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区别

1、简答行政裁决的范围

答:(1)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2)有关知识产权争议; (3)民事侵权赔偿争议。

2、简析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答: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体现在三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的职能(非行政职能)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3.简述行政法的作用

答:(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4.简述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

答:(1)法律依据; (2)隶属关系;(3)职责权限;(4)任职期限;(5)机构设置; (6)人员编制.;

5.简述在我国行政处罚的分类

答:(1)人身罚;(2)行为罚:(3)财产罚; (4)申诫罚.

6.简答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答:(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7.简述《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答: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8.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

答:是行政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它的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而实现这种要求的重要保障则是公正的行政程序。

9.行政立法系统

答: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

10.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

答:①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纯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为赔偿的先决条件。②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的被告。③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④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它可参照民事诉讼原则,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及其他主张举证。⑤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11.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

答:(1)处罚法定原则;(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3)委托的行政机关;(4)行政复议机关;(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12.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答:①提出申请的权利;②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力;③听证的权利;④了解情况的权利;⑤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

13.简述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答:(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14.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理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15.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16.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二,同等原则;三,对等原则;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17.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四,依法设置原则。

18.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答: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二,产生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授权产生。三,行为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9.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20.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二,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1.行政立法系统

答:包括国务院的立法(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制定规章)四个层次

22.简述行政授权的特征

答: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23.简述行政案件的执行根据

答: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2)行政机关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24、行政诉讼法为什么确立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答: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由于:①行政机关有调查取证的主动权,在证据的收集和提供方面明显处于优势。②具体行政行为大都基于行政机关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相对人难以提供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各种证据。③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以尽可能减少行政争议及行政案件的数量,提高执法水平。

25、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

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26、简述行政行为的涵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特征:1)从属法律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效力先定性;5)强制性。

27、简述行政立法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的涵义二者区别:(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范围不同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范围。前者小于后者。(2)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立法针对的对象是普遍性的,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人和事,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则是个别的,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和事。(3)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立法通常能多次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4)行政立法的程序一般较诸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更正式、严格。(5)二者的可诉性不同。行政立法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公民法人或共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起诉。

28、简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答: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内容一般包括:(1)程序公正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

1.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1)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①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三个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损其一,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②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即指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风俗习惯等情形..(2)行政行为被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②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末,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 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2.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答:(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无论有无成文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运用权力时必须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动机正当要求行政机关不能,以执行法律的名义,杵自己的偏见、歧视、恶意等强加于公民和社会组织;(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如果在具体处理案件时,重青轻处,轻者重处,显然违反常规和处罚要求,不符合行政合理性的要求。

3.试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行政法简答论述 简答题和论述题的区别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山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试述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

答:(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5.论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答:①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在行政复议的整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都应把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与此同时,实现对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②依法复议,不受非法干预;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裁决完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在行政复议中,复议机关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④合法、及时、公正、公开、便民;⑤一级复议制;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申请人申请复议后,对复议裁决不服,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申请复议。⑥不适用调解;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如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样,一律不实行调解。

6、论司法审查的范围

(1)含义:司法审查的范围,是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应从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和司法审查的排险范围两个方面来加以完整地理解和把握。(2)(概括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列举式)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4)(排除式)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参见《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案件: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③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论述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进程的因素

(1)立法体制;(2)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条件;(3)公务员和公民法律意识;(4)行政程序立法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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