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与纳税筹划企业投融资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投融资与纳税筹划

这部分内容主要分七大块来讲,其中前五块介绍投资的纳税筹划,后两块介绍融资的纳税筹划,简介如下:

一、选择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

介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业、需要关注的投资方向

二、选择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

介绍所得税优惠的区域

  三、被投资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从纳税人身份、组织形式的选择介绍纳税筹划   四、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从分期投资和把握优惠年度介绍纳税筹划   五、选择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从非货币资产投资介绍纳税筹划   六、债务资本筹资的纳税筹划   从关联方和租赁筹资两方面介绍纳税筹划   七、权益资本筹资的纳税筹划   从发行普通股的角度介绍纳税筹划      

  一、选择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  (一)相关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根据2007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国家为了优化产业结构,制定了各种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上述几项行业优惠政策就是新企业所得税法所着重明确的,纳税人在开立公司时应充分了解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二、选择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  (一)相关政策:   1. 针对经济特区及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   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的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于西部地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2002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针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二)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为了追求共同富裕的经济目标,国家逐渐把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由沿海引导内陆,由东南引到西北,这就为投资地区的纳税筹划提供了选择的机会,目前主要有以下这些税收优惠的地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以上政策部分主要列举了其中的三个地区。   不论是国内投资还是跨国投资,企业都应当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及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和优惠税率,选择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   

  案例17.在低税率地区设立经营机构减轻税负  广州某电子器件厂(下称广州厂)销售1000万元的产品给北京某公司。该批产品的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广州厂在深圳投资设立了一家销售公司,广州公司以85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深圳公司该批产品,后由深圳公司以事先商定的1000万元的价格开票销售给北京公司。这样经过了财务部门的转手,就有150万元的利润转移到特区公司的账上体现。广州适用25%的税率,深圳适用15%的比例税率,有关节税效果如下:   不经过价格转移,广州公司直接开票给北京公司,广州公司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1 000–800)×25%﹦50(万元)   经过深圳公司转手后,整个产品销售过程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850–800)×25%﹢(1 000–850)×15%﹦35(万元)   实际节约税收成本为50–35﹦15(万元)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的交易必须按正常的市场价格进行,未按非关联企业的交易价格结算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但由于市场经济下的价格是经常变动的,因而,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公司节约税收仍有一定的筹划空间。      

  三、被投资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一)公司制与合伙制企业的选择   企业在投资时,还应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因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收待遇有差别。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公司企业是一种重要形式,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少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总体税负也将有别。   

  1.相关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在涉及不同的组织形式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往往是不一致的。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在税收缴纳环节,不只是缴纳企业所得。并将税后利润采用分红形式再分配时,投资者还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投资合伙制企业则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是在分红分得利润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节税角度看,后一组织形式更为有利。   

  案例18.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规避企业所得税  从目前的企业组织形式看,大体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几类。大多数企业都是以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目的是为了更广泛地筹集资本,分散经营风险,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但是,从纳税的角度来说,特别是对小型企业来说,这并非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公司的个人股东从公司得到的税后分红也要纳税,这就是典型的“重复纳税”问题。  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条例第二条补充道: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税法的意思很明确: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不交纳企业所得税,只按个人的实际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说,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我们建议那些规模不大、经营风险小的企业,以及特别要求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该选择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来从事经营活动。案例分析如下:   有5个人共同以等额出资组建一股份公司,预计年应税所得额为400000元,在所得税税率25%的条件下,应缴所得税为100000元,税后利润为300000元,公司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积金30000元,税后利润尚余270000元。5人平均分配,每人可分得54000元。按照税法规定,5名出资人要按20%交纳个人所得税共计54000元,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合计交纳154000元。   

  我们对这个企业进行节税筹划,把它变更为合伙制企业(或在注册企业前就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预计年所得额400000元,提取私营企业发展基金150000元,尚余250000元,每人分50000元。依据规定,他们的个人所得适应30%的税率,每人纳税10750元(50000×30%-4250),5人合计纳税53750元,这就比公司制企业少纳税100250元(154000-53750),税负降低率为65.1%。  所以说,对于经营风险不大、投入资本较少的小型企业,很适合采取独资或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多为合伙企业);一些企业做大了,再转变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也不迟。   

  案例19.小规模纳税人利用企业组织形式节税  某纳税人甲经营一家商店,年盈利30000O元。   方法一:该商店如按合伙人课征个人所得税。   依现行税法,税后收益为201750元[300000一(3000O0×35% 一6750)];   方法二:该商店如按公司课征所得税,税率20%。(假设符合税法微利企业条件。)   缴纳企业所得税为60000元(300000×20%)   税后利润240000元全部作为股息分配。纳税人甲还要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48000(240000×20%)。这样,其净得税后收益只有192000元。与前者相比。多负担所得税9750元(201750—192000)。   这还是将企业归结为微利企业采用20%所得税的结果,若企业不是微利企业,就要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则两种方法的差异会更大。面对公司税负重于合伙企业税负的情况,纳税人做出了不组织公司,而办合伙企业(如以个体工商业户的形式设立)的决策。纳税人甲的这一举动是法律规定所许可的,在纳税行为未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并达到了节税的效果。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现将这几种组织形式介绍一下。   子公司是指被公司股东通过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法人(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还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   合营企业是指投资双方或若干方按合同规定投资设立新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共同控制的企业。合营企业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企业以其法人财产权对外承担责任。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独立的纳税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其盈亏便与股东的盈亏区别核算,独立纳税。   分公司是指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不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的后果只能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负责。尽管可以进行内部分层核算,在一定条件下经注册登记可以独立缴纳流转税,但经营成果一般应并入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1.相关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政策解读   企业新建项目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是一个重大的决策问题。从税法角度看,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和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不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的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若干税收规定,企业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一般情形下,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与具有企业法人的总机构合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由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影响这一决策的基本因素不仅要考虑税费负担的问题,还须考虑投资企业的获利状态、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新建项目的技术先进水平及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企业对纳税上的特殊考虑,而且还要考虑投资企业对项目投资所需各种资源的控制能力、投资来源及合作伙伴的特点、投资企业的性质和股权分布特点、新老股东之间利益的均衡因素等等。   3.筹划思路   一般来讲,企业可以在分支机构设立前期采用分公司形式,后期采用子公司的形式。   下面详细分析如何根据新建项目的盈利特点与投资企业的盈利状况,来选择分公司和子公司。   从税收方面来考虑,如果投资企业有稳定的应纳税所得,并且新建项目投产后的初期由于费用的摊销、市场开拓、对员工的培训支出、各种低值易耗品的领用、铺底流动资金的消化、贷款利息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出现亏损,那么,出于抵税的考虑,成立分公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案。如果投资企业本身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新项目投产初期的亏损,并不能由投资企业进行抵补,成立分公司与否就变得不重要。   相反,如果投资企业账面上已积存了大量的待抵补负的应纳税所得额,且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初期会出现大量的盈利,那么设立分公司就不失为一个良好的选择,因为新项目投产后的盈利会因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而首先用于弥补投资母体的原有亏损,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新项目的投产初期会出现亏损,而母体也是亏损的,因为没有太多的应缴税所得额的抵补利益,那么设立公司与否并不重要。   

  案例20.亏损企业的投资选择  D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连续3年亏损。为了扭转亏损局面,准备新上一个效益好的项目,经估算,该项目经半年建设即可投产,投产后每年可形成4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那么,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好呢?   方案一:如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投产后每年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   同时,总公司账面上的亏损不能弥补。   方案二:如果成立分公司,则投资后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用缴税。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方案二”明显优于“方案一”,应设立分公司,以充分利用税前弥补亏损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现实的税收筹划中,有时还要进行相应的组织架构设计,甚至一定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和产权重组,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有时,可以根据企业的盈利状况和新项目的获利特点及其他因素,通过合法的企业分立或合并的方式实现纳税成本的最低化在亏损初期,由于有大量的亏损需要弥补,可先设立为分公司,使亏损能够弥补,等新项目实现盈利后再分立为子公司,比从一开始就直接设立为子公司要好得多。同时,为了实现抵税的目的,可通过适当的资本运作和企业重组实现税费成本的最小化。

四、选择投资时间的纳税筹划

(一)采用分期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1.相关政策

根据2006年《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政策解读及筹划  根据《公司法》对投资期限的放宽,企业在投资初期,应当采用分期投资的方式,而不要进行一次性投资。采用分期投资方式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或者其它途径来融通解决,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利息支出可以有条件地进行税前扣除,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还可实现少投入资本、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的目的。   案例21.压缩投资比例减少风险   某企业注册资本金60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0万元,不足资金为40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年供款利息为40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   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金比例压缩为投资总额的60%,这就意味着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利益有如下增加。   首先将借入资本金4000万元的利息支出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扣减所得税的税基数。假定所得税税率为25%,即可节约税费支出100万元。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是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二)选择优惠年度的纳税筹划  1.相关政策   根据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符合规定予以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2.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如果能够实行定期减免税的企业,如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企业选择了上述政策所规定的办法,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缴纳的税款不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其亏损额只能用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来弥补。   如果企业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而且能准确预测到经济效益比上年好,则可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大。相反,如果预测第二年的经济效益不如当年,则可以选择当年为免税年度。      

  五、选择投资方式的纳税筹划  企业的投资方式可以从许多角度分为不同的类型,而且,不同的投资方式在税收上有着不同的政策。如在扩大规模时,是选择直接建厂房买设备,还是选择收购、兼并等方式呢?   这就需要投资者仔细权衡,在权衡的时候就要考虑税收负担。若收购或兼并亏损的企业,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累计亏损额抵消本企业的盈利,从而减少税基,有利于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这样,既扩大了再生产又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再比如,在企业投资中最常见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选择,增加固定资产是选择一次性购买呢还是融资租赁方式?若一次性购买,折旧可以抵减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  这里重点讲下,货币投资与非货币投资之间的筹划建议。在投资方式中,建议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谨慎选择和减少货币资金投资方式。理由有二:   一是设备投资的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数。同时部分设备还具有抵免所得税的作用,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此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同样可以减少所得税税基数。以达到缩小缴税数额的目标。  二是设备投资在投资资产计价中,可以通过评估以提高设备价值,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在产权变更时,也必须通过资产评估。由于评估主体、计价方法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将会随之不同。在对外投资中,通过选择不同的资产评估方式,尽可能使得资产价值评估的高些,不仅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支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目的,为企业投资获取最大利益。

  六、债务资本筹资的纳税筹划  企业进行债务资本筹资的过程中,可选择的方式主要有: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发行债券、租赁等。其中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银行借款和获准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列支,具有减轻税负的作用,可以选择不同的还本付息方式来进行筹划。一般原则为尽可能的晚付息,如债券发行时选择定期还本付息方式。以下重点讲解关联方之间的筹资和租赁筹资的纳税筹划。   

  (一)向关联方筹资纳税筹划  1.相关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同时根据2008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第一,如果关联企业之间有购销关系,可以变借款为采购方的预付账款,或者贷款变为销售方的赊销账款,实现商业信用筹资。采用这种方案,在具体情况下,需要资金的一方最好能在需要资金前一段时间,向资金提供方提出资金需求书,这样双方才能按照双方的购销业务金额提前做好筹划。对于这种筹资方式,只要关联企业双方是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来销售产品,对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是否支付利息,税法对此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如果关联企业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则交易必须交纳额外的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其中交易如为借贷资金,那么当非金融企业的债权性投资超过权益性投资的两倍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所以,应考虑是否向金融机构借款。   向金融机构借款,借款费用可以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并可以避免交纳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但一般金融机构可能要求企业审计、担保等,企业可能会因此支付费用。企业应将向金融机构贷款相关费用的合计与关联交易交纳流转税及其附加税费与可能借款利息超标而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比较,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应向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在实务中,还存在一种规避上述政策限制的纳税筹划——金融中介贷款,又称联结贷款,是指在母公司投资于子公司时,先将足够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再由金融机构向子公司贷款。在还本付息时,先由子公司偿还给中介机构,再由中介机构偿还给母公司。金融中介贷款是将集团内部的直接贷款业务中间插入了一个金融机构,从银行角度看,这笔贷款毫无风险,因为母公司的贷款可以做100%的担保,而且借款子公司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要高于银行支付给母公司的存款利率。由于金融中介贷款风险较小,可以要求较低的报酬。下面的案例介绍的就是母子公司利用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纳税筹划。   

  案例22.中介贷款减轻税负  深圳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B(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250万是由A公司投入)。B公司由于扩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A公司借入1000万元。   方案一:深圳A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B公司使用,利率为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8%计算。   A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0×15%=12(万元)   B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   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250×2×8%=40(万元)   少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集团公司在资金流动过程共纳企业所得税22(万元)   

  方案二:A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B公司,利率为8%。  A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70×15%=10.5(万元)   B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   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25%=20(万元)   集团公司在资金流动过程共纳税-9.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使得他接受该关联方的债权比例超过权益比例的2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方案一中B公司所支付的利息80万元不得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扣除40万,其余部分在所得税后列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方案二更好些。   

  (二)租赁的纳税筹划  1.相关政策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政策解读及筹划思路  租赁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看,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   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企业也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迅速获得所需资产,这样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分期付款的贷款。而且从税收的角度看,第一,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利润,降低税负,资产也将比用加速成本法在更短的寿命期内折旧完。第二,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降低税负。相比之下,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更为明显。   如承租方和出租方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还可以直接把资产在不同利润水平和税收待遇的企业间转移,并在规定范围内收取尽可能低或者高的租金,目的在于使整个集团享受最低的税收待遇,实现集团整体税负最轻。   

  案例23.出售或出租的选择  某集团有A、B 两子公司,所得税率分别为15% 与25%,A 拟处置一台年经营利润100 万元(折旧已扣)的闲置设备给B,方案一是出售获400 万净收入,其二是以40 万年租租赁。不考虑营业税,则方案一增加集团所得税:A(400 × 15%)+B(100 × 25%)=85 万元;同理方案二税负:A(40× 15%)+B{(100-40)× 25%}=21 万元。   可见,A公司获得的税务利益:   其一避免交纳资产转让所得税400 × 15%=60 万元   其二因税率差别税前多扣租金成本的抵税收益40×(25%-15%)=4 万元   集团公司合计获得税收效益64 万元。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增加设备等固定资产,而现有资金又不足时,还可举债购买取得资产。举债购买设备取得的资产,其超役使用可为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同时举债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利息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虽然融资租赁的避税效果更好,但是至于具体的租赁方式是采用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还是举债购买,企业还是要根据投资期限、利率水平等因素再结合税收利益及自身特点,从货币时间价值、资金成本、税后现金流出量、税收收益、风险价值等方面着手,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七、权益资本筹资的纳税筹划  企业自我积累是指企业在实现自己税后利润的前提下,将获得的利润逐年进行投资,在企业自我积累筹资方式中,资金的使用者和所有者合二为一,因此税收难以分摊和抵消,难以进行纳税筹划。而且,将企业自我积累资金投入生产经营之后,税负全部需要由企业自负。这种筹资方式积累速度比较慢,不适应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经过征税的利润再投资获利仍要征税,即存在重复纳税问题。因此,无论从避税效果还是企业承担的税负来看,此种筹资方式都不是最佳选择。   发行股票也是权益筹资一种方式。但股票都有获取股利的权利,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即支付的股息必须是税后利润。   因此,发行股票不能享受股息的所得税收益。但是通过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不需要偿还,可以为企业长期占有,加之这种方式涉及的人员或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金融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也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摊,避免因利润过分集中而带来相应较重的税收负担。   

  案例24.发行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某股份制企业A 共有普通股400 万股,每股10 元,没有负债。由于产品市场行情看好,准备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经过研究,商定了三个筹资方案。   方案一:发行股票600 万股(每股10 元),共6000 万元。   方案二:发行股票300 万股(每股10元),债券3000 万元(债券利率为8%)。   方案三:发行债券6000 万元。   企业A 下一年度的资金盈利概率:盈利率分别为10%、14%、18%;概率分别对应为30%、40%、30%。企业预期盈利率=10%×30%+14%×40%+18%×30%=14%;预期盈利=10000×14%=1400 万元。   方案一: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25%=350 万元;税后利润=1400-350=1050 万元;每股净利=1050 万元÷1000 万股=1.05 元/股。   

  方案二:利息支出=3000×8%=240 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240) ×25%=290 万元;税后利润=1400- 240- 290=870万元;每股净利=870 万元÷700 万股=1.24 元/股。  方案三:利息支出=6000×8%=480 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400-480) ×25%=230 万元;税后利润=1400- 480- 230=690 万元;每股净利=690 万元÷400 万股=1.725 元/股。   

  由此可见,随着借贷筹资额的增加,企业的每股净利也随着增加。但同时随着借贷筹资额的增加,企业经营的风险随着增加。企业通过股票筹资获得的节税收益虽然非常有限,但通过发行股票筹得的资金不需要偿还,可被企业长期占用。因此,企业在筹资时应对筹资成本、财务风险和经营利润综合考虑,并要善于将股权筹资和债务筹资结合使用,选择最佳结合点。  如果企业决定要采用发行普通股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从节税的角度考虑,首先要确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为注册资本的大小与税负有很大关系,如果确定的注册资本较小,而所需资金较多时,公司可通过筹集部分债务资本来解决所需资金。虽然注册资本的大小对债务资本的筹集会有一定的影响,但公司可以通过改进管理方法提高公司投资收益率来增加投资者信心,以便筹集到足够的债务资本,这样负债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的项目,就可享受所得税收益。   注册资本的交付时间也与企业所得税有关。若企业一次认足股份,则不能享受所得税收益;若企业分次认足股份,在其资本金全部到位之前,股东仍可按比例分享利润。由于资金不到位的缺口可通过负债加以解决,负债的利息列入费用可以冲减收入,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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