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视野中的非穆斯林 穆斯林 伊斯兰

伊斯兰视野中的非穆斯林

——兼评马克思关于伊斯兰教的一段论述

在伊斯兰教经典中,非穆斯林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按照伊斯兰教义教法,穆斯林应该怎样对待非穆斯林?客观准确地阐释这些问题,对于消除对伊斯兰教的误解或偏见,促进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团结,具有显见的价值。

一、地位:兄弟姐妹

根据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世界上所有的人,不论早已亡故还是仍在生存,不论哪个种族那种肤色,也不论来自哪个民族、国家,持何种信仰,都是唯一、仁慈、全能的真主所创造。伊斯兰的根本经典《古兰经》明确宣告:“众人啊!你们的主,创造了你们,和你们以前的人,你们当崇拜他,以便你们敬畏。”(2:21)在真主面前,人无论具有怎样的自然和社会特征,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被真主赋予相同的人性与本质,他在人与神、人与人的关系中享有与其他任何人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伊斯兰教认为,人类不仅同源,而且同祖,拥有一个共同的祖先阿丹(Adam,亚当),都是阿丹与其配偶哈娃(Hawwa',夏娃)的后裔。《古兰经》告诫人类:“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们俩创造许多男人和女人。”(4∶1)同源同祖的性质,决定了世界上所有人的人格与尊严平等。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曾庄严宣告:“人们啊!你们的主是同一个主,你们的祖先是同一个祖先,你们都是阿丹的子孙,阿丹来自于泥土。须知,阿拉伯人不比非阿拉伯人优越,非阿拉伯人也不比阿拉伯人优越;红种人不比白种人优越,白种人也不比红种人优越,除非以对真主的敬畏来衡量。”[1]每个人,无论他出身何种家庭、获得何种学历、从事何种职业、担任何种职务,也无论他是男是女、年轻或者老迈、健康或者残疾,甚至无论他守法或者犯法、自由或者被监禁,他的内在人格与尊严均不受这些外在条件变化的制约和影响。因为根据造物主的律令,这些深深扎根于人的本质、天性和灵魂当中的特质具有一种自然恒定的状态和天然相等的价值,是不容任何比较性评价的,也不容任何人为的改造和变更。

人类均为真主创造,人类都是阿丹子孙,世界上不同民族不同肤色不同地域的人们,从最初的渊源上都是平等的兄弟姐妹关系。根据这一事实和精神,穆斯林国家在开罗签署的《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指出:“所有人组成一个家庭,其成员因服从于真主而和睦相处,他们是阿丹的后裔。在基本的人类尊严、基本义务和责任上,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不分种族、肤色、语文、性别、宗教信仰、政治派别、社会地位或其他见解等任何区别。坚定的信仰是人在尽善尽美的发展道路上增强这种尊严的保障。”“所有人都是真主的臣民,受真主宠爱的大部分人是那些对真主的其他臣民最有帮助的人,除非基于虔诚和善行,没有人比他人更优越。”[2]

二、原则:怜悯公平

无论非穆斯林信仰什么宗教和思想,只要不敌对,不向穆斯林开战,那么穆斯林都应恪守正义与善行,以“怜悯”之心和“公平”原则对待他们。这一根本原则源于《古兰经》明文:“未曾因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怜悯他们,公平待遇他们。”(60:8)伊斯兰学者诠释说,经文中的“怜悯”,就是优待,即出于爱心给予对方超出应得份额的待遇;经文中的“公平”,就是公道,即把对方应得的权益毫无欠损地给予对方。其实,这一原则也是人类平等的逻辑结论,既然人类都是同源同祖的兄弟姐妹,而选择不同的信仰又是真主的意欲,穆斯林理应同蓄意为敌者之外的所有非穆斯林友好相处。

伊斯兰视野中的非穆斯林 穆斯林 伊斯兰

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公元622年与麦地那非穆斯林签订的《麦地那公约》,比较全面地反映了伊斯兰处理与非穆斯林关系的准则。其中规定:“跟随我们的犹太人,要享受到援助和保护,不应受到欺负,也不受到攻击。”“奥斯部族的犹太人跟信士是一个民族,犹太人有自己的信仰,信士也有自己的信仰。他们的盟友和自身是受保护的,唯有行不义、作恶的人,他只毁灭自身和家人。”“犹太人承担自己的开支,穆斯林承担自己的开支,对违背这一《公约》的人,他们有义务讨伐。他们之间应该相互劝勉和忠告,要行善,不要作恶。”“邻居如同自身,不应受到伤害和侵犯。”这些条文告诉我们,在穆斯林社会,可以有多种信仰存在,只要履行各自的义务,生存权利和信仰自由是受到保护的。不与穆斯林为敌的非穆斯林,穆斯林有义务帮助和保护他们,不应欺负他们,无端伤害他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应该相互劝勉和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邻里要和谐,不管邻居是哪个民族,穆斯林都要像维护自己利益那样维护邻居的利益。

非穆斯林中的有经人,在穆斯林的社交和立法中享有特殊的地位。有经人指其宗教原本建立于天启经典的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宗教原本建立于《讨拉特》(旧约)和引支勒(新约),他们就是有经人。《古兰经》强调必须以美好的方式与他们辩论宗教问题,以免让无谓的争论和激烈的争吵点燃仇恨情绪行业宗派意识。至尊的真主说:“除依最优的方式外,你们不要与信奉天经的人辩论,除非他们中不义的人。你们应当说:‘我们确信降示我们的经典,和降示你们的经典;我们所崇拜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29:46)伊斯兰允许穆斯林食用有经人的食品,允许和他们建立婚姻关系,迎娶他们的贞洁女子,直至让非有经人成为自己家庭的女主人、自己终身的伴侣和孩子们的母亲:“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如果你们把他们的聘仪交给她们,但你们应当是贞节的,不可是淫荡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5:5)这些规定,无论是在有经人自己的国家,还是在穆斯林国家,都同样适用。

如果非穆斯林作为本地居民和穆斯林共同生活在穆斯林国度,也就是长期生活在伊斯兰认为的“受保护”的状态,则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伊斯兰法律的保护。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曾说:“我的化育主禁止我亏害有盟约之人和没有盟约之人。”[3]在伊斯兰看来,在“受保护”的情况下,非穆斯林与真主、使者和所有穆斯林之间签有协议,他们在伊斯兰保护下生活,伊斯兰社会保证他们平安、稳定地生活。这种保护是穆斯林政权给予非穆斯林国民的一种权利,就像现代国家赋予公民以国籍,他们由此可以得到公民的一切权利,同时履行公民的一切义务。伊斯兰不同教法学派的法学家所表述的“国民”,可以视为现代政治术语中的“公民”。甚至可以说,公民权是对穆斯林最早创立的“被保护民”概念的一种延伸和发展。

如果一个穆斯林生活在非穆斯林国家,只要这个国家保护他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基本人权,他就有义务履行真主命令全人类遵守的两项原则,公平对待并且关爱怜悯其他信仰的该国公民。根据伊斯兰法,只要穆斯林能够履行自己的宗教义务,可以享受到作为一个人和公民的权利及自由,那么他可以生活在任何一个地方,可以同任何一个民族相处,可以面对任何一种政治体制。仁慈的真主在《古兰经》中教诲人类时,并没有涉及他们所属的地域。不少圣门弟子来自遥远的不同部落,他们归信伊斯兰后,先知命令他们返回自己的家乡,直到穆斯林的势力强大后才来见他。麦地那伊斯兰政权建立后,曾迁徙到阿比西尼亚的穆斯林并没有马上回来,他们生活在那里,直到伊历七年海巴尔战役发生时才返回麦地那。史料中没有任何先知不许可他们与非穆斯林生活的记载。[4]

教法学家还明确指出,即便生活在非伊斯兰国家的穆斯林无法实践伊斯兰的所有规范,如对暴露羞体者警告,对偷盗者断手刑,对奸淫者鞭刑等等,也应成为该国的优秀居民甚至是非穆斯林的楷模。[5]

应当承认,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穆斯林国家和穆斯林聚居区有时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歧视非穆斯林的现象。但我们可以肯定,这不是伊斯兰的问题,而是部分穆斯林的过错。不能把某些目 光短浅、素质低下的穆斯林的行为归之于伊斯兰。不少自以为是的穆斯林,以自己的行为破坏伊斯兰,比秘密或公开的伊斯兰敌对者的作用更坏。那些对不同信仰者充满偏见,无故伤害,甚至认为侵害他们的财产和生命是合法的愚蠢者,也会伤害信仰同一宗教的兄弟。起初,他们会轻视、指责教胞的信仰和功修,最终可能武断教胞否认伊斯兰和叛教,并以杀害教胞来接近真主。这就是极端的后果。在古代持有这种观点者有哈瓦利吉派,在当代持这种思想者也不乏其人。尽管他们打着宗教的幌子,但产生这种极端思想的原因主要是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因此以少数信徒的这些极端行为指责所在宗教是不公正的。[6]

三、教法:禁止伤害

伊斯兰认为,反抗凌辱和迫害,维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是造物主恩赐人类的神圣权利。《古兰经》指出:“受人欺凌后起而报复的人,是无可指责的。应受指责的,是那些欺凌他人,并在地方上无端作恶的人。”(42:41)但是,这种维护自身权益的反抗要严格控制在一个公正的度内,不能过分。《古兰经》说:“你们当为主道而抵抗进攻你们的人,你们不要过分,因为真主必定不喜爱过分者。”(2:190)经文中的“不过分”至少有三方面含义:一是程度的限制。《古兰经》的另一节启示对此作了解释:“如果你们惩罚的话,就应依照你们受到的伤害程度来惩罚他们,如果你们忍耐了,那对坚忍者是最好的。”(16:126)也就是说,反抗的程度只能小于和等于被伤害的程度,如果超越这个界线即是过分和不公道,而过分和不公道就是犯罪,就是在违抗真主。二是范围的限制。即反抗和报复的对象,只能是直接行使迫害行为的人或团体,不允许随意扩展。伊斯兰著名学者泰伯里解释说,真主经文中“你们不要过分”特指不要进攻和虏杀那些对穆斯林没有构成军事威胁的人,包括妇女、老人、儿童以及那些与穆斯林和睦相处的人。三是时间的限制。“你们当反抗他们,直到迫害消除,而宗教专为真主;如果他们停战,那末,除不义者外,你们绝不要侵犯任何人。”(2:193)

穆斯林受到伤害后,最佳的道德选择是主动放弃报复的权利。《古兰经》不少章节赞扬了这一美德:“恶应报以相等的恶。谁宽恕并和解了,会得到真主的报酬,真主确实不喜爱不义之人。”(42:40)真主反复号召虔诚的穆斯林“以德报怨”(13:22),用善行对待他人的恶行,消除人们之间的仇视,促进友好和睦。穆斯林学者认为,正是由于他人思想处于病态,不分善恶,甚至恶压倒善,所以才出现侵害他人的种种举动。任何人失足犯错误,往往需要别人的宽恕。敌对者也如此,对他们的恶行予以宽恕,则有可能促使其反躬自省,改邪归正,将仇恨化为友谊。

“生命是真主赐予的礼物,每个人的生命权都应该受到保护。保护这种权利免遭任何侵犯,是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7]生命是由肉体和灵魂组成的完整体,维护生命意味着维护这个唯一性相适应的所有尊严,对肉体的残害是对生命的侵犯,对人格的羞辱、嘲弄、蔑视同样是对生命的摧残。人一旦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尊严,就不再是一个完整的人。因此,伊斯兰教法规定,无辜杀戮、伤害、侮辱、谩骂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均为损害生命尊严的罪恶。《古兰经》指出:“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17∶33)又说:“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枉杀一人的罪过如同屠杀全人类,而滥杀无辜又是仅次于忤逆真主的大罪,足见真主的禁令之严厉。按照伊斯兰教法,滥杀无辜者今世应须受法律的惩罚,倘若侥幸逃脱或者惩罚过轻,在复活日,他无论如何也无法逃脱绝对公正的真主之严厉惩处。

四、公式:并不存在

“可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把各个不同民族的地理和人文归结为一个简便的公式,即把他们分为两种国家和两种民族——正统教徒和异教徒。异教徒就是“哈尔比”,即敌人。伊斯兰教宣布异教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在穆斯林和异教徒之间造成一种经常互相敌视的状态。”[8]

这段文字,出自马克思1854年3月28日写于伦敦的时事评论《宣战——关于东方问题产生的历史》。一个时期以来,这篇文章被国内一些著作或文章频频引用,作为“宗教的精神麻醉的消极影响”、伊斯兰“宗教偏见”或“伊斯兰圣战”的“教义基础和渊源”的权威佐证。

凡是通读过《古兰经》的读者都清楚,《古兰经》及真主大法(al-Shari‘ah)中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简便的公式”,更没有异教徒即敌人的等式。本文前三节的文字,也已经说明伊斯兰根本经典中非穆斯林的地位、穆斯林对待非穆斯林的原则立场以及伊斯兰处理不同信仰者之间矛盾的基本要求。

在13世纪-14世纪,确有少数穆斯林教法学家将世界划分为“和平区域(Daral-Islam)”和“战争区域(Daral-Harb)”。这种划分当时有一定合理性。遭受东西方的军事进攻,穆斯林国家战火连绵,指导和约束穆斯林言行的具体教律,在和平区域和战争区域理应有所不同。但是,且不论“世界的划分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真主创造了世界和人类,自然会作合理的安排”[9],即便这种划分本身,并不是指生活在和平区域的都是穆斯林,而生活在战争区域的都是非穆斯林;也未断定位于和平区域的都是与穆斯林同心同德的朋友,而位于战争区域内的都是伊斯兰的敌人。实际上,“重要的不是区域和界限的划分,而是看这个区域内是否保障了穆斯林居民的人身自由、安全,是否建立了和睦、良好的人际与群体关系,穆斯林是否有实践伊斯兰教法的自由。”[10]著名教法学家祖海里认为:“只要穆斯林在任何一个区域内能安定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歧视或伤害,能够自由履行宗教义务,从事文化、商业经济等活动,这种区域就是和平区。相反,居住在伊斯兰国家的已经与穆斯林建立了深厚友谊的非穆斯林公民,国家和穆斯林有义务保障他们的生命和安全,他们也是穆斯林的‘兄弟’。”[11]显然,将历史上某一穆斯林王朝部分教法学家的主张,等同于“《古兰经》和以它为根据的伊斯兰教法律”的规定,违背逻辑联系,在学术上是极不严肃的。

黑格尔(1770-1831)把全世界尽其所知的东方“异教”包括伊斯兰教等多种不同民族的和地域的宗教,建构成为一个统一的宗教历史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各个阶梯,通过这个所谓的精神发展的“客观”序列,将基督教强化为“真正的”宗教,而谴责其他宗教的所谓原始性、不开化性、偏执性等等。[12]在黑格尔看来,伊斯兰教所提供的,除了狂热、性享乐、以及专制以外,再没有其他东西了。[13]对黑格尔著作进行深入研究并取其辩证法合理内核作为唯物辩证法理论基石的马克思,很难不受黑格尔评论伊斯兰教文字的影响。

被中国学者惯常引用的马克思那段文字之后,还有“在这种意义上说,贝尔贝莱国家的海盗船曾是伊斯兰教的神圣舰队”一句话。“贝尔贝莱人”目前都译作柏柏尔人,是西北非洲以闪含语系的柏柏尔语为母语的各部落人的统称。按照西方人的习惯,马克思以拉丁语barbari(野蛮人)的译音称呼柏柏尔人。7世纪后半叶到10世纪初的柏柏尔人,曾有过驾船袭扰北方和东方岛屿的不光彩历史。但这些海盗船同“伊斯兰教的神圣舰队”风马牛不相及,因为“海上掠夺和捉拿商船,在那个时代,被穆斯林和基督徒同样认为是谋生的合法行为”[14]。而按照伊斯兰教法,抢劫和盗窃他人财物,不仅丝毫谈不上什么“神圣”,而且为穆斯林信仰的真主所严禁,属于必须严惩的大罪。

马克思尽管精通10多种语言,但没有资料证明其熟悉阿拉伯语、波斯语和土耳其语。马克思对伊斯兰教的了解,主要依据欧洲各国文字表述的伊斯兰教知识,而那些知识几乎都出自东方学家的研究和介绍。由于政治的历史的还有宗教方面的原因,除了极少数有正义感的学者之外,绝大多数东方学家笔下的“伊斯兰教”并非穆斯林视野中的伊斯兰。正如著名评论家爱德华·萨义德(1935-2003)所指出:“伊斯兰教一直被归类于东方,它在东方主义整体体系结构中的命运,首先是被当成一个庞大坚定的实体,然后饱受极不寻常敌意与恐惧的对待”[15]。在这样的政治舆论背景之下,完全可以理解马克思介绍的伊斯兰观点与真正的伊斯兰主张之间的差距。何况,马克思晚年以在穆斯林聚居的阿尔及尔的亲身感受,满怀深情地赞赏穆斯林底层民众“漂亮雅致”的服装、“走路和站立时所表现出的自然优雅和高贵的气度”,并高度评价穆斯林社交中人格上绝对平等、只崇拜真主而不屈服于其他权威等行为。[16]这说明马克思的问题仅仅在于没有核实支撑自己观点的材料,并非蓄意给伊斯兰抹黑。

我们不能因为一篇文章中的疏忽去责难生活在19世纪的马克思,但是我们有必要提醒21世纪的中国学者谨慎引证革命导师的论断。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客观公正地介绍各个宗教包括伊斯兰的著述比比皆是,负责任的学者没有理由睁着眼睛重复他人的失误。(2013.10.16)



[1]《艾哈默德圣训集》。

[2]《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1990年8月5日,中国人权研究会网

[3]《圣训实录补遗》。

[4]参阅世界穆斯林学者联盟《伊斯兰宣言》。

[5]引自《法学全集》之“解读麦加”。

[6]参见优素福·格尔达威《穆斯林怎样对待非穆斯林》,《穆斯林通讯》,2011年1月。

[7]《伊斯兰世界人权宣言》,开罗,1990年8月5日。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9]祖海里《伊斯兰教法中的战争影响》,转引自哈宝玉《伊斯兰教法:经典传统与现代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0]哈宝玉《伊斯兰教法:经典传统与现代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1]祖海里《伊斯兰教法中的战争影响》,转引自哈宝玉《伊斯兰教法:经典传统与现代诠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李鹏程《论黑格尔宗教哲学的形而上学建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2期。

[13]齐亚乌丁·萨达尔《东方主义》,马雪峰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4]西提《阿拉伯通史》(下册),马坚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15]爱德华·萨义德:《遮蔽的伊斯兰》,立绪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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