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穗地税函〔2014〕10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 浙江国地税联合税务局

原文地址:穗地税函〔2014〕109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作者: 云税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确定方式的批复

穗地税函〔2014〕109号

白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的请示》(穗地税云发﹝2014﹞28号)收悉。经研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车库车位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地下车库未分割而整层销售的,“可售建筑面积”与“已售建筑面积”均以该车库《房地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地下车库分割车位销售的,“可售建筑面积”应为《房地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每个可售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与车位“另共有面积”的合计数。
“已售建筑面积”应为《房地产权证》或《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记载的每个已售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与车位“另共有面积”分摊份额的合计数。
车位“另共有面积”分摊份额按照如下顺序确定:
1.由纳税人提供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分摊证明;
2.纳税人按每个已售车位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占每个可售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的比例确定。即:“另共有面积”分摊份额=每个已售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每个可售车位“套内建筑面积”之和×车位“另共有面积”。
三、对本批复下发前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程序并出具书面清算结论的房地产项目不作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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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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