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 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

甄鹏

关键词:香港;行政长官;选举;政改  法宝引证码:CLI.A.076083

 

近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将“爱国爱港”等原则简化为行政长官人选不能与中央政府对抗。他说:“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是爱国爱港的。我现在的说法是不能是与中央对抗的人,这个面就很窄了。”乔晓阳的讲话一石激起千层浪。民主党称特首选举设预选不符合国际标准。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双普选”一直是香港最敏感的政治问题。2005年,行政长官曾荫权提出的政改方案因为过于保守和没有普选时间表未获通过。这一结果对民主派和建制派都产生了不利影响。曾荫权在第二个任期内推出了新一轮政改方案。改革过程几经波折,最后民主党的“一人两票”原则被接受,改革方案于2010年获得通过。在2012年立法会选举中,支持政改方案的民主党遇到重大挫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制,也要经过提名委员会的预选或者筛选。这与一般意义上的普选是不一样。诚然,按照国际标准,诸如行政长官这样的国家或者地区领导人,都有一定的基本条件。例如,《基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这些是正常的,而报名后经过少数人筛选是不正常的。例如,国家领导人的提名,要经过人大主席团筛选;各级干部的任命,要经过中共党委组织部的筛选。我看到一篇介绍苏联人事制度的文章,提到苏联的领导层按照个人喜好任命晋升下属,选拔“绝对可靠”和对其忠诚的人。

学者阿尔巴托夫说:“这种专政最沉重、时间最长的后果之一,正是在于它在长达几十年的时间内把国家置于软弱无能的领导之下,它消灭了百千万的优秀的人,使社会机体失血过多。它同时又建立了切断最能干和有才华的人的发展道路,却保证那些平庸之辈和无原则的钻营之徒(他们只善于争权夺利,搞阴谋,但不善于领导一个复杂的国家和解决国家出现的问题)飞黄腾达、官运亨通的制度。”

提名委员会是否该存在值得商榷。废除提名委员会并不代表完全抛开《基本法》,而只是抛开《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基本法》是可以修改的。至于修改的时机,可以探讨。建议目前阶段保留提名委员会,先争取实现普选。待实现普选后,再争取废除提名委员会。相信香港人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判断,而不需要另外设置障碍。

现在谈行政长官任命的问题。《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最终由中央政府任命。也就是说,如果香港选出了中央不满意的行政长官,中央会不予批准。这是中央的权利。然而《基本法》存在着致命的漏洞,那就是一旦中央不批准港人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该怎么办?

国际上出现过类似现象。例如,捷克总统克劳斯曾长时间拒绝签署议会通过的《里斯本条约》,捷克成为最后一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再如波黑1998 年大选后,尽管看守内阁总理多迪克得到斯普斯卡共和国议会多数的支持,但是总统波普拉申拒绝提名他为总理。

这种情况一旦在香港发生,打击是巨大的。香港人会如何反应?游行、动荡是必然的。是否要重新选举?法律没有规定。即便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急释法,香港人也未必信服。建议增加一个条款,除非行政长官人选违背《基本法》,中央政府不得拒绝任命。另外,对中央政府拒绝任命的,香港应有权在最高法院或另外一个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

(甄鹏.香港行政长官的选举与法律漏洞[Z/OL].(2013-04-06)[2013-04-07].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760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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