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或合同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企业的工作期限。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4条支付);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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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企业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企业录用职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职工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第19条非企业过错,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职工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企业的损失。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职工退休、退职的;
(4)职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企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5条的情形除外)。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向职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职工向企业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职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第23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向职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 7:00--11:00,下午 13:30-00:17:30

第27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员工加班须符合以下规定:加班人员提出申请,上级主管签字同意其加班,并报考核部门核准的;或上级主管指定其加班的,方可加班。

第28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工资福利

第29条职工工资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750元/月。
第30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其中计件工资单价的计算公式:式中:G是计件单价;Ga是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Gb是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和174是常数,2代表最低工资和社会平均工资的中间值,174是月法定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T是以小时为单位的劳动定额,即工时定额。
第31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2条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3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4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7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5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6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第3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企业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企业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企业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38条企业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39条企业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40条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4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42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43条职工伤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将按《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39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40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企业,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41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42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43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的处罚: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双方以旷工论处;
(2)迟到(或早退)1~10分钟扣一小时工资,10~30分钟扣2小时工资,30~60分钟扣4小时工资,一小时以上算旷工(半天为单位),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每次10分钟以上),每计三次算一天旷工;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处以10~20元罚款;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处以10~20元罚款;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处以50~100元罚款;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处以10~20元罚款;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处以50~100元罚款,;
(8)在禁烟区吸烟的,处以10~20元罚款;
(9)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处以50~10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的加班的不以法律规定的加班标准发放报酬。

(11)请假:未满一天者,以工作时间计算,请假时间在半天内的(包括半天)视为请假半天,超过半天的视为请假一天,按个人工资标准由财务核扣。旷工:按正常工资的两倍核算扣旷工工资。

(12)其他的根据实际情况处罚。

第4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46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47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车间主任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48条职工对企业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第八章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49条为了维护企业利益,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企业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50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企业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51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52条可能成为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53条严格遵守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企业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4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55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56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57条未经企业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营业。
第58条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企业前一年从企业获得报酬总额的1/2。

第九章 附则

第59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60条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61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62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企业劳动用工规章制度手册》,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63条 本规章制度自2008年1月 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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