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知道:李某某的律师,请再出来走两步



【导语】 昨日,李某某涉嫌轮奸案的两位新律师发表声明指责北京警方及媒体涉嫌侵权,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也应承担责任,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声明发出后,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对其中一名律师王冉的职业身份提出质疑,称:巧了,王冉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

曾在检察院工作,后转为律师执业,王冉是否违反了律师回避制度?针对公众的质疑,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站出来,给个说法?



●严格的律师回避制度

关于检察官、法官能不能转为律师执业的疑问,法律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除了《检察官法》,《法官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011年,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任职回避规定明确要求,同辖区配偶子女开律所做律师法官要离岗。任职回避规定是为了消除公众对检察官、法官办“人情案”、“关系案”的担心,虽然法官、检察官担任律师不必然导致司法不公正,但容易落下司法不公的口实。这是为避免利益冲突,设置的最为严格、最为彻底的“物理隔离”。



●违规?恐怕要打个问号

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微博称,“李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新京报》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到,执业证号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9月30日取得资格证后,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确曾经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



王冉曾就职于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确定无疑。

王冉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距离他离开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还不到两年;此次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更是“老东家”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

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如果王冉律师此前确系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转为律师执业后将不能接触任何海淀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的话,将不受此约束。

所以王冉是否违反律师回避制度的关键在于: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期间,他有没有担任过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如果他曾担任过检察官,则已涉嫌两次违反律师回避制度。

有早期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过的人士表示,王冉当年只是书记员,并不是具体办案检察官。而律师王冉没有正面回应相关质疑,“毕竟现在案子还没审结,等审结了咱们还可以聊聊。”



自2013年2月22日,李双江之子李某某涉嫌轮奸女子被刑拘以来,案件的每一步进展都牵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此次“王冉曾在检察院工作”更是给了公众对“权能通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现象更多想象的空间,这样的想象会让法律的公正性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王冉担任过检察官吗?公众需要一个答案。无论是与否,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和王冉都应该站出来,给个说法。



●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王冉的声明中称,案发前,李某等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律师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该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应承担责任。

这份声明可能又加固了许多人心中对律师的印象——他们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

任何时候,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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