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店 加盟店打连锁企业广告 法院撤销工商局处罚

 连锁加盟店 加盟店打连锁企业广告 法院撤销工商局处罚


加盟连锁店打广告,把连锁企业的荣誉都炫耀出来,会不会引人误解,算不算虚假宣传?对此,思明区工商局认为,此举会误导消费者,对企业作出处罚3万元的决定。但法院却判决撤销了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昨天,记者从法院获悉,这个案件入选厦门法院“十大精品案例”。

  据悉,2006年6月6日,陈某加盟北京伊尔萨洗染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在厦门成立伊尔萨洗衣坊,为保证连锁企业的统一风格,他在店堂墙上设置了“全国十佳洗涤单位”、“国际织物保养协会会员”等内容的广告,这些都是北京伊尔萨公司取得的荣誉。

  思明工商局认为,陈某设置的广告内容存在利用广告对自己的商业信誉作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和表示,对其处罚3万元。随后,陈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经厦门两级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撤销工商局3万元的处罚决定。

  本案一审主审法官认为,广告是否“引人误解或虚假”应以社会一般观念为判断依据。经营者按照特许经营模式设置广告加盟网,不构成引人误解或虚假的宣传或表示。

  法官说:“引人误解或虚假,毕竟是一种常识性和经验性判断概念。本案工商机关出于职业敏感性,认为原告的广告宣传有误导消费者之虞。那么,工商机关是否过虑了?这需要将特许经营模式的特点和社会大众的一般认识结合起来分析。”

  两级法院审理后都认为,特许经营企业具有统一风格的显著特征,而消费者对这一特征已有足够的认知能力,消费者并不会将特许人所获荣誉误认为是被特许人获得的、被特许人完全可以依约使用特许人的一切资源。

  因此,法院认为,由于连锁加盟店给消费者的印象类似于特许人的“分店”,对于加盟店内展示的各种荣誉,消费者想当然地推断为特许人所取得,而非本案工商机关所认为的“完全可能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即加盟店)即为取得这些荣誉的企业”。工商机关忽视连锁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以及消费者对该模式的认知程度,而以通常方式判断本案原告的行为,显然有失偏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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