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及效力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 吕海振

【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中主要有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董事会中的董事表决权和监事会中监事的表决权。在上述三种表决权中股东会中股东的表决权一般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来行使表决权,那么一般情况下所持有股份比例的不同也决定了表决权数量的不同,而董事会的表决权与监事会的表决权采取的是一人一票制,那么在股东会的表决中什么情况下不是以持有股份比例而是按照人数来行使表决权的?什么情况下股权和表决权又不是相统一的?各类表决权中法律强制性规定又是如何限制的?以及修改后的公司法给了表决权自由设立空间在哪里?各类表决权行使的效力如何?这些都是我们本文中将要探讨的重点。

【关键词】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表决权的种类及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按照公司机构的不同分为股东表决权、董事表决权以及监事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最高权利机构,职权主要包括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包括投资计划的决定、财政预算、利润分配、亏损弥补方案的批准,增减资本的决议、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的批准;人事管理,包括董事、监事的任免及薪酬确定;以及对公司重大调整的决定,包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修改章程等。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规模的不同以及自身的需要可以设立董事会或者不设立董事会而只设立执行董事,设立董事会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表决权及效力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

该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是关于董事会及其成员构成及董事长法律地位、董事的任职期限、董事会的职权等内容。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董事会的设立是可设可不设立的。如果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即承担着公司的决策机构的角色以及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董事会职权时不得与股东会决议相冲突。董事会职权主要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投资方案、制订财务预算、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方案甚至公司合并方案等事项时,都仅仅是方案的制订权,不具有最后的决定权,上述事项的决定权都在股东会,这在《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关于股东会职权中也已经有明确的表述。董事会能够自己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八至十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经理及以下高管人员的任免,这些都是比较具体而且需要根据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变化不断修正的,所以特别规定了由董事会对这类事项作出决定。《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组成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应当理解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是对于监事会是可设可不设的,设立监事会的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上,不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有一或者两人的监事人员。监事会的成员为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主要是为了体现广大职工的利益。监事部门作为公司执行机构业务活动的专门监督机构,主要对公司的董事以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作为监督对象的,所以如果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成为监事,就失去了监事会设立的意义了,所以法律特别强调了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如果出现兼任的情况,则监事职责无效,监督行为也无效。

股东会中各股东的表决权一般是按照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来行使,董事会中各董事的表决权是按照每位董事代表一个表决权来行使的,监事会和董事会一样都是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在这里需要重点注意的是股东会中股东的表决权有例外情况,《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我们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该条款但书部分的除外条款,该除外条款把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来行使表决权的权利交由公司章程来具体规定,那么,公司章程应该任何制定股东会中股东表决权呢?是否受有限责任公司强制性法律规定的限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将在下面关于章程设立的自由空间以及法律强制性的限制规定中进行论述。

【关键词】章程为王 股东表决权 自由设立空间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章程可制定内容的空间大大增强,处处体现出了“章程为王”的立法原则,从涉及到章程的“除外条款”的数量上可见一斑。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般来讲,股东的表决权是与其出资比例相称的,也就是说出资比例大的在股东会中就有大的话语权,出资少的在股东会中的话语权就相对的小,但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章程可以对此作出修改,随意自行设定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该章程随意设立表决权受到了部分限制,也就是股东会中特定事项的法定表决权,即;修改公司的章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公司形式的变更等七项重大事项的决议,需要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发生效力。

即便如此规定依然需要强调,上述七项关系到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在股东会表决通过时,仅仅是在“三分之二”比例上做了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该部分股东表决权的设定依然受《公司法》第四十三条除外条款的约束,该“三分之二”表决权依然是由公司章程设立的表决权为基础来行使的。在理解上述两个条款时我们需要将“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出资比例”和“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严格区分,因为有了章程可以对公司表决权自由设定的法律变革,那么出资比例与表决权就并不一定是————相统一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表决权均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在决议的通过形式上有所区别,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形式有法律强制性规定,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才发生法律效力,而董事会则不然,是全体董事过半数还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是过半数通过发生效力还是过三分之二通过发生效力等都有公司章程自由设定。

在《公司法》中对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决议效力部分并没有定出席人数的规定,同时对于一般表决事项也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全体股东以及董事行使表决权,这就给了章程的设定空间,章程可以设定多少名股东、董事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产生的决议才有效力,可以规定是占多少比例的表决权通过才发生效力,这些法律也充分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不但可以对表决权可以自由设定,同时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可以自由设定,只有法律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这就充分说明了公司章程对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都有很大的设定空间。《公司法》中除了对七大事项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外,第三十八条最后一款中关于不召开股东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的法律规定,以及第七十二条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指的是代表的全部表决权通过而不是所有股东通过,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是除转让股权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而不是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

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关于表决权的研究理解,使我们能够深层次的认识“章程为王”的立法原则,能够更清晰的认识那种情况下是按照人数行使表决权、那种情况是按照股权来行使表决权,股权和表决权那种情况下是相统一的,那种情况下不统一,对我们有效适用《公司法》,充分利用章程自由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的空间,有利于深刻学习和把握《公司法》有利于更好的为广大公司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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