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
一、本辖区内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本辖区内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08〕51号),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破产案件账面资产5000万元以上的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账面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受理法院 | 标的额 | 其他条件 |
高级人民法院 | 一亿元以上 | |
5000万元以上 |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 | |
中级人民法院 | 800万元以上 | |
500万元以上 |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 涉外、涉港澳台 | |
账面资产5000万元以上 的破产案件 | ||
基层人民法院 | 800万元以下 | |
账面资产5000万元以下 的破产案件 |
三、本辖区内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四、依法受理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
五、不服本院和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的再审申请
六、依法受理由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
七、依法受理由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的第一审案件
八、依法受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