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安徽盛佳律师事务所

制度目录
1、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律师行为规范

3、律师助理行为规范4、律师及助理着装及语言标准5、值班接待制度6、案件审批制度7、利益冲突审查制度8、三人办案制度9、合作办案分配规定10、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11、开庭制度12、风险告知制度

13、证据签收制度14、承诺制度15、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16、投诉程序制度17、律师事务所活动规则

18、律师学习制度19、律师意见建议制度

20、诚信记录制度21、印章管理制度

22、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23、财务制度

24、民主管理和分配制度25、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26、严格收费标准制度(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7、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拟设立的机构和发展规划

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 管理委员会是本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负责人、律师业务部、行政办公室、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目前临时成员为: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决定事务所重要规章制度;
  (三)决定对事务所律师的内部奖励处罚措施;
  (四)负责主、协办律师的评定;
  (五)决定重大案件的代理、辩护思路;
  (六)评定年度优秀律师;
(七)决定事务所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四 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事务所负责人或者行政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五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经事务所负责人提议或一名部门负责人以上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七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决议由负责人批准后生效执行。

律师行为规范
一、仪表端庄、不穿奇装异服,举止言谈文雅,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
二、律师间要团结互助,以诚相待,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使所内达成一个和谐、健康、舒畅的良好氛围。
三、在接待当事人时,语言要规范,并耐心听取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使当事人得到一个满意的答复。
四、律师在出庭代理案件中,尽量避免与法官、检察机关冲突,严格使用法言法语,语速适度、语言简洁、观点明确,以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熟练掌握说服法庭,树立集团良好形象。
五、律师不允许私自办案,任何案件必须以事务所的名义代理。
六、律师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自身修养,加强业务学习,迅速提高法学理论水平,以适应发展的需要。
七、律师在办理案件中,要做到雷厉风行,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进行拖延,尽快立案、结案,如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与障碍,必须随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以便协调解决。
八、提高办案质量。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应树立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不允许出现任何懈怠、不认真、不负责、得过且过的不良情绪。
九、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上级规定的收费制度,属于协商收费的也应适当掌握公平合理,不允许漫天要价索取不合理费用。
律师助理行为规范
一、律师助理人员应勤勉尽职;
二、使用“请、您好、谢谢、别客气、再见”等礼貌用语;
三、应尊重当事人、尊重律师,力求心到、眼到、行为到;
四、用语准确、耐心细致、不卑不亢,来有应声,去有送语;
五、服饰整洁大方,不穿奇装异服,工作时间内统一着装;
六、工作时间内可上淡妆,禁止浓妆,工作区内禁止补妆;
七、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不打游戏、聊天、吃零食;

律师及助理着装及语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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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在所内工作时,应统一着装工作;
二、律师服装的样式,由本所统一制作;
三、律师在参加庭审时,必须着律师服装;
四、律师着装保持干净、整洁;
五、标准服务用语,规范法律用语;
六、律师在本所工作期间,互相称呼必须使用“某律师”;
七、早上使用“某律师早、某某早”互致问候;
八、与律师及其他人员碰面时,应当称呼“您好”;
九、与来访当事人碰面时,必须使用“您好”;
十、与离所当事人碰面时,必须使用“您好”;
十一、律师离所时应当使用“再见”或者“明天见”打招呼;
十二、应当使用“请、您好、不客气、再见、对不起”用语;
十三、咨询、代书以及办理案件时律师应当使用法言、法语;
十四、律师应当根据自身经验,结合行为环境加强语言训练;


值班接待制度
一、接待人员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谦和规范。
二、来访人员进入后,必须起身相迎,以“您好”等文明礼貌用语打招呼,并问清“有何事需要帮助”,要问清是咨询还是找哪位律师,并主动与该律师电话联系,或告诉该律师的房间号及详细办公地点,并进行引导。
三、接待人员不允许脱岗,如有事应向行政办公室请假,行政办公室及时补充安排接待人员,以避免值班服务缺位。
四、建立来访人员登记簿,对每天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五、如发生疑难问题,及时向所负责人汇报。
六、接待人员有一名值班律师和一名值班律师担任。
案件审批制度
一、案件受理,由本所负责人或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审批。
二、律师办案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严禁不经审批自己收案。
三、受案律师填写《案件审批表》,写明简要案情。
四、受案律师与委托人办理授权委托,商定委托合同内容。
五、委托人签字后与受案律师同到审批人处审批。
六、律师费的缓、减、免,应当提出书面的申请。
七、案件受理费、办案费由审批人最终审核批准。
八、审批人审批时发现不合理条款可以要求改正。
九、审批人审批时有权向委托人解释有关的条款。
十、审批人审批时应当将案件及委托人登入微机。
十一、审核批准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向财务交款。
十二、财务根据核定金额收取相应费用,出具收据。
十三、办理案件手续后,委托人应持有合同及收据。
十四、律师应当接受所内分配案件及法律援助案件。
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所利益冲突和回避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六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七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成立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其职责是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案件第三人是否存在执业利益冲突。
  第九条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商讨代理事务阶段,必须将代理意向、对方当事人委托人基本情况有可能涉及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提交审查小组审查,经批准通过后,方可就委托合同的条款进一步商谈。
  第十条在业务活动中,承办律师或本所其他律师发现该项代理业务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存在执业利益冲突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视情况作出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在业务活动中,如承办律师因执业利益冲突问题隐瞒事实情况、在执业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致使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除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外,视其情况进行记过、直至除名的处理。
三人办案制度
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质量,加强律师业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主办律师负责制度、助理协助制度和监督督办制度简称三人办案制度。
三、案件无大小,一个律师不得单独办理案件,每个案件都要有一名助理律师进行协办,由专人进行督办。
四、主办律师负责制度:
1、案件由主办律师负责全权办理。
2、是否提交集体讨论由主办律师决定。
3、如有过错,造成损失由主办律师承担责任。
4、及时向督办移交有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考虑督办意见。
五、助理协办制度:
1、协助主办律师做好接待、材料(收集、整理、报送)、庭审记录、小结归档等工作。
2、律师接待当事人时,律师助理礼貌待客。
3、协助律师作好接待笔录。
4、协助律师做好证据的签收工作。
5、按时完成主办律师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监督督办制度:
1、全程督办:督办从案件接待到归档,要对案件全过程进行监督。
2、认真督办:督办不能走过场,要切实认真进行监督。
3、督办内容如下:
a、向当事人了解具办律师接待过程中是否进行了风险告知。
b、向当事人了解具办律是否收取证据原件,何时收取,何时退回?
c、向当事人了解具办律师有没有包打官司、违反规定收取案外费用、
暗示行贿、诋毁同行等不正当行为。
d、向当事人了解对具办律师在开庭时候以及办案过程中的看法、意
见和建议。
e、了解案件的举证日期、开庭日期,并对举办律师3日前进行提醒。
f、填写案件跟踪监督质量反馈登记表。
合作办案分配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本所律师的业务能力,增强本所律师的凝聚力,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所律师应对执业期限较短的律师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做好对本所年轻律师的传、帮、带工作。
第三条:鼓励律师选聘个人业务助理,业务助理实行双向选择并不受人数限制。业务助理的报酬由聘请律师自己协商确定,该报酬由聘用业务助理的律师按月直接发给被聘用的业务助理。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合作办案过程中应对合作案件业务创收的分成进行自行协商,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按下列比例计算..........。
第五条:本所律师之间合作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接人收取交通住宿、材料费、打字复印、调查取证等合理费用,案件办理中所支付的上述费用应由案件承接人承担。
第六条:律师将自己承接的案件交与聘用的业务助理合作办理的,
业务助理不得再从该案的收入中计算个人的创收数额。
第七条:被聘用的业务助理律师个人承接的案件,聘用该助理的律
师应当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
第九条: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相关情况由本所办公室行政人员负责
统计,并于每半年公布一次。

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承办律师必须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疑难案件上报办公
室由办公室组织律师集体讨论;
三、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5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万元的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各部门负责人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6、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7、其他在省市、县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8、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四、对于提请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填写案件讨论登记表报办公室,由其在三日内组织该专业组律师进行研讨。
  五、案件讨论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案件讨论应形成书面记录,由承办律师记入卷宗。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
六、承办律师违反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出现明显观点错误,导致当事人投诉的,由承办律师承担全部责任,包括退费责任及给所内造成的损失。
开庭制度
一、开庭之前:
(一)、熟悉案情: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受诉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二、出庭:
1、按时出庭
2、作装整齐
三、法庭辩论:
1、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
2、不照本宣科,拿着准备好的宣读。照本宣科,拿着准备好的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
3、语速稳重。
4、适时关注对方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参与人员。
5、尊重法庭,尊重同行。

风险告知制度

  一、为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效用,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根据本人的业务经验、知识水平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
  三、应当事人询问或案件需要,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如下风险:
  1、讼请求不当负担诉讼费和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将依法被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3、不能够充分提供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4、超期提供证据有可能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将承担无证据效力的败诉风险;
  6、不按规定申请评估鉴定、调查收集证据败诉风险;
  7、证人不能依法出庭接受质询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8、不依法参加庭审将承担被按撤诉或缺席审理风险;
  9、一方下落不明将会承担中止诉讼,无法执行风险;
  10、一方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11、不作诉讼保全,胜诉后可能导致无财产执行风险;
  12、逾期上诉、逾期申请执行导致合法权益丧失风险;
  13、其他情形可能导致案件发展发生变化的败诉风险。
  四、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一般案件,律师有权决定不予受理;
  五、执行案件属于奉献较大案件,必须经本所专业部门讨论受案;
  六、诉讼风险明显,但当事人仍然要委托的,律师应当接受委托;
  七、本所不实行风险代理制度,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名牌法律服务。
证据签收制度
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业务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上承办律师只能收取当事人证据复制件,原件由当事人保管;
三、承办律师必须收取证据原件的,承办律师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收据;
 四、证据签收单应当标明证据的名称、主要内容、收到时间并且署名;
五、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证据,办理相关的证据签收手续;
六、应当事人要求返还证据原件的,也应当要求当事人办理签收手续;
七、因律师过错造成当事人证据丢失,并导致当事人损失的应当赔偿;
承诺制度
为了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制定本制度,接受客户监督。
  一、集团服务承诺:本所受理当事人委托的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事人要求可以成立律师团提供规模服务,保障业务质量和全面服务;
  二、上门服务承诺:凡曾委托本所办理过法律事务,咨询或以其他方式在本所登录的并有记载的公民和组织,再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如有要求,本所上门接受委托;在委托(聘请)合同延续期间,律师需要与委托人联系或者委托人有任务指派的,根据委托人要求,律师上门办理;
三、质量保障承诺:委托人对承办律师服务质量不满意,本所为其更换承办律师,委托人指定律师的,满足其要求。委托人有证据证明律师有违背职业道德及职业纪律行为的,对本所调换不予接受的,解除委托(聘用)合同,按规定退还费用。
  四、保守秘密承诺:律师严格保守客户技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愿公开的材料事实,如果丢失当事人重要证据材料,本所除退还收取的代理费用外,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负责赔偿。
  五、标准收费承诺:本所收取代理(聘请)费用,一律按照本所依照国家规定制定的收费标准由本所统一收取,禁止乱收费;禁止律师私自收费,接受委托。对律师在委托(聘请)合同以外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索要财物的,一经举报查实,由本所负责人登门退还,并对责任人予以处罚。
  六、终止退费承诺:法律事务因客观原因消灭致使继续代理成为不必要的,本所将根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时间和完成情况及进度,依本所有关规定适当退还委托人缴纳的费用。
  七、法律援助承诺:对曾委托本所办理过法律事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门咨询的,免费解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求助本所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本所全部依法免费受理。
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反馈制度
一、为保证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对本所律师实行当事人、社会、本所、本人全面监督;
三、向咨询的当事人发放“提示卡”,告知案件监督内容;
四、审批案件时,再次向当事人提示监督内容及监督后果;
五、行政办公室定期电话回访案件当事人,寻求监督意见;
六、当事人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查实违纪更换律师;
七、本所欢迎各界人员对本所律师监督;
八、本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对本所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所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律师本人和律师之间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客观、主动查找自身的不足,全面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十一、管理委员会对律师办理案件进行抽查评比,作出书面评比意见。
      投诉程序制度
  一、接待投诉时间:可以随时向行政办公室投诉。
  二、接待投诉的地点: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行政办公室
  三、投诉方式:电话投诉:  网络投诉:  当面投诉
  四、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执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投诉时效:不受限制.
  六、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八、投诉的处理
  1、投诉材料齐全的,由行政办公室拿出意见,转交本所负责人,经过调查核实后予以受理并进行查处;
  2、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明显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告知律师协会投诉方法。
 5--、被投诉律师有其他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行投诉不能解决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解决。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办公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效率,文明办公,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全体人员。
第三条办公时间
1、本所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五天工作制;
2、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8:00
3、律师根据办案需要,可灵活调整办公时间。
第四条人员考勤
1、所不设考勤记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工作制度;
2、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须经行政主管批准,不得无故缺勤。
第五条工作交接
因公外出或因事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做事务的临时移交工作。
第六条文明办公。全所人员应做到:
1.言谈举止文明、礼貌,工作态度严肃、认真,办公时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在办公室打牌、下棋、播放音像制品等。
2.保持办公室整洁;统一着装,衣着整洁、端庄大方;
第七条爱护公物,厉行节约:
爱护办公用品及设施,不得浪费,离开办公室应关闭水电、空调、门窗等,并注意安全。
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活动规则
一、为规范管理,形成团队,制定本规则。
二、活动包括:学习;开会;专业分工律师专题讲课;论坛;与媒体合
作;旅游;普通话比赛;与院校和其他单位建立友好关系;组织发表文章,出书;参加维护农民工、青少年、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活动,参加捐资助学、助残、救灾、扶贫等公益活动;设立专门奖学金,扶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当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律师事务所活动筹划等由办公室负责。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加。因特殊情况(如律师出庭、出差)确不能参加者,须向办公室请假。



律师学习制度

一、每月至少两次学习制度,每半月一次,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和通知。所里可根据情况临时安排学习或讨论。
二、建立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没有特殊原因的必须参加,不能参加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三、学习要求:每人建立学习笔记,具体负责人随时抽查。
四、学习内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理论和时事政治。
五、建立形式多样的案件讨论制度。
六、建立法律专家、学者不定期讲课制度;采取研讨会、法律论坛等
多种方式组织律师定期进行集中学习。
七、律师事务所按专业设立各专业学习小组,各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负责本专业业务学习的组织召集工作,由专业小组组织日常学习。
八、师按照自己专业于每月月底将本月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的学习心得形成文字材料递交。
九、本所律师每年至少在报刊、杂志中发表文章一篇。
律师意见建议制度
一、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立长期发展目标,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虚心接受所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虚心接纳记录;
三、对外公开意见建议的受理地址、电话、信箱以及受理人;
四、本所设立意见建议受理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接收整理;
五、根据办公室主任整理的意见建议,定期组织讨论或实施;
六、对本所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意见建议予以奖励;
诚信记录制度
一、为规范律师诚信管理,建立诚信体系,制定本制度;
二、由办公室统一建立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及时登入微机;
三、诚信记录内容包括贡献、过错、成就、荣誉、奖惩;
四、当事人对律师的意见作为诚信记录的重要记载内容;
五、诚信记录内容作为律师考评及工资奖金的主要依据;
六、年终总结,律师应对自己的不良记录逐项自我批评;
印章管理制度
1、本所印章由专人保管。
2、保管人员对印章应该经常检查,及时清洗,妥善保管。
3、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当保护现场,及时处理。
4、使用印章必须有文字批准手续,并要妥善保存备查。
5、保管人对加盖印章内容必须认真审阅并详细登记,登记项目如下:时间、编号、用印单位、内容、经办人姓名、批准用印人姓名。
6、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字体端正,图形清晰。
7、凡不符合第4条、第5条规定者,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拒绝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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