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问题的通知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对执行《西部地区产业目录》(下称新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起,西部地区企业按照新产业目录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情形分段计算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2014年9月30日前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7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2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二)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25%部分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75%部分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75%乘以10%的积,填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2行。
二、本通知适用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
2015年4月8日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5101014/212240.html

更多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3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发展,税务总局

转发:中华中医药学会会议通知——中会学术〔2015〕046号

中会学术〔2015〕046号第十三次养生康复学术研讨会暨养生康复分会换届改选会议通知各有关单位、专家:为顺应大众健康保健事业蓬勃开展的趋势,推动中医养生康复事业的有序发展,促进中医养生康复优秀成果的整合和推广,加快中医养生康复

声明:《税总所便函〔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享受西部大开》为网友冄號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