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特征包括 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定义,服务商标-特征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定义

服务商标(Service Mark) ,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它既是某种服务项目的专用标记


商标注册证,也是代表服务项目提供者的专用标志,具有区别服务出处,表明服务质量的功能。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特征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具有相同的特征与特点。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所不同的是它表明的对象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一种服务,所以它无法像商品商标那样直接将商标缀附于商品上,而是要通过广告、招牌等方式使用商标。服务商标是商品商标的延伸和发展,是商品经济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物。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对服务商标提出注册保护,被认为是第一个从法律上承认服务商标的国家。中国于1993年开始对服务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在日常生活中,“喜来登”、“皇冠假日”、“皇城老妈”等均是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组成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但与商品商标不同的是构成要素不一样,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服务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允许注册

(1)广告,实业经营,实业管理及办公事务。

(2)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及不动产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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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4)电信。

(5)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6)材料处理。

(7)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8)饮食供应,临时住宿,医疗,卫生及美容服务,兽医及农业服务,法律服务,科学及工业研究,计算机编程及其他不属别类的服务。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特性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性质一样,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消费者所提供的具有劳务因素的服务。
服务商标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对于服务标记,不是所有国家都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也找不到有关服务标记的保护规定;但英国的判例法(CaseLaw)、普通法(CoeamonLaw)却对服务标记提供保护。
服务商标要区别的是某种服务,它一般都是无形的,表现为人的行为。服务商标的区别是难度比起商品商标区分有形商品的难度就大的多。
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联系紧密,它与商号、企业名称之间的联系往往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其中的文字内容,往往很多的服务商标就是直接采用商号的相同文字。
服务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但是,服务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服务商标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功能与作用

服务商标是商业服务企业使用的标志。在经济活动中,商业服务企业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提供给消费者,满足消费者不同需求。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产品”,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服务商标是较晚出现的新事物,我国于1993年2月22日在第一次修改后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加强对服务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创造服务行业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侵犯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最关键的是如何认定“使用”,《商标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由于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在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他人使用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现实生活中,以下两种情形可以认定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是将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附赠物、促销商品上;二是将服务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以外的建筑物、公共汽车等公共场所,或者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

(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服务注册商标标识的。

(三)在广告宣传,或者在附赠物、促销商品上,将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 的商号、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四)故意为侵犯他人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给他人的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意义

服务商标的广告作用极大,但它不是广告人策划和创意出来的,而是几代人的辛苦经营而产生的效果。多少年来,人们不见得记得住这些人的名字,但是能牢牢记住这些服务商标式的称谓,由此可见服务商标亦是广告,并非是牵强附会的说法。

服务商标因为广告作用明显,也为这些入带来了客户。在老北京,谁家要砌炉灶首先想到的是“炉灶曹”,而不是别人;买象牙雕刻工艺品,必是找“象牙杨”的作品;梨园界要购置戏装道具,“把子许”肯定是首选。天长日久,这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手工艺人,成了大名鼎鼎的行业精英。至于一些经营风味小吃的入,更喜欢用自家的服务商标作为广告,借以招徕顾客。近年来不少入就打出了“茶汤李”、“爆肚冯”等招牌为广告,有些入还为了争“正宗”而上了法院,足见人们对服务商标的广告作用之重视。

随着时代发展,许多服务商标所提供的商品已不是“原汁原昧”了,但其在广告史中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与商品商标的区别

1、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商品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商品质量和特点。服务商标是用以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同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具有区别服务不同出处的功能,表明服务质量和特点。

2、商品商标出现较早,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早,我国首部保护商品商标的法律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服务商标出现较晚,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颁布就晚,我国首部保护服务商标的法律是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3、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前提下,特殊商品实行强制注册,如卷烟:和人用药品。而服务商标则全部为自愿注册,不存在强制注册。

4、商品是有形的,商品商标使用在具体商品上。服务是无形的,服务商标使用在具体服务中。

服务商标_服务商标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 《商标公告》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商标法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 《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创新型企业 前向一体化战略 品牌信用 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合理使用商标权客体姓氏商标知识资产 资产评估报告限制性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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