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法律法规》改错、问答和案例分析复习题

改错题(指出错误两分,改正2分,每小题4分)

1、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受赠者为公益性社团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规定的受赠者应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团和公益性非营利组织

7、政府不能接受捐赠。

政府一般不能接受捐赠,但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8、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9、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公安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10、水工程是指在海洋、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11、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也不例外。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1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3、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1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位极人臣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有所的零星林木也不得例外。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位极人臣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有所的零星林木除外。

15、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要求,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要,严禁采伐。

16、《防沙治沙法》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商、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防沙治沙法》规定,在国务院领导下,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商、指导全国防沙治沙工作。

17、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并直接组织实施。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8、地震灾害预防是指震前及震后所做的防御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地震灾害预防是指震前所做的防御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

19、所谓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五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

所谓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未来十年内,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或者受破坏性地震影响,可能造成严重的地震灾害损失的城市和地区。

20、地震长期预报和中期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地震长期预报和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

21、地震临震预报是旨针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的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地震临震预报是旨针对10日内将要发生的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2、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能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能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23、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身份证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通行证。

宵禁期间,在实行宵禁地区的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通行,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戒严实施机关制发的特别通行证。

24、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国务院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在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力量还不足以维持社会秩序时,可以报请国务院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当地人民政恢复和维持正常社会秩序。

25、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36小时。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26、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上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分别为所经过的区、县的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上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的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27、举行集体、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包括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举行集体、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包括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以及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不需要申请。

28、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定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可以先行将罪犯收监,再事后补足文件。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定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

29、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应当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30、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1、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32、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24海里。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之外,由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33、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4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

34、一类疫病是指对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动植物疫病。

一类疫病是指对指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措施,防止扩散的动物疫病。

35、三类疫病是旨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一类疫病是旨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36、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植物疫病。

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动物疫病。

37、若口岸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应退回或者扑杀,同群其他动物在隔离场地或者其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若口岸检出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动物,应连同其同群动物全群退回或者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38、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重新检疫。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由承运人或者押运人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在进境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再检疫。

3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声音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0、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该地区的最低工资数额进行确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个的,按半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有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0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有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3、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

4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可以有条件的拒绝执行。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5、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改正。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公共安全法律法规》改错、问答和案例分析复习题

4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应当依法收取相关费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到费用。

47、为了保证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为了保证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48、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49、国家对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高危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高危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5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相关单位没收该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51、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52、我国国家实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所有建筑工程都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理。

我国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是否需要进行建筑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53、县级民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帮助施工单位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4、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都必须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55、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和非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声音。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三、问答题(15分,一题)

1、公共安全法的概念及涵义。

参考答案:(第3-4页)

公共安全法是调整公共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关于公共安全的维护与保障、预防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机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和世界发生后的安抚与处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公共安全法的概念包含以下四层涵义:

1、公共安全法师法的一种。

2、公共安全法师有公共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综合体。

3、公共安全法调整的是因公共安全问题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4、公共安全法主要调整、维护与保障公共安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2、公共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并简单说明。

参考答案:(第14页)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致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所产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从公共安全法的调整对象看,它是一部调整公共安全方面社会关系的专门法律。公共安全法律关系是基于公共安全法律规范所确定和调整的当事人之间在参与公共安全事务、从事公共安全法律行为过程中产出的具有公共安全权利义务的关系。它是公共安全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具体包括公共安全财产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关系及公共安全行政关系。

3、根据教材回答,公共安全法的渊源有哪些?第22-27页共计六点

参考答案:

公共安全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

1、宪法中关于公共安全的条款。

2、刑法中有关公共安全的条款。

3、公共安全法律。

4、公共安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5、公共安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6、公共安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我国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参考答案:(第56页)

我国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是现行宪法没有确立统一的应急状态制度。现行宪法仅对戒严、动员和战争状态等几个问题分别做了原则规定,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状态的统一规定。

2、是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紧急状态立法的核心是哟啊解决给予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以适当保护与救济的界限问题。我国没有统一的紧急状态法,对各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共性问题缺乏统一规定。在出现紧急状态后,容易产生政府与社会成员。中央与地方责任不清,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程序不明,应急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影响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3、现有应急制度不够完善。宪法和有关法律未就紧急状态做出明确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对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规定得不够具体,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规定得不够明确,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有的问题上衔接不够。

4、是有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还缺少法律规定。一方面,与突发事件应急制度比较健全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应急制度还不够完善,还有一些急需建立、但尚未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甚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应急制度。另一方面,在已经确立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中,有的是有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立的,其规范性不强、效力不高,给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带来了困难,不利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5、是突发事件应急体制和机制还不够完善。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工作分散,全面、及时、准确收集信息较难,尚未形成反映灵敏、指挥统一、责任明确的整体应对机制。各级政府的应急职责缺乏明确的划分,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出的规定一般都比较笼统,或者只针对局部情况,相互之间缺乏衔接。

5、公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概念、意义及实施程序是什么?

参考答案:(第63页)

一、公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公共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般简称之“三同时”制度。

二、公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建立,是防止新工程项目带病投产运行,确保物的本质安全的有效的法律制度。“三同时”制度和公告安全预防评价制度结合起来实行,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二者结合起来实施可使新项目做到更合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和减少潜在的危害,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公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为: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告安全设施篇章,并依据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在安全生产篇章中落实安全生产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安全的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公共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安全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公共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案例分析题(15分,一题)

案例分析步骤:

1、正面回答。

2、法条或者原理。

3、运用法条或者原理结合案例进行展开分析。

4、再重复一下答案或者结论。

一、《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案例

关键词:失火罪、放火罪、一般违法行为

某年8月8日,一居民甲将自家使用的煤气罐从房内搬出,准备将瓶中未用完的液化气残液倒掉。邻居闻讯后即进行劝阻,甲不听从,其将液化气瓶提至几家合用的厕所,用工具打开石油液化气瓶阀门,倾倒瓶内未用完的液化气残液。在倾倒过程中,将液化气瓶倒扣在厕所蹲坑上任其自流,自己却到厕所外吸烟。当甲叼着香烟去厕所取液化气瓶时,引起溢散气体起火,并当即将自己身上的衣物引燃。虽然甲冲出厕所扑灭了自己身上的火,但此时火势已蔓延出厕所,引燃了邻居的柴垛,并接着将邻居乙家厨房引燃,导致乙家厨房里的液化气瓶爆炸。待周围邻居赶来扑救时,火势已无法控制。直至公安消防队员赶到,才扑灭大火。此次火灾烧毁了房屋、厨房、厕所以及邻院供销社内天棚里堆放的油毡、塑料薄膜、轮胎等财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约20万元。甲本人亦被烧成轻伤。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于同年8月12日对甲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5日,罚款200元,并责令甲赔偿因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1、公安机关对甲的处理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本案中甲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哪些法律?请一一指出。

参考答案:

1、公安机关对甲的处理不正确。

甲的行为符合《刑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过失引起的“失火”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约20万,甲本人亦被烧成轻伤,故甲应当定性为“失火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2、本案中甲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消防法等法律。

因为甲构成了失火罪,属于刑事犯罪,故对于甲的行为不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替代刑事处罚,因为它们是二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后者属于刑罚的范畴。前者较轻,后者较重。如果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李某大专毕业后,在某造纸厂生产车间工作。2008年3月,李某因违反生产纪律在车间抽烟,受到厂方扣发当月奖金的处理。李某对此处理极为不满,认为自己一向小心,虽在车间抽烟,但决不至于引发火灾。因此,在受到处理后,李某非但没有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多次在厂领导来车间检查生产情况时有意点上香烟,领导为此又多次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2009年1月5日,李某又在车间吸烟,因没有及时将烟头熄灭,点燃了车间堆放的纸板,后经众人奋力扑救,没有造成大的损失。发生此次事件后,造纸厂有意开除李某,但因造纸厂乃街道为解决就业问题而办,经厂方、李某所在居委会、李某父母等各方协商,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由李某负责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2)对李某予以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内不发奖金;(3)有关这次火灾的情况不向消防部门报告。

2009年1月底,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问题:

1、厂方及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理属于同一性质吗?

2、该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罚正确吗?

参考答案:

1、厂方及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理属于不同性质的处理。

厂方是基于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与劳动者所形成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内部处罚或者管理行为。

消防大队是基于其享有法定的消防行政管理职权与职责而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人所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处罚)行为。

2、该市公安消防大队对李某的处罚正确。因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等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诉时效为六个月,本案中,1月5日发生失火事件,1月底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举报,对这次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后,依法作出了对李某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超过6个月的时效。

注:个人认为,前一个案例属于刑事犯罪:失火罪;后一个案例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二、《环境保护法》案例的知识点

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中的内容包括哪些?当事人一主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赔偿责任?

(一)《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完全赔偿原则的内容包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及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行为客观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法律规定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法律责任。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赔偿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期待)利益损失,如预期利润的损失。

(三)当事人一方是否可以根据不可抗力免除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赔偿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于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以至于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将不能免于承担法律责任。及如果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该扩大的损失不能免责。

建议:

根据具体案例运用上述理论联系案件进行分析。

三、《劳动法》案例

关键词:劳动合同、书面形式、种类、解除

重点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

某外来务工人员进入某公司工作已经满一年,但是,该公司至今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理由是该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岗位不固定,属于“杂务工”、“临时工”,故无需订立劳动合同。公司老板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亏损巨大,最终将公司转让他人。新老板接手后为了减少成本,将该员工等人开除,并未支付任何费用,公司声称其系临时工,可以随意开除。

问题:1、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的做法是否合法?法律后果是什么?2、新老板随意开除员工并不支付任何费用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该公司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的做法不合法。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同时规定了“支付双倍工资以11个月为限。”

本案中,该公司超过一年未与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法律后果是:(一)视为该公司与该员工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该公司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给该员工。

(三)该公司开除该员工的行为无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公司已经与该员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当恢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

2、新老板随意开除员工同时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龄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本案中,新老板真的不愿恢复与该员工的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办理解除手续并支付补偿金。

四、《传染病防治法》(第209页-)

相关甲类、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的范围;

(一)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二)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三)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对于传染病患者相关强制隔离治疗的规定;(211)

对于传染病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的相关处理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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