味深长的话:“今天本人告别达能,希望明天达能不要告别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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