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安全施工导则

1、总 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保、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以控制和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落实建设各方安全保证体系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贯彻全面安全生产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加强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强制规定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必须落实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2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

2.3 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2.4 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

2.5 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6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2.7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8 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2.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制度。

3、安监机构的监管制度及方式

3.1 安监机构可结合实际,建立以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制度:

3.1.1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定期开展巡查和听取受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关于安全生产状况汇报,分析、查找事故多发类型、原因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措施,并视情况轻重可发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制度见附一)

3.1.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水利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设置安全生产联络员,加强工作信息动态交流,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制度见附二)

3.1.3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检查各责任主体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制度见附三)

3.1.4 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整改跟踪制度。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应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报安监机构备案,安监机构视情况对重大危险源加强监督管理。(制度见附四)

3.1.5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安监机构监督执法人员受领导指派,与受监工程责任方约见谈话,督促落实整改措施,追究相关责任。(制度见附五)

3.1.6 水利工程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制度。检查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制度见附六)

3.1.7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利用网络等进行公示。(制度见附七)

3.2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一般结合质量监督活动一并进行。主要内容和方式是:

3.2.1 听取项目法人、施工、安装、拆卸、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或介绍。

3.2.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资质资格证明、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文件资料。

3.2.3 考察、问询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2.4 检查施工现场及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及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3.2.5 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2.6 检查按附表要求的施工自查、监理复查及记录情况。

3.2.7 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逾期未整改的,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2.8 将历次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纳入水利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3.2.9 接到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投诉或报告,应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及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4.3 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4.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5 三类人员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4.6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7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

4.8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

4.9 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

4.10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

4.11 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4.12 施工单位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4.13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

4.14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4.15 其它有关事项。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2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检查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3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4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

5.5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备案等手续情况。

5.6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7 定期巡视检查重大危险源及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8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情况。

5.9 其他有关事项。

6、对项目法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

6.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

6.3 向施工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施工说明、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4 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5 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6 检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核备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6.7 其它有关事项。

7、对勘察、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周边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7.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7.3 其它有关事项。

8、附 则

8.1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2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8.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受监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策和措施,指导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专题分析会。

第三条 季度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

第四条 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出席对象:全体领导及质量、安全监督人员。

第五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阶段性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第六条 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汇报安全生产形势情况。 附件二: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信息通报和协调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施工安全生产动态;

(三)提出改进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四)按时参加质量与安全监督活动,并向安监组通报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安监活动内容,提出贯彻落实活动内容的建议。

第三条 联络员组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各标段施工、监理安全生产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以上人员由有关单位报安监组确认后,在工程现场予以公布。联络员工作如有变化,应及时调整。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

(一)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组织受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一般同质量安全监督活动一并进行。若有重要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联络员会议的内容为:分析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工作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临时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质量安全监督组长负责确定落实。

(三)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五条 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质量安全监督组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联络员对需提交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组报告,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质量安全监督组通过质量安全监督活动纪要、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经常联系。

第六条 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省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联络员将予以表彰。

附件三: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应向业主或施工、监理发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主要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汛期、台风;

(四)施工高峰期之前;

(五)其它地区发生工程施工重特大事故后。

第三条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以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电话或通过有关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并做好记录备查。

附件四:

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水利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危险源的识别

(一)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项分部工程及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

1、石料场开采;

2、爆炸置换法处理软基;

3、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及以上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的基坑、泄槽、明渠、竖井及沟槽等工程;

4、高边坡及洞挖工程;

5、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

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高大模板工程以及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

6、启重吊装、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7、高水头压力管及压力容器;

8、爆炸品、压缩及液化气体、易燃及自燃物品、有毒品和腐蚀品;

9、对工地周边设施和居民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分项分部工程;

10、其它专业性强、危险性大、交叉施工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

部位及作业活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在工程阶段施工前,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识别,列出重大危险源,制定有关安全监控措施,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认真组织方案、措施的实施,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控、检查和验收。

(二)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危险性特别重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四)存在重大危险源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班组严格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五)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应按方案实施,凡涉及验收的项目,方案编制人员应参加验收,并及时形成验收记录台帐。

(六)监理单位应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可下达停工令。对整改不力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施工环境将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注意事项、作业时间、责任人等在工地醒目位置及时公示和更新。

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检查制度,及时组织分包、专业施工等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施工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

(二)监理单位应督促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的施工单位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经常与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

(四)质量与安全监督组应对施工现场已公示的重大危险源工程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五: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做好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致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问责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第三条 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二)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等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四)发生引起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

(五)安全质量活动开展不力的;

(六)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工作由工程质量与安

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问责活动一般以谈话形式进行,由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问责小组由分管主任、质量安全监督组成员、邀请的有关专家组成,分管主任任组长。质量与安全监督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 问责前,应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表一),提出相关要求。

第七条 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产生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责任处理意见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排等。

第八条 问责谈话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问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

(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

第九条 问责谈话应形成书面记录(见表二)并存档。

第十条 问责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表三)

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

第十一条 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单位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第十二条 有关问责内容、现场相关调查材料问责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厅安委会办公室。

表一: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表二: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表三: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表一: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被 问 责

单位名称

被问责单位

法定代表人

被问责人员

问责时间

问责地点









1、问责时提供以下资料(□中打√部分)

施工单位:

□书面汇报材料

□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证及其复印件

□伤(亡)人员劳动合同书、上岗证书、培训教育材料、安全技术交底材料原件

□事发部位专项施工方案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情况

监理单位:

□企业资质证书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总监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相关监理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事发现场监理规划(计划)

□事发部位监理记录

其它:









2、其他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表二: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被问责单位

被问责人员

问责时间

问责地点

问责负责人

参与问责人员









记录人: 被问责人: 年 月 日

表三:

水利工程施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被问责单位

被问责人员

问责时间

问责地点

问责事由

处理意见

参与问责人员(签名)

问责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六: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负责受监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爆破、电工、焊工、架子工、运输驾驶、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安维)、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及风钻等作业人员。

第四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

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附件七: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及执行强制性条文所发生的不良行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处罚和处理结果的记录。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是指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设备制造、工程咨询、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其从业人员是指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总监、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四条 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包括:

(一)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

(四)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停工整改决定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五)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或有两项工程项目总体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

(六)对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

(七)市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安全监督中心对安全生产不良行为经核实报省水利厅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后,通过浙江水利网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处理意见办理;

(二)相关单位在一年内,受到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年检管理机构建议年检时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

(三)有关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受施工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3次者,向资质(资格)管理机构建议对个人从业资质(资格)进行处理。

第八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相关单位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招标人可将公示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资格预审和评标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浙江水利信息网查阅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表一: 安全生产管理告示表

工程名称

安监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通信

地址

杭州市文三路388号

钱江科技大厦9搂

邮政编码

310012

举报

受理

电话

0571—88216205

举报受理电子邮件

SS-ZJ@163.COM

项目法人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施工单位

Ⅰ标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Ⅱ标

安全

负责人
浙江省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导则 水利工程安全施工导则

电话

Ⅲ标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Ⅰ标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Ⅱ标

安全

负责人

电话

年 月 日 (盖章)

表二: 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情况登记表

受理部门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受理记录

编 号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举报单位

或个人

联 系

方 式

举报内容

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主要内容:

调查与

核实情况

安监组长: 年 月 日

整改措施(含整改责任人、期限等)

安监组长: 年 月 日

整改结果

安监分管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三: 管理体系及主要规章制度检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内容

自查

业主或监理复查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

施工单位安全机构

设置情况

2

监理单位安全人员

落实情况

3

业主、代建安全管理人员

落实情况



主要规章制度

1

管理人员安全值班制度

2

安全奖惩制度

3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4

应急准备与响应制度

5

安全生产责任制

续表三: 管理体系及主要规章制度检查表

6

安全活动制度

7

爆破作业与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交底制度

8

设备管理制度

9

标准化达标管理制度

10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1

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2

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13

安全检查制度

14

安全例会制度

15

其它制度

施工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

表四: 建设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内 容

自检情况

法人或监理

检查情况



项目法人及代建单位

1

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措施方案的备案情况

2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列支情况

3

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勘测设计单位

1

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2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情况

4

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相应的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



施工单位

1

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核查情况

2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

使用情况

3

三类人员(A、B、C证)持证上岗情况

4

生产一线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

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情况

续表四: 建设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a

电工

b

焊工

c

运输驾驶员

d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司机、指挥、信号、司索、安维)

e

安装拆卸工

f

爆破作业人员

g

危险化学品管理(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废弃)

h

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j

其他人员

6

安全防护用具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安全帽、带、网等的采购、查验)

7

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及使用等情况

8

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审批、交底等情况

9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签及实施情况

10

生产安全措施制定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

情况

1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监控与管理情况

12

安全生产检查开展和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3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

情况

续表四: 建设主体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表

14

度汛方案的编报情况

15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报审及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16

其 它



监理单位

1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情况,以及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方面的情况

2

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4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设计文件、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情况

5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施工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法人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

表五: 料场开采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检查

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施工

自查

监理

核查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证书、证件等

单位爆破作业许可证、爆炸物品安全贮存许可证、料场开采暴破作业许可证等原始资料

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业主及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管理机构、有无事故应急救援机构、负责人有无安全证、施工、监理有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爆破人员有无爆破作业证,挖掘机、钻机、电工、运输驾驶、等特殊工种有无操作证



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及台账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业主及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责任书、施工单位有无项目部与班组及班组与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业主有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及安全例会制度;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业主有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台账、伤亡事故台账;施工单位有无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台账、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落实台账、设备管理及维修台账、安全宣教培训台账、安全措施费提取和使用台账、安全生产有关奖惩台账、伤亡事故台账、劳动防护及职工健康监护台账、爆破器材管理台账

续表五: 料场开采安全生产检查表



作业现场管理

岗位操

作规程

施工单位有无爆破及其他操作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

开采要求及图纸

开采有无设计方案、安全预评价及安全验收、施工及爆破作业是否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进行

警示

标志

有否按规定发布爆破施工通告;施工现场有无明显的警示标志;预警、起爆、解除等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安全防护措施

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及马道宽度、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边坡稳定、清坡设沟;监控系统的设置与记录情况

爆破器材管理

爆破器材库有无负责人、保管员、押运员及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爆破器材有无领用、清退记录

机械

管理

挖掘机有无安全作业、同一平台上两台以上作业时其间距不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不小于50米;钻机作业有无按爆破参数进行、行走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最小距离:台钻2M,其他钻3M;运输车辆等机械的安全管理

整改

情况

安全检查、排查中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文明生产管理

标化、防尘、卫生等



竣工

验收

开采范围、环境安全评估等

施工单位自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监理

单位

复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

表六: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施工

自查

监理

核查



安全技术档案

合同、证书、证明等

购销(出租)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

日常检验、维护保养、运转记录等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验收

资料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安装拆卸施工

证书

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协议书);安装拆卸工持证;方案、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告知证明

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技术负责人定期巡查记录

验收

应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检验),并向使用单位出俱安全使用说明书;验收资料归档

续表六: 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序号

检查

类别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施工

自查

监理

核查



使用管理及维护

规章

制度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操作规程、绑挂指挥规程、检修制度、培训制度

措施

安全防范措施、作业现场安全区域设置、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使用

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单位应对在所用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操作工

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证是否有效

施工单位自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监理

单位

复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

表七 海上船舶作业安全检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一、船舶概况

七、安全设备情况

船舶名号

所有人

吨位

类别

应配数量

合格

缺少



二、船舶证书情况

救生设备

救生衣

类 别



有效

无效



救生圈

登记证书

救生浮

船检证书

救生筏

水上施工作业许可证









灭火器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

灭火器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

黄砂箱

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

消防桶

航行签证簿









桅 灯

三、船员持证情况

舷 灯

类 别



有效

无效



锚 灯

船 长

尾 灯

大 副

雾 灯

二 副

号 笛

轮机长









单边带

大管轮

卫 导

二管轮

雷 达

船员适任

证书

应持证

人数

实持证

人数

罗 经

移动

手机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签订情况

八、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五、财产人身保险

落实情况

九、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建立与落实情况

六、施工方案、安全

评估编审情况

十、整改书落实情况

施工

单位

自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复检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

表八 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台帐检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序号

台帐名称

检查主要内容

1

安全生产

责任制台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建立及发文情况;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情况;责任书内容是否齐全、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到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2

安全生产

制度台帐

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制定的安全预案、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材料

3

安全生产

会议台帐

有否制定可行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有否制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及有否针对性和记录档案

4

安全检查

及整改台帐

是否对施工现场开展定期检查,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有整改方案、措施、期限、责任人和整改后的复查记录

5

事故及处理结果台帐

建立事故报告、处理、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和和执行情况

6

安全生产活动、宣教、培训学习台帐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针对性;有否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7

法律法规台帐

国家和上级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的备用情况

8

发文及

信息台帐

有关布置工作的文件、工作分析、总结、统计资料等是否齐全

9

安全生产

设备运行

和管理台帐

购销(租赁)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次安装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10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快报

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工作台信息是否及时填报

施工

单位

自检

记录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复检记录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每月检查一次填表。对存在问题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要求督促查验

表九 重大隐患登记表

工程名称

填报单位

隐患名称

落实责任部门

责任人

消除资金投入

计划消号时间

主要危害

(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可能后果、估计损失等)

隐患基本情况

(成因、现状、与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要求存在的主要不足或缺陷、目前采取的基本防护措施)

防范措施

(从组织机构、制度、措施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具体说明)

整改方案

(整治内容、措施和目标,整治所需资金和来源,目前采取的保障措施,实施整治方案的时间安排、人员组织及相关附件)

应急措施

(治理过程中拟制定的应急预案或采取的应急措施)

单位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每项重大隐患填制一张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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