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关于预防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修订后的《职业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作了很多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1、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劳动者在工作中关于预防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解释:此条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相对应,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职业危害,否则导致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因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而全部或部分无效。劳动者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的亮点在于劳动者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到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用人单位单位不得因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除了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可以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解释:预防职业病在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无缝隙覆盖。上岗前,用人单位不但应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因素,而且应作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发现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调离原岗位;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问题是,有的劳动者不辞而别或拒绝作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法律无明确规定。如果约定:劳动者不辞而别或拒绝职业健康检查的,视为无职业健康危害,是否好用。


3、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解释:该条的亮点在于最后一款,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有处罚措施。

4、 第四十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解释:用人单位不得打击报复,但劳动者负有举证责任


5、 第四十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解释: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地点具有了灵活性,方便劳动者,并且不管是不是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和医疗卫生机构都不得拒绝鉴定。


6、 第四十九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解释:如果有几个证人,也可以作为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的证据。


7、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解释:1、争议的解决为30日,不是45日;

2、裁决后,劳动者可以起诉,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前不得起诉;

3、职业病诊断后,用人单位可以起诉,但要负担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我的理解,如果鉴定程序结束后,不是职业病,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相应费用


8、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释:亮点在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有罚则。但实务中,有的地方鉴定费用过高,并且没有经过物价部门的核准。


9、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解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致,但什么是疑似职业病,不能理解为劳动者主张是职业病,就是疑似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同样需职业病防治院做出判断。

最后提醒一条,法律责任中,罚款5万起步,对用人单位来说,很重的,要引起重视。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25101014/194234.html

更多阅读

在工作中如何统筹兼顾 工作安排统筹兼顾不够

在工作中如何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我想谈一些自己对统筹兼顾的粗浅认识,以及如何统筹兼顾做好协调、保障和服务。一、统筹兼顾是执政能力、领导艺术,更是工

在EXCEL中如何快速查询汉字的区位码 汉字区位码查询软件

在EXCEL中如何批量查询汉字的区位码在高考及各种资格考试中,填写报名卡时需要将有些信息的汉字转换成区位码。如果一个汉字一个汉字的去查手册,不仅速度慢,而且还容易出错,下面我们以EXCEL的几个函数来快速批量查询汉字的区位码。一

声明:《劳动者在工作中关于预防职业危害的权利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为网友嘿嘿嘿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