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00问 集体林权

1、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1)土改时期,分山分林到户阶段。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农村依法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1年4月政务院在《关于适当地处理林权,明确管理保护责任的指示》中指出:在确定林权归属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农民从此拥有了自已的土地和山林,焕发出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2)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1953年开始,全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林业和农业一起走上合作化道路。1955年11月《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农村各类山林、果园、竹林等的经营形式作出原则规定。从互助组到初级社然后到高级社,逐步把农民个人所有的山林变成了个人和集体共同所有,农村林业逐步由分散经营转向集中统一经营。(3)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阶段。1958年中央颂布《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开展。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对农村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针对确定山林权属,提出 必须坚持“谁种谁有”原则。1966年开始“文革十年动乱”,再次将房前屋后以及自留山的林木全部归集体所有。人民公社时期20来年,山林权属“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实行乡村林场统一经营,成为集体林业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经营形式。(4)改革开放时期,林权改革探索阶段。198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全国开展了以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颁布,确定“取消木材统购,放开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集体林区林木材经营进一步放开。1987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滥砍滥伐的指示》,要求“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重点产材县,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之后,各地整顿、强化森林资源管理秩序,木材流通再未放开。1992制止上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个林业改革试验区开展了山地开发制度、林政资源管理、木竹税费、林产品流通市场、林业股份合作等一系列触及林权制度的改革实践,起到了典型示范、探路子、出经验的作用,但没有形成以林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全局性的改革大势。(5)中央林业决定颁布,林权改革深化阶段。2003年中央林业决定颁布,确定了林业改革与发展的大政方针,对林业进行了科学定位,实现了林业建设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规定了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集体林权制度进入深化改革实质性推进阶段。福建、江西、辽宁等省率先进行了以“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胆探索,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重新构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2、林权制度改革的内涵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通常也将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简称为基础改革或主体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简称为深化改革或配套改革。

3、什么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何重大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还相当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必要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旧巩固和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罐的重大变革。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的经营权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了农民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局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和资源站本化经营,有利于开发林业的生态、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保障林产品代给和资源能源安全。(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必然要求。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林业发展的根本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推进配套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消除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贡献。

5、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放活经营的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服务,规范管理,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规范有序、服务监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6、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合理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7、集体要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

(1)明晰产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权益。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

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可依法续包;承包合同不规范的,要依法完善;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合同不规范的呆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积极调处,林权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产权明晰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林权实地勘界、登记,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和方法,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来等。

(3)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除依法缴纳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归农户所有。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征收农户承包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的集体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农户经营自留山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8、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实行省、市(地)、县、乡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特别是林业部门要当好参谋,加强指导和服务;乡镇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指导服务到位;村组是改革实施主体,要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制订改革实施方案,具体操作改革工作。

9、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做法有哪些?

答:(1)试点先行,总结经验。开始启动和尚未启动改革的省份,要扎实做好主体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完成主体改革任务的省份,要积极推进深化改革试点。深入总结试点经验,稳步推开面上改革。

(2)调查摸底,制订方案。在试点成功、全面摸清情况的基础上,省、市、县、乡(镇)、村(组)要制订改革工作方案。市、县、乡(镇)、村(组)的改革方案要逐级备案。

(3)宣传发动,开展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充分了解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参与改革。层层开展骨干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人员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能在改革中正确运用。

(4)精心实施,规范操作。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建立健全乡(镇)、村(组)林权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集体林权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5)检查验收,完善提高。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做到先易后难,不赶进度,不走过场,有序推进,确保质量。基本富有主体改革任务的地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和完善,巩固改革成果。

1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注意六个方面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全国情况差异较大,有森林资源状况、经营水平高低、自然条件好差、经济发展快慢和对山林依赖性程度等方面差别,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按照林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公平的经营形式,确定相应的改革模式,能做到均山到户、长期稳定经营的,要坚持均山到户;不能做到均山到户、要均股均利到户,实现货币形式的有耕者有其山,确保每个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山林权益。

(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福建、江西、辽宁等省林改后乱砍滥伐现象减少,森林资源保护呈现良好态势,但由于各地情况与基础不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大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预防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绝不能因林改措施的失当而导致森林资源的破坏。林改后,山林落实到千家万户,与农民的利益更加直接,但林业经营不能只停留在“单家独户”分散经营的阶段,要在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以资源、资金、技术为纽带,引导农户走家庭联合、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路子,提高林业生产的组织化水平。

(3)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深化改革,又要确保林区稳定。只有深化改革,才能进一步增强林业活力;只有确保稳定,才能凝聚人心,集聚力量,二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改革不是另起炉灶,更不是推倒重来,要十分注意尊重群体意愿和政策的连续性。对已明确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的应予以维护,以安定民心,取信于民;对改革者前林木林地承包转让遗留下来的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依法依规的原则,分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要把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没有林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稳定和林区社会的安定,改革就无法顺利进行,就达不到改革目的。

(4)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其中妥善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十分关键。林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但同时也要兼顾集体作为集体林业的重要组织者和林地所有者的应有利益。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农生活水平、资金筹措能力,在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的基础上,确定收益分成比例,坚持把利益的大头留给农民,确保农民通过林改得到实惠。与此同时,又要兼顾集体利益,保障山林所有者的合法收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只有两者的利益关系处理好,两方面的积极性都得到调动和发挥,改革才会更加顺利,更加和谐,集体林业才会持续健康发展。

(5)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改革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实施“阳光作业”,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林改全过程,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让群众明白,改革什么、怎么改革交给群众决定,转变少数人决策为集体民主决策,转变管理关系监督为维护权益监督,通过明晰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工站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制度上彻底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参与改革的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不得以权谋私,与民争利。

(6)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法规。各地要制定具体的林改工作方案及应对措施,确定组织形式,明确工作任务,抽调业务骨干,明确工作职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指导意见或问题解答。村级林改实施方案、山林招标、集体林业收入分配等重大事项必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和国家关于村级财务管理的规定,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方可付诸实施。做到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合法合理,群众接受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从实行范围看,指的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从承包方式看,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承包关系看,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依法确定发包主体,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12、什么是林地家庭承包?

答:林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林地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林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均山到户“。

13、什么是林地其他方式承包?

答:林地其他方式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与个人、联户或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这些林地主要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宜家庭承包,或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

14、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和法定权利。

15、什么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有何特征?

答: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说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

(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受一定限制的物权。主要表现为:一是不具有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二是用益物权有约定使用期限;三是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因此,用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氖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同时,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和所有第三人的侵害。

(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使用收益的对象。主要是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转移性所决定。

16、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何时设立?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自林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00问) 集体林权

1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18、林地承包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地承包有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林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林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19、林地承包应按照什么程序进行?

答:林地承包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

20、如何确定林地发包方?

答:集体林地集体所有,集体行使处分权。根据林地所有权归属,分别确定发包方并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包发,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林地,由使用该林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1、林地发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权利:(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林地;(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林地和林业资源的行为;(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林地发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林地发包方有以下义务:(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3、林地承包合同一般应包括哪些条款?

答:建立林地承包关系,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面军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4)承包林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

24、林地承包方的权利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1)依法享有对承包林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依法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5、林地承包方的义务有哪些?

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1)维持土地的林地用途,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6、如何合理确定林地承包期限?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期届满,由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7、自留山的经营权如何维护?

答: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按以下政策维护经营权:(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可以依法继承;(2)自留山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3)农户在自留山上种植、封育的林木和其他植物,一律归农户所有。被集体统一收回或他人种植经营的,应给予种植经营人合理补偿,有协议约定的除外;(4)对无自留山的农户提出新划自留山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依法予以落实。

28、对责任山应如何确立经营权?

答:林业“三定”以来已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原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多数村民满意的,依法确立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届满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是否可以继续承包或另行发包,原承包方在另行发包时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利;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要依法纠正。

29、对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林木,符合法律规定、合同规范的,要依照合同约定确立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不规范的,合同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司法程序处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的,要依法纠正。

30、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如何明晰权属关系?

答: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农)场、垦殖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管理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林业“三定”时已给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核发林权证的,要换发《林权证》确认林地经营权;对于已依法签订转让经营权合同的,按合同确认受让方林地经营权,并按约定履行权利义务的;对于没有签订转让林地经营权合同的,确立集体或农户经营权,可按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给予经营权人合理补偿补助,也可协商处理。

31、现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如何落实林权?

答: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确立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农民对山林依赖性强的,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均山到户;农民对山林依赖性不强、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产权主体经营,均股均利到户。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32、发包方哪些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2)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3)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林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5)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6)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7)其他侵害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33、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的,如何处理?

答:发包方就同一林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2)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3)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林地的人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林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4、承包方不履行承包合同义务的,怎样处理?

答:当事人一方不发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林地承包经营权。

35、林地林木家庭承包经营是否实行有偿使用?

答: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按人均等确定承包份额的,是否要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随之转移的,所有权人可以按不同价值合理收取林木资产转让金。

36、林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7、承包经营林地被征收的有何相应补偿?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的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家庭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林地补偿费是给予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投入及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当归林地所有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地的农民的生活安置,如果是家庭承包经营权人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应当归承包经营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归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所有人所有。

38、对于农户迁移、户籍变动后的承包经营林地林木应如何处理?

答:农户举家迁移,无论户籍是否变动、迁移到何地落户,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整其承包经营林地林木,依法维护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继续经营或者依法流转。承包方自愿交回的除外。

39、承包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如何处理?

答:承包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对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应变有权要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违反《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0、承包林地内的矿产、文物、野生动植物资源归谁所有?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分别按以下情形确认产权归属:承包林地内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是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破坏或哄抢国家财产。由此造成损失的,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41、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的,应怎样处理?

答:承包经营权人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承包经营权的,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42、什么是林权和权利人?

答: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拥有者。

43、林权登记包括哪些方面?

答: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在初始登记的基础上,针对林权变化或林地灭失而进行的登记。

44、林权证由什么机关登记核发?

答: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5、林权登记发证申请由谁提出?

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46、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47、林权登记机关对林权登记申请材料,应如何受理?

答:林权登记机关要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48、林权登记机关如何执行公告制度?

答:林权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49、林权登记机关审查申请林权登记的资料,符合什么条件的方可登记?

答:林权登记机关审查请林权登记的资料,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登记:(1)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2)林权合法有效;(3)无权属争议;(4)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于全部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50、林权登记内容错、漏或林权证遗失、损坏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林权证登记内容有错、漏的,林权权利人应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林权证遗失、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林权权利人应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51、林权发生变更或灭失的如何登记?

答:《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52、因林权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林权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林权登记机构登记林权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林权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林权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造成登记错误的人包括故意以及疏忽大意等过错的林权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和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林权登记机构的当事人等。

53、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发证有何法律后果?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应当申请林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对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或者变更林权证。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林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人甲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此后,承包人甲又将同一地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乙和丙就该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生纠纷,由于丙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乙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54、退耕还林的林权如何确认?

答:《退耕还林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退耕还林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55、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单位兴办林业基地,占用乡村集体的林木林地,现在应如何处理?

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划给工矿企业、农场、学校等单位经营的集体林木林地,林业“三定”时已贪污核发林权证的,其林权应予承认,并进行登记换证;林业“三定”时未经登记颁发林权证的,要提供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书、协议书等权源证明材料,申请登记发证。

56、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有何规定?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证勘测费的复函》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愿申请林权登记并经确认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林权登记并发放林权证时,可以收取林权证工本费;对已经取得林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在原林权证上进行要权变更登记时,不得收费。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林权登记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可以收取林权勘测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拥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现场勘测时,免收林权勘测费;对已有林权历史记录或林权关系明确,不需要林权现场勘测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

57、什么是林权流转?

答:林权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林权流转可以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58、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5)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59、怎样进行集体林权的流转?

答:集体林权流转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环节:(1)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机;(2)流转的方式、数量、内容和评估规定;(3)流转双方的资格、证件、材料和审查认定;(4)流转后的费用处理、合同订立和权属变更;(5)流转过程的监督、举报和违法违规的处理。

60、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2)流转林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4)流转林地的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7)违约责任。

61、对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有何规定?

答:所谓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承租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农民出租林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62、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有何规定?

答:所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转包人对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63、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有何规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交换得来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林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互换林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向林权登记机构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发证。

64、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何规定?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但家庭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林地承包合同。

65、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有何特点?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布欲将林地发包信息,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并按规定程序从中选择投标人的活动。即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林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信息,列出欲发包的林地名称、坐落、面积、质量及其承包要求、承包期限以及对承包经营者的资格要求等招标条件,表明将选择最能够满足承包要求的林业承包经营者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的林业承包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应招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林地承包合同。招标的特点是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

66、什么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拍卖,有何特点?

答:林地承包经营权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最高应价的买卖方式。拍卖的特点是一种公开的竞买活动。由应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击锤等特定方式接受某项出价的买卖方式,一经拍定,买卖合同便告成立。

67、哪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答:按照《森林法》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转上、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8、承包的林地是否可以买卖、继承或进行经营权流转?

答: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地所有权依法不得买卖,林地承包人更不得私自出卖。但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或者流转。

69、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能否流转?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题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70、对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有何特别规定?

答:集体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流转,直接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有关法律和政策做出特别规定:(1)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流转方案要提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开;(3)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4)集体林地、林木流转收益集体森地、林木流转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71、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定程序处分集体所有林木林地的,怎么办?

答: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负责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章程规定,擅自决定或者以集体名义做出决定低价处分、私分、侵占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财产严重侵害集体成员的财产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根据《物权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

72、什么是抵押,什么是林权抵押?

答: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务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经营权或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73、林权抵押具有哪些特征?

答:林权抵押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林权抵押以林木或林地经营权为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2)抵押物必须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林木或者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3)抵押人不转移林木所有权或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占有,而通过登记公示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

(4)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处分林木或林地经营权的价值来受偿,并依法优先受偿,实现担保债权。

74、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担保期限有何规定?

答: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属于承包、转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剩余年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75、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

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资源资产可作抵押物,目前可作为抵押物的主要包括:(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76、哪些森林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林地所有权;(2)自留山林地使用权;(3)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77、林业部门如何强化林权抵押服务工作?

答:林业部门要强化服务,积极主权协助抵押权人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提供评估服务;

(2)确定林权抵押登记机构,受理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审核抵押物林权合法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等;

(3)加强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对已抵押登记的林权,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不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4)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做好林权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盗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78、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规定,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79、如何申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80、什么是担保,对林权担保有何规定?

答:所谓担保,又称为债的担保或债权担保是指为保障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措施,它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者信用来确定债权实现的手段。林权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林权担保也有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局发展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

81、什么是林权争议?

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所称林场、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简称林权争议。

82、调处林权的原则是什么?

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新生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83、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有哪些?

答:《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即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1)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布的土地证;(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的清册;(3)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4)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5)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6)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84、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

答:处理林权争议程序有以下规定:(1)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2)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决定。(4)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做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5、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如何组织处理?

答: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6、当事人请求解决山林权属争议,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当事人请示人民政府解决权属争议,应当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3)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4)当事人的协商意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87、发生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行政区划界线,能否作为确定权属划界的依据?

答: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行政区划界线与林权划界的依据不同,前者是行政管理需要而动态区划,后者是产权保护需要而依法确立,两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森林资源调查界线和各类行政区划界线不能作为林权划界的依据。

88、如何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

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两大类,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改革和完善林木限额采伐制度,对公益林业和商品林业采取不同的资源管理办法。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政府将以多种方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分别由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承担。

89、什么是重点公益林?

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重点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国防林等。

90、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片、合理布局,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2)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91、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如何确定?

答: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规定,重点公益林的区划范围:(1)江河源头——重要江河干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公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其中,三江源区划范围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地;

(2)江河两岸——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界江(河)国境线水路接壤段落以外]以及长江以北河长15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长江以南(含长江)河长在300公里以上,且流域面积在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3)梦想和陆年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4)湿地和水库——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5)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10公里的林地;(6)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7)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92、重点公益林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对象有何规定?

答:经政府划定为公益林,要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四条规定: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 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7号)第五条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护开支范围是:对重点公益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93、落实公益林经营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公益林是按照主要用途不同而经政府划定的森林经营类型,主要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公益林经营方式有一定的特殊性,落实公益林经营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区划范围按条件设定。公益林建设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公益林是根据设定条件而区划界定,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且不能随意变更。(2)改革方案民主决策。集体公益林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由集体成员民主决策,依法落实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也可以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木所有权和林地经营权。(3)公益林采伐受法律限制。公益林大多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行使采伐林木权利将危害生态安全和公共利益等,必须按照《森林法》规定实行禁止或者限制性采伐利用。

94、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如何处理要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属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签订的林地林木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未经承包者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或收回林地。如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规范,村民有异议的,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的指导下,按以下方式处理:⑴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⑵在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95、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林权改革制度档案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2)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3)坚持集中保管的原则;(4)坚持同步进行的原则;(5)坚持规范运作的原则。

96、林权改革档案归档范围及分类保存有何要求?

答: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及分类保存具体要求是:各种会议材料、文件、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工作宣传、检查、汇报、总结等材料,由主办单位按文书档案归档保存;森林资源调查图表、林权界线图表、各种汇总清册、统计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公告材料、现场勘验认界材料、附图或者地块示意图、登记的核准文件、林权登记台账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原始材料,林权管理信息系统的备份等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办林权登记发证事宜的林业主管部门归档保存,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将一套原件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落实产权中的各村调查图表、清册、实施方案、合同、协议、村民代表大会记录、决议、公示等材料,由乡、村有关单位归档保存;林权争议、来信来访、矛盾纠纷调处等材料,由受理机关或单位归档保存。

97、如何规范林权改革档案管理工作?

答: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林权改革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工作质量。

(1)要确保档案的形成质量。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留存复制件的,必须由经办人核准,并注明原件的存放处。凡需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和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照片和图片要有方案说明。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重要的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档案保存。

(2)要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各级林业部门及有关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林权改革档案的整理工作。参与林权改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已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不得据为已有和拒绝归档。林权改革档案中的文件类材料,一般应按年度归档整理;资源调查、林权勘验等图纸资料,一般应装订或折叠成册,林权登记档案材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保管,在完成工作后及时归档;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充变更记录。林权改革文件归档整理后,应编制档案检索目录,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3)要做好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各级林业部门要明确林权改革档案保管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档案库房或档案专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采取各种防范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污染、防鼠、防虫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村级林权改革档案应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对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由乡镇代为保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保管一定期限后按时向县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单位可提前移交。

(4)要做好档案的利用服务。县级林权改革档案除确需保密的之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档案移交单位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做好服务工作,免收除复制成本费外的其他各种费用,并为查阅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98、森林经营活动应遵守预防森林病虫害的哪些规定?

答:《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所称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植树造林应当适地适树,提倡营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树种,依照国家规定选用林木良种;造林设计方案必须有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2)禁止使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3)对幼龄林和中龄林应当及时进行抚育管理,清除已经感染病虫害的林木;(4)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改革纯林生态环境;(5)及时清理火烧迹地,伐除受害严重的过火林木;(6)采伐后的林木应当及时运出伐区并清理现场。

99、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如何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答: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加强防火设施建设,建立联防组织。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积极组织或参与扑救,争取“扑早、扑小、扑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是规定森林防火期,加强火源监管;二是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有效应对森林火灾;三是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是处理火灾善后工作,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要依法依规给予医疗、抚恤。

10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有无出台相关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2)村组改革方案是否依法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林改程序、内容、方法、结果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3)林权勘验登记的准确率、登记发证率是否达到要求?(4)林权档案是否齐全、完整、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5)改革方法是否符合政策法律等相关规定?(6)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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