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的呼吁 青霉素后遗症

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是由护士注射青霉素推药太快引起的,从死神里逃生的幸运者。这个”幸运者“是不幸的。它将留给患者折磨一身颤抖痛苦的人生。作为一名我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体会犹深。痛苦啊,痛苦!
2002年11月23日,我的右脚拇指因指甲炎,到渔溪中心医院外科就诊,医生决定拔甲治疗。医生开了两天量青霉素,经过皮试,呈阴性。注射两天后,11月25日,医生见病情已好转,继续开两天量青霉素。当轮到我注射青霉素时,是最后一位病号,时间已经11点15分。由于护士赶下班,玩忽职守,把患者生命当儿戏;我的右腿,在注射青霉素过程中,因护士推药太快,针位肌肉胀痛。这时,我的身体就已经产生过敏反应。因此,在我的右腿注射青霉素结束后两、三秒钟(我习惯,上午注射右腿,下午注射左腿),青霉素过敏酶,从我的右腿神经和血液迅速传递到大脑和心脏;过敏酶冲垮了右侧大脑动感神经,使之全身颤抖,神志昏迷,讲话困难;过敏酶冲击了心脏,使之心脏猛烈跳动,大量出汗。
在注射青霉素后几秒钟,过敏反应症状就出现,我马上对护士说:“哎呀呀,快来!我为什么会这样子?”护士见状,连忙把我扶下,躺在坐椅上,马上给我开水喝,又迅速跑到隔壁门诊请来医生。医生来了,我神志已经昏迷,不知道他们说什么。这时,护士又继续给我开水喝。几分钟后,我恢复了感觉。我问护士说:“我为什么会过敏反应?”护士说:“因为你肚子饿。”我说:“我在10点钟刚刚吃过早饭,现在才11点15分,为什么肚子会饿?”我又说:“是因为你注射青霉素时推药太快。”护士不语。当时,我认为青霉素过敏反应会死人,由于护士抢救及时,我幸免于难。(过敏酶仅冲断我右侧大脑动感神经,七年多来,帕金森颤抖病仅在我的右侧手腿产生颤抖,左侧手腿安然无恙。)我还对护士说:“谢谢你。”根本没想到,就是因为这次青霉素过敏反应,它留给我右手右腿颤抖后遗症,使我右手不能执笔写字;中断了动感神经,失去了大脑控制,,使我右手右腿肌肉神经无休止地长日颤抖,产生肌肉神经过分疲劳、疼痛、僵硬和麻痹;造成我站不能站,走不能走,坐不能坐,躺不能躺,睡不能睡。我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痛苦啊,痛苦!我在这里骂一声:这位护士!你是不为人知的慢性杀人刽子手!你太罪过了!你害我够苦了。请你摸摸良心!你缺德不缺德?!书本上错误理论,给你找来好借口。不知道你用了这种借口,在注射青霉素时,坑害了多少患者?!究竟是因为我肚子饿,引起青霉素过敏反应?还是你注射青霉素时推药太快引起过敏反应?你是无法无天,草菅人命、没有人性的,不为人知的慢性杀人刽子手!
我的右手右腿颤抖帕金森病,是从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开始的。病情发展缓慢;先是右手右腿轻微颤抖,2003年逐步明显。当时,我还不重视。2004年8月间,当我拿称子称水果时,人家对我说:“你的手为什么颤抖的那么厉害?”才引起我的注意。我是孤身一人,当时没有时间到医院去看病。另一方面,我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所以,这种病没有引起我的重视。在2005年10月22日,我到福清市医院神经科就诊,经过医生多项检查,都属于健康,医生确定为帕金森病。回家后,我马上翻阅《实用内科学》,查到了帕金森病的起因病理等。“帕金森病……因药物和化学毒物中毒、血管性疾病、代谢障碍、肿瘤等。均可造成与帕金森病类似的临床表现和病理改变,则为帕金森结合症”。我属于注射青霉素药物过敏反应产生的后遗症,其他病因我都没有。我的所有病历都可以用来作证。我马上到渔溪律师事务所咨询有关医疗事故索赔政策。经过他们查阅有关政策,答复说,“在医疗事故五年内,原告没有向医方提出索赔。因此,此案索赔无效。”
07年4月13日,我给中国消费者协会咨询医疗事故索赔信。同年5月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来函答复:“依据《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共十四款。你属于第十二款: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并参考建议:你的投诉咨询内容是法律规定的,构成人身伤害的投诉期限为一年,你的建议我会收悉,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07年4月13日,我也给国务院卫生部去信投诉,卫生部将信转到福州市卫生局办理。5月16日,福州市卫生局来函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关于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医疗事故争议采用这一诉讼时效。”
看了上文,就可以知道,我是一位迟到的因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要求索赔受害者。这个迟到要求索赔医疗事故受害者,教训是惨痛,主要原因是:1,受害者无知,缺乏有关知识;不知道后遗症的危害。2,因为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发展缓慢,没有引起我的重视,受害者缺乏相关知识,到了病情发展严重时,已经错过索赔时效。3,有关书本错误理论,袒护了医务工作者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充当医疗事故慢性杀人刽子手的辩护神。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合理和不完善,不重视人民生命关天,缺乏针对医疗事故索赔法律条款。5,有关法律规定,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要求索赔一年时效太短。因为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的帕金森病,病情发展缓慢,往往被患者所忽略,到了病情发展严重时,患者很容易错过索赔时效。
现在,我提出几个疑问,请大家共同讨论。1,为什么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受害者会缺乏相关知识?这里包括知识分子在内。因为,历来相关部门对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受害者的错误误导和推脱责任,保护和滋长了医务工作者,在注射青霉素时,无视了人命关天。为了赶下班,回家抱孩子,玩忽职守;在注射青霉素时,推药太快,导致产生青霉素过敏反应,造成患者死亡或后遗症。2,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事故中,如果不是医务工作者推药太快,而是书本上教授所谓因为“患者肚子饿”原因。那么,就请持这种理论的教授:不妨在自己身上,经过皮试,呈阴性,扎进青霉素,并在1-3秒钟之内推药结束,体验一下看,会不会迅速产生过敏反应后遗症?这叫做“以身试法”。对人民生命负责的教授、有胆量的教授应该这样做。我们做事都要用事实来讲话,都要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宗旨:“用事实说话。”我在这里再举一个例子:前几年,非典猖獗期间,有一位著名教授,为了摸清非典症状,毅然把非典病毒往自己身上扎了一针,这个可贵的负责精神,你能做到吗?农作物新品种种子,都要经过品种间对比试验,确定优劣。在关系人民生命安危,容易过敏的青霉素药制,这种药制注射不慎,人命关天。专家、教授更应该在自己身上亲自进行试验,找出过敏原因:(1)空胃试验,经皮试呈阴性,然后进行青霉素慢速度推药注射,注射推药时间为两分钟;(2)吃饱饭试验,经皮试呈阴性,然后进行青霉素快速推药注射,注射推药时间为两、三秒钟。这两种注射推药速度试验,看看哪种会产生过敏反应?3,更荒唐的是,有的教授、专家竟然在网上,不负责任地答复网民问,说什么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不会产生后遗症。请问,持这种理论的教授、专家,你们能不能拿出科学根据来?自己没有亲身做过试验,也没有做过患者长期跟踪调查。怎么会这样随便胡扯!护士在注射青霉素时,推药太快,造成患者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产生死亡和后遗症的责任是:医学院校教育不够到位,缺乏人性化教育的根本原因。
我在这里举两个例子,1,08年5月,汶川大地震,四川医务工作者积极投入抢救伤员,一位有名望的医生,在巡视护士注射针剂抢救伤员时,谆谆教导护士说:“推药要慢。”这种可贵的嘱咐,我在这里代替伤员,对这位名医说句,“谢谢你!”请问,在汶川大地震伤员中,哪一个不是饿了几天空荡荡肠胃?!从这个例子,就足以驳倒书本上说的所谓“肚子饿”会引起青霉素过敏反应的荒唐论点。这个荒唐论点,给草菅人命的护士找到好借口。这个借口,不知道坑害了多少患者。2,在前几年,中央电视台报道一位五十多岁老百姓被汽车撞伤。在抢救时,经护士青霉素皮试,呈阴性,医生开了青霉素,由护士注射造成死亡,患者家属要求索赔,医生说:“我是根据护士青霉素皮试呈阴性开的药方,没有错。”那究竟是谁错了呢?我说:“是护士草菅人命,在注射青霉素推药太快造成的过敏反应死亡。这位死者,汽车没有把他撞死,却死在护士手上。民事法律责任在于护士。
我认为,因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有三种情况,一,急性型。病因病理: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医生和护士忙于对患者量血压,测心率,错过了抢救病人时间,导致过敏酶冲击大脑中枢神经,造成患者休克死亡;过敏酶冲击心脏,引起心脏猛烈跳动,造成心脏过分疲劳,衰竭,直至心脏停止活动。二,慢性型。病因病理:是青霉素过敏酶冲断大脑动感神经,使之手脚颤抖,神志昏迷。经过及时抢救后,中断了大脑动感神经暂时得到恢复,几个月或两三年后,暂时恢复的中断大脑动感神经,又慢慢萎缩断开,逐步缓慢发展起来后遗症的帕金森颤抖病,;过敏酶冲击心脏,引起心脏猛烈跳动,全身大量出汗。但是,还没有造成心脏衰竭;三,潜在型:病因病理:是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过敏酶冲断大脑动感神经,引起手腿颤抖;过敏酶冲击心脏,引起心脏猛烈跳动,造成患者大量出汗等症状后,在医务工作者及时抢救后,青霉素过敏反应患者,因年轻,身体好,被过敏酶冲断的大脑动感神经得到暂时的修复,在几年或几十年后,因某种原因,大脑动感神经重新出现萎缩断离,而产生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
我是注射青霉素过敏后遗症迟到索赔受害者。我的身体被注射青霉素过敏后遗症折磨的太苦了。我的身体受折磨、精神受打击、经济受损失。我的迟到要求索赔,教训是惨痛的。同病相怜。我不愿意看到别人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后遗症,也像我这样身体受折磨、经济受损失。我在这里奉告一声:当你们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出现,被及时抢救后,应该马上向医方及时提出全额索赔,不论有没有再出现后遗症,都要把它当做今后会出现后遗症来要求索赔。倘若医方不肯理赔,至少要求医方开据一纸证明:患者今后一旦出现后遗症,有权保留向医方提出索赔;患者还需要每年一次向医方提出索赔的交涉,借以要求索赔的连续性。这样才能弥补民事通则立法条款的不足,这就是我对你们的一份贡献。
一位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的呼吁 青霉素后遗症
提出建议: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没有对医疗事故专门制定相关条款,和条款不够完善;有关法律规定,没有以人为本,缺乏人性化。医方和法院断章取义《民事通则》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作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既然立了一百三十七条《民事通则》,为什么医疗事故索赔权利被侵害不能通用?《民事通则》必须让民众一目了然,操作方便;《民事通则》条款如有针对性,必须标明针对何事何物。
帕金森病是慢性的,渐进性缓慢发展起来的颤抖病。患者因注射青霉素推药太快,引起的过敏反应后遗症。病情发展缓慢,一般都要经过几年和几十年,才能出现,常常不被患者所重视。这种病,如果规定一年索赔时效,岂不侵害受害者的索赔权利?因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患者,是弱势人群,医院是霸权单位。立法者,请问,你是维护什么人的权利?站在什么立场上立法?
在我国,医疗事故频发,造成患者天降灾难;造成许多家庭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医患关系紧张,影响了社会安定。(在前两三星期,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播出了一位患者砍伤一位医生的报道。这是弱势和霸权的矛盾。)为此,立法部门必须针对医疗事故专门另立法律条款。用来制约医务工作者行为,详细规范医疗工作者操作时间流程,人命关天。必须具体规定,对注射青霉素容易过敏的操作具体时间流程。。违反者必究民事和法律责任等等。
二,必须对医务工作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患者生命放在至高无上的位置;医疗工作责任重如泰山,把自己工作责任和民事、法律一起连在身上的观念。
三,必须对医务工作者专门制定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条款。有效地规范医务工作者医务工作责任行为。具体规定民事赔偿细则和法律条款。对脾性难改,玩忽职守,在注射青霉素造成患者过敏反应的不称职医务人员,永远开除出医务工作者队伍,不准她们重新再做医务工作。
四,必须以法律的手段来制约医务工作者服务行为。在注射青霉素针剂,因推药太快,造成患者过敏反应或死亡多人的护士绳之以法。我在这里举一个例子,前几天,南京中级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一名酒后驾车撞死五人肇事者无期徒刑。这是中国有史以来,判处第一个酒后驾车撞人最高刑罚。改变了过去只理赔不判刑。为什么在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医疗事故中造成患者后遗症和死亡多人次不判刑?不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不能像交通撞人事故一样绳之以法?甚至连索赔时效仅限制一年之内,这太不公平了吧!有关立法部门必须听听受害者的呼声,不能偏袒医务人员一方。我在这里建议:在医疗事故中,必须运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人身罪论处。把护士、医生在注射青霉素时,因推药太快,造成患者过敏反应死亡和后遗症的帕金森病身体残废,找出种种借口的,屡犯不改,草菅人命的绳之以法,
五,治标先治本。对医科院校现有的有关因注射青霉素过敏反应后遗症的错误论述,必须进行负责任地科学论证和修订。在书本上,应该删掉;在注射青霉素反应过敏原因,说成是患者“肚子饿”引起的荒唐论述。修订为:医务工作者在注射青霉素时,“因推药太快引起患者过敏”。杜绝医务工作者玩忽职守,草菅人命,无视患者生命安危,为了赶下班,回家抱孩子,在注射青霉素时,推药太快,对患者造成灾难性的伤害。这种工作服务态度的护士,应该受到良心的谴责
我是经过皮试呈阴性,注射青霉素后的第三天上午11点15分。排队最后一个注射青霉素。在注射时,护士为了赶下班,回家抱孩子,玩忽职守,不顾患者生命安危。由于推药太快,造成青霉素过敏反应帕金森后遗症迟到的索赔受害者。我不愿意也看到像我这样迟到要求索赔受害者。人命关天。我想讲的话都讲出来了,我渴望立法委员听听患者的呼声,重视我的建议。万幸,万幸!
2009年12月18日
谢连春
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后兜厝49号
电话号码 0591-85689544
5117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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