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业务中的独门利剑—《律师函》 催收货款律师函

浅谈律师业务中的独门利剑—《律师函》

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

王城律师张水山

作者简介:张水山,男,1965年出生,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学学士,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高级律师,河南省法学会民商法协会理事,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理事,洛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河南省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起草委员会主任。

在《河北法学》、《律师与法制》、《湖南师大学报》、《洛阳工学院学报》、《河南科技大学学报》、《河南经济与社会发展策论》、《中国律师论坛》、《河南法制报》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参著《合同法通论》一部,完成课题《河南省地方农业立法问题研究》、《在校生人身伤害的预防与赔偿问题研究》、《“执行难”问题的研究》。

摘要:

律师函,是律师业务中的一把独门利剑,在律师业务中运用非常广泛,几乎所有的律师业务都可以运用。律师函虽没有强制力,但律师函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具有威慑力,律师函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合理、让当事人信服,再加上律师函解决问题的友好协商方式让当事人容易接受,所以律师函常常能起到不伤和气地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笔者想和律师同仁交流运用律师函的体会,希望我们律师同仁在律师业务中能更多的利用律师函的非诉形式,低成本、快捷、和谐的解决纠纷。

关键词:律师函 律师业务运用

律师函,是律师业务中的一把独门利剑,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的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旨在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函件。律师函的用途很广,主要用于非诉业务中,在诉讼业务的非诉阶段也有运用。律师函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但律师函的内容讲的是事实、证据、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合情、合理,考虑问题通常是站在相对人的角度,再加上律师函解决问题的形式还是友好协商的方式,所以律师函常常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事人、相对人、律师都喜欢先采取这种形式解决问题,只有当律师函这种准法律形式解决不了时,当事人才考虑通过诉讼、控告等方式解决。鉴于律师函常常能起到不伤和气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笔者在律师执业中喜欢用律师函,并且用律师函成功的解决了大量的纠纷,所以笔者想和同仁们交流用律师函的体会,希望我们律师同仁在律师业务中能更多的利用律师函这种非诉形式,低成本、快捷、和谐的解决纠纷。

一、律师函的分类

律师函可以有多种分类方法,笔者根据自己对律师函的使用情况,简单的进行了以下分类:按其用途,律师函可分为律师催告函、律师告知函、律师提示函、律师通知函、律师建议函、律师复函、格式律师函等种类;按其运用范围,律师函可分为非诉讼业务律师函、诉讼业务律师函;按其发函的主、被动关系,律师函又可分为律师函和律师复函;按其运用种类,律师函又可分为律师函和格式律师函。

律师告知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告知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或作出选择的函件,律师告知函常见的有告知权利、告知义务、告知选择、告知后果等。律师催告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函件,常见的律师催告函有催告付款、催告搬迁、催告发货等。律师提示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起提示作用的函件,常见的有提示违约后果、提示搬迁期限、提示法律规定、提示最后期限等。律师通知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起通知作用的函件。常见的有通知违约后果、通知搬迁期限、通知法律规定、通知终止合同等,律师建议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解决纠纷的建议函件。诉讼业务律师函又可分为民商诉讼业务律师函、刑事诉讼业务律师函、行政诉讼业务律师函。律师函的分法当然还可以有很多其他更科学合理的分类。

二、律师函的特点

律师函具有以下特点:

1、效力:律师函没有强制力,但律师函有威慑力、震慑力。

2、性质:律师函不是一种法律行为,但是一种准法律行为。

3、内容:律师函的核心内容是事实、证据、法律,有时还要讲情与理、有时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建议。

4、角度:律师函考虑问题的角度必须兼顾双方利益,要公平、合理的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建议,尤其要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

5、形式:友好非诉协商。

6、成本:低。时间成本低、经济成本低、感情成本低。

7、效率:高。有时有意想不到的高效率。

8、效果:好。律师函常常能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能促使社会和谐,能使当事人继续合作或为以后的继续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律师函在律师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一)律师函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的具体运用

律师函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运用最为广泛,下面是笔者在非诉讼律师业务中发出的五份不同形式的律师函:

1、告知对方当事人限期作出选择的律师告知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函字第71号律师告知函,×××先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就你预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一事向你郑重致律师函:1、大定单约定。你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大定单》,预定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并缴纳定金壹万元整。2、《大定单》因情势变迁而无法履行。你与公司签订《大定单》时,该项目的图纸、规划、配套标准等都还没有完善,从签订定单到现在已历时一年多,期间多种客观因素发生变化,诸如:设计变更(楼号、面积、户型等)、规划调整(房屋用途变更等)、劳务工资上涨、建材价格暴涨、国家税费上调等,全部订房人原定单上的楼号、房号、面积及部分房屋用途等与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不符,导致公司现在根本无法按原《大定单》履行。3、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4、律师意见。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大定单》属于预合同,因公司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公司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大定单》虽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但由于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所以你与公司所签订的《大定单》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第五条规定,相当于确认了定金合同向买卖合同的转化条件,该转化条件为“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了购房款”。法学界一般将定金合同称为预合同,而将买卖合同称为本合同,预合同转化为本合同是有条件的,预合同实际上是给双方一个退出的机会,使大家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及时解除或者中止本来设想的交易行为,各国都规定了预合同解除的内容。5、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我们特以《律师告知函》形式郑重告知如下:(1)解除你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大定单》合同。(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备房源供你作如下选择:若你选择公司另备的房源,则双方另行协商房屋位置、房号、价格等预售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公司承担单方解除定金合同的责任,给你返还双倍定金的补偿,补偿款可退还或折抵房价款;若你放弃选择公司另备的房源,双方解除《大定单》合同,公司承担单方解除定金合同的责任,给你双倍返还定金。(3)限你在接到本律师通知函15内作出决定,逾期,公司将不再为你保留另备的房源。(4)若你对以上告知有异议,请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决,我所将作为公司的调解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全权处理此事。特此致律师函郑重告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8年6月15日”。效果或作用:该律师函向46户客户发出后,已和11户客户按照律师函的要求,达成了双倍返还定金、双方解除大定单合同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委托人减少损失约200万元。

2、催促对方当事人限期付款的律师催告函

律师催告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催促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函件。常见的有催告付款、催告搬迁、催告发货等,下面是笔者发的一份催告付款的律师催告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函字第313-3号律师催告函,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贵处第一工区于2001年12月17日在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购买给水材料价值45017.09元,已付迟延付款滞纳金20000元,仍欠材料款本金45017.09元、迟延付款滞纳金34000元,本金和滞纳金合计79017.09元,虽经公司多次催要,贵处及贵处第一工区至今未再付分文,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委托,现郑重向贵单位致律师函告知如下:1、请在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付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欠款本金和滞纳金合计79017.09元。2、若有特殊情况,请在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11日内到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书面说明情况。逾期,不还款又不到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说明情况的,我所将代理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依法提起诉讼,除要求贵处偿付欠款本金和滞纳金合计79017.09元外,贵处还应该支付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费用,特此致函告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崔瑞国2008年7月1日”

效果或作用: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律师催告函限期的最后一天将拖欠了7年的45017.09元欠款全额支付给了洛阳市自来水公司物资供销公司。

(三)提示对方当事人按期搬迁的律师提示函

律师提示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起提示作用的函件。常见的有提示违约后果、提示搬迁期限、提示法律规定 、提示最后期限等,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提示对方当事人按期搬迁的律师提示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函提字第425号律师提示函,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我所于2008年3月13日向贵公司发出了“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一个月内(若有特殊情况,须向自来水公司书面说明,最迟在2008年4月30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将房屋钥匙等交还自来水公司”的限期搬迁《律师告知函》,但贵公司既未向自来水公司书面说明有特殊情况,也未补交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实际占用期间的房租和滞纳金,却仍然占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再次接受洛阳市自来水公司委托,现向贵公司致律师提示函郑重提示如下:1、立即补交2008年至今实际占用期间欠交的房租及滞纳金;2、最迟在2008年4月30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将房屋钥匙等交还自来水公司否则,我所将代理自来水公司依法提起诉讼。特此致函提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8年4月25日”

效果或作用:起到通知搬迁的证据作用,超出限期时间构成侵权,可以要求支付占房人支付高于租金的侵权房租损失。

(四)通知对方当事人终止协议的律师通知函

律师通知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起通知作用的函件。常见的有通知违约后果、通知搬迁期限 、通知法律规定、通知终止合同等,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通知对方当事人终止协议的律师通知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函提字第819号律师通知函,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洛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有限公司贵与贵公司《商品房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履行纠纷一事郑重致律师函通知如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因贵公司所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至今仍存在纠纷,双方合同所涉房屋至今尚未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致使双方《商品房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违反了下列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无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根据上述规定,××有限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房协议》、《补充协议》均属无效协议,也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致使××有限公司大部分拆迁户放弃了对贵公司商品房的选购,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现特通知贵公司终止合同履行,并于该通知到达贵公司五日内来××有限公司协商处理合同无效后的善后事宜。特致律师通知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8年1月19日”

效果或作用:协商解决了退房退款的纠纷。

5、请求帮助调解邻里纠纷律师建议函

律师建议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解决纠纷的建议函件,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建议基层组织对邻里纠纷给予调解的律师建议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函建字第33号律师建议函,××村委会及五组组长: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贾×的委托,作为贾×控告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黄×控告贾×故意伤害罪一案贾×的律师,对于处理他们邻里纠纷我们律师有以下建议,特向你们郑重致律师建议函:1、邻居之间要团结,“远亲不如近邻”,“冤家宜解不宜结”。2、双方均有过错,均有经济损失,也均涉嫌轻微犯罪,黄中洲涉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3、法律上规定对轻伤害案,依法可以适用调解。4、贾×方已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愿意与黄中洲方互谅互让,并愿意赔偿他们的一定损失。5、请通过贵组织作好黄×方的思想工作积极化解双方的矛盾,若他们愿意调解,贾×方愿意随时调解。特致律师建议函,请帮助调解邻里纠纷!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8年3月3日”

效果或作用:在村委会及组长等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刑事问题判了缓刑。

(二)律师函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过程中也有必要运用律师函,尤其有的诉讼历时很长,而双方的合同义务并不因诉讼行为而中止或终止,所以用律师函可以起到履行通知、提示的合同约定义务,以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扩大损失。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旨在避免损失扩大的律师函:

浅谈律师业务中的独门利剑—《律师函》 催收货款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函字第1120号律师告知函,洛阳市××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贵公司购买××安装工程公司煤气炉,双方因欠款和保修问题发生了纠纷已诉之法院,为了减少双方不必要的损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安装工程公司委托,现郑重向贵公司致律师函告知如下:1、2008年6月23日,贵公司提出的九项问题,××安装工程公司派马×到现场对贵公司提出的九项保修问题于2008年7月2日逐一提出了解决办法,××安装工程公司多次派人到现场回访,煤气炉均运转正常。现在煤气炉是否还有问题?若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和××安装工程公司联系。2、依据双方于2007年12月31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第七条约定:“设备调试完毕,正式投运后45天内再付10万元,剩余6.5万元为质保金,正式投产后1年付清。”设备调试完毕正式投运时间是2008年5月1日,45天内即2008年6月15日前再付10万元。另外,由于贵公司提供的生产原料不合格等,导致××安装工程公司为贵公司更换价值2.7万元的设备配件,该设备配件费用应由贵公司承担。所以,通知贵公司:(1)支付设备款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支付设备配件及维修款2.7万元;请贵公司在接到本告知函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特此致函告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 2008年11月20日”。效果或作用:1、说明诉前设备运转正常的事实;2、防范对方索要扩大损失。

(三)律师函在达成和解协议撤诉案件中的运用

当事人起诉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然后原告撤回起诉,因为和解协议的履行许多都不是及时清结的,和解协议的义务许多是分期分批履行的,所以达成和解协议撤诉后也有必要运用律师函,来通知、提示对方履行和解协议义务。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旨在催促对方履行和解协议义务的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6】王律函字第1123号律师催告函,徐×: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种子公司的委托,现就你拖欠××种子公司款一事郑重致律师函如下:2004年12月19日××种子公司起诉你欠款,本金62900元,利息37100元,经双方和解,达成协议,××种子公司附条件给你作了巨大的让步,但你不守信用,至今仍欠本金28000元,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后于2006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拖欠的28000元款;若有特殊情况,请贵公司于2006年11月28日前与××种子公司协商解决。逾期,我所将代理××种子公司再次向你提起诉讼,除让你偿付28000元本金外,你还应该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50000元,并让你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各种诉讼合理费用。特致此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6年11月23日”效果与作用:徐×在律师催告函的限期内全部支付了剩余款28000元。

(四)律师函在执行和解案件中的运用

执行案件因案件情况不能一次执行完毕的情况很多,执行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更多,许多执行和解协议义务也是分期分批履行的,有的案件在履行中还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妨碍了原有执行和解协议的正常履行,所以在执行和解案件中有必要用律师函的形式通知、提示对方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旨在催促对方严格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义务的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6】王律函执字第622号律师催告函,××旅游有限公司: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现就××旅游有限公司向张××发出的《××旅游有限公司关于白云山景区门票处理意见的函》所涉及的问题郑重致律师函如下:根据双方于2003年4月25日,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贵公司有如下违约行为:第一,贵公司保证“所给乙方门票永远有效,乙方可以销售给旅游团、单位或个人,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设置障碍,妨碍乙方对门票的销售和使用。”但却于2006年5月1日至今违约停止了甲方所给乙方门票的使用。第二,贵公司又向张××去函要求持原票登记换券补足差价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将处理方案告知贵方: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书》,贵公司所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门票永远有效,继续无条件的享有与贵公司现行有效门票相同的权利,直至该门票全部使用完毕为止或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持有的门票全部换成贵公司现行有效的门票,一张换一张,互不找补。否则,我所将代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除执行贵公司偿付剩余门票所对应的款额外,贵公司还应承担1205649.16元的违约金。请在2006年6月30日前答复,特此致律师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6年6月22日”。效果与作用:经过友好协商,妥善合理解决了抵偿工程款的白云山景区门票的销售和使用问题。

(五)律师函在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运用

许多经济案件,性质处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若经催要仍不还款的,就涉嫌经济犯罪,如涉嫌贷款诈骗犯罪的案件,当事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尽可能早的获得被骗款项,若能利用律师函晓以利弊,通常可以达到及时收回款项的目的。下面是笔者在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中发出的两份律师函:

1、催促对方归还贷款的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字第1126号律师告知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委托,指派我们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查明你们假冒他人名义、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银行贷款一事向你郑重致律师告知函。1、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决定》第十条规定“其他严重情节”是指:(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3、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你们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并且属于共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已经查明,你们假冒他人名义、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银行贷款205万元,并且没偿还银行1借款本息,不还款的行为说明你有非法占有目的,你们的行为已涉嫌“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5、郑重致律师函告知如下:请你在收到本律师告知函15日内,还清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你们支付的代偿款。否则,将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将向公安局经警支队报案并提出控告,依法追究你们“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要求将你们逮捕、判刑,对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特此告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水山2008年11月26日”效果与作用:贷款人、反担保人归还了500多万元的代偿款。

2、催促归还骗取医保基金的律师函

许多经济案件,性质处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之间,关键要看当事人的行为,若经催要仍不还款的,就涉嫌诈骗犯罪,而当事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尽可能早的获得被骗款项,若能利用律师函晓以利弊,通常可以达到及时收回款项的目的,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旨在催促对方交还骗取医保基金的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函字第93号律师告知函,××妇幼保健中心:经××市社会保险中心调查发现,贵中心2008年6月份结算的医保住院病人贾××等13名脑梗塞病历,其诊断所必需的CT报告单均属伪造。市社保中心已将伪造情况及伪造证据通知了贵中心,但贵中心的报告情况不能排除伪造嫌疑。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市社会保险中心委托,现郑重向贵中心致律师函告知如下:贵中心伪造CT报告单、编造医保住院病人病历,拟骗取的医保基金多达26532.24元。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骗取医保基金26532.24元,构成诈骗罪,且属于数额较大,远远超出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贵中心在收到本律师函7日内主动到市社会保险中心作出书面检讨并接受违约处理,逾期市社会保险中心将把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贵中心此次及以前伪造CT报告单、编造医保住院病人病历拟骗取医保基金的诈骗犯罪行为。特此致函告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6年2008年9月3日”

效果与作用:妇幼保健中心接受了违约处理。

(六)律师函在附带民事案件中的运用

附带民事赔偿问题,依法可以协商和解、调解解决,附带民事问题的顺利解决,常常有利于刑事问题的解决,也有利于加害方和受害方矛盾的彻底解决,避免新的社会矛盾的发生。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让有过错的雇佣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8】王律告字第820号律师函,××汽车维修部: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延家属钱国林的委托,郑重向贵单位致函如下:王延今年16岁,在贵部工作,发生事故时王延是在履行倒车的职务行为,贵部对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正是汽车维修部管理不严,让没有驾照、没有驾车经验的王延倒车,倒车时贵部又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才导致本案不幸事故的发生,贵部应该承担受害人的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应该支付保证金尽全力担保王延取保。王延今年16岁,属于未成年人,刚上班,本人没有积蓄,王延家境特别贫困,没有赔偿能力,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律上,贵部都应该优先赔偿受害人,同时应该支付保证金尽全力担保王延取保。特此致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水山2008年8月20日”。效果与作用:雇佣方、肇事方、受害方三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刑事上,因三方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免于追究王延的刑事责任。

(七)格式律师函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

律师的民事、行政业务中的经济纠纷许多是同类性质的,可以设计空白的格式律师函,律师函的主要内容都是一样的,不同的是收函人的名字和数字不同,这样可以整批整批的发律师函,以解决同一单位的同一种类的欠费纠纷,如,清收拖欠水费、电费、话费、欠款等。下面是笔者设计的正在使用的追讨污水处理费的格式律师函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7】王律函催字第211号律师催收函,×××: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洛阳市公用事业局的委托,特致律师催告函如下: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2月1 日,贵单位共取地下水10000 m3,征收标准为1.00元/m3,贵单位应缴污水处理费数额为10000元,已缴5000元,欠缴 5000元,迟延缴款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 1500元,合计6500元。洛阳市公用事业局已于2008年2月1日向贵单位下发了《污水处理费收费通知》,但贵单位接到通知后,既未按通知缴费,也未提出复议、诉讼,为了减少贵单位的不必要的执行费用损失,请于2008年 2月15日前到××公用事业局指定地点:××自来水公司营业所缴纳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共计6500元。逾期不缴纳者,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将代理××公用事业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要求贵单位偿付拖欠污水处理费本金、滞纳金6500元外,贵单位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律师费、索要欠款实际发生的费用。特此通知!收到人(签章):收到时间:200 年月 日,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8年2月11日”附:拖欠污水处理费及滞纳金清单一份。效果与作用:已印制上千份多种样式的格式律师函,正用于清收拖欠水费、污水处理费,当事人反映效果不错。

(八)律师复函在律师业务中的运用

律师复函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针对对方来函内容给予答复的函件,也包括对对方律师函的回复函,律师函的使用范围,同样适用于律师复函。下面是笔者发出的一份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付款要求而给予回复的律师函件: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2007】王律函复字第115号律师复函,云南××科技有限公司:贵公司2007年11月27日来《函》收悉,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来《函》郑重致律师函复函如下:1、因贵公司的过错导致至今无法验收,理由如下:(1)贵公司至今未提交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2006年11月16日,贵公司虽然提出验收报告,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的《复函》,要求贵公司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但贵公司至今未提交竣工资料及验收资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2)我公司要求贵公司24项整改,贵公司至今未整改1项,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我公司2006年11月29日的《检查整改通知》,要求贵公司整改24项,其中工艺、设备8项,土建部分13项,电气方面3项,但贵公司至今未整改1项,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3)贵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污水量设计严重缺陷,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更无法投入运营。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1日的《复函》,提出了贵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污水量设计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该缺陷导致污水处理厂至今无法验收和运营,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请贵公司尽快完善、改进工艺,使污水厂得以尽快验收和运营。2、因贵公司的过错导致工程至今无法验收,依合同付款条件至今尚不具备,贵公司的损失应该自负。3、贵公司存在工期等多项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该给予赔偿。特此复函!希望双方能友好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2007年11月5日”效果:1年多过去了,云南方不再提限期付款,也没提起诉讼。

四、律师函在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函的运用范围很广,但律师函也不是万能的、不能滥用,律师函在运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有些事情适宜以当事人名义发出的函件,最好不要以律师函的名义发,否则容易起反作用。

2、律师函要想起到应有效果,律师函就要有内容,有说服力,不能空洞无物。律师函要以事实为根据、要用证据说话、要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以情、依法服人,这样的律师函才有力度,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3、律师函的用语、用词一定要特别讲究轻重,要注意礼节和分寸。

4、律师函的形式要规范,律师函在署名时,既要加盖律师事务所的印章,也要签署承办律师个人的名字。

希望我们律师同仁在律师业务中能更多的利用、巧用我们律师的独门利剑——律师函,利用我们律师的这种独特形式、独门利剑,低成本、快捷、和谐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

(张水山:电话:13707690227、邮箱:kc705@126.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wcls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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