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4-1 养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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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冒灵(1343428279)2012-4-1917:27:39
关于转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类别:【公文信息】发布时间:【2012-02-17】
鲁卫农卫字〔2012〕2号

各市卫生局:
乡村医生是最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承担着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职责。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网底,是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的基础和重要举措。建立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素质,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日照市东港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1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探索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了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了参保对象、缴费年限、个人缴费及财政补助标准,确定了养老保险领取标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学习和借鉴,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11〕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转发《东港区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4-1 养老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障全区乡村医生老有所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及省、市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区别对待,分类处理。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主,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为辅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可继续参保或享受待遇,但同一人只能参加一个险种,不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保障基本,全面覆盖。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参照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实际适时予以调整。凡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均应参保。
(三)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根据确定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标准,并由区财政对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四)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现有乡村医生参保补助标准根据其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确定,不受参保险种和当前从业状态限制。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
在本区一体化卫生室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乡村医生,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原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乡村医生适用本办法。
上述所指乡村医生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且已注册,并符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缴费标准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5500元/人,今后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四、享受待遇及标准
(一)按规定缴费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可以提前到55周岁。
(二)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个人缴费加财政补助)除以139。
(三)制度实施时已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合并计发,但基础养老金不重复享受。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五、缴费年限和财政补助
(一)缴费年限
1.本办法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不含)的,应按年缴费,不允许补缴;45周岁至60周岁(不含)的,允许补缴,但实际缴费和补缴年限合计应达到15年。
2.年龄超过60周岁(含)的,允许补缴。74周岁及以下的,补缴年限为15年减去超过60周岁年数;74周岁以上的,补缴1年。
3.对55周岁提前退休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实际缴费和补缴的年限合计应达到15年。
(二)财政补助
1.对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的乡村医生,由区财政按照其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和缴费年度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
2.乡村医生已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的,按认定的在一体化卫生室工作年限,凭缴费凭证由区财政给予缴费额50%的补助,但不应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
六、乡村医生工作年限及年龄的认定
在村集体举办、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且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工作,每满1年计算1年工作年限。乡村医生年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限认定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由卫生室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卫生院出具相关证明);
2.卫生室所售药品由卫生院代购分发且满一年以上(以卫生院“出库单”为准);
3.乡村医生工资由卫生院发放且满一年以上(以卫生院的存档工资单据为准)。
七、组织实施
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以镇街道为单位进行组织。区医改办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推进、协调;区卫生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资格审核及年龄、执业年限的认定;区财政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缴费补助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咨询和解释,以及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发放;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享受养老保障补助政策条件的乡村医生的统计上报。
八、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九、本办法由区医改办会同区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解释。




感冒灵(1343428279)2012-4-1916: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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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不再“赤脚”行医2012-04-1208:35:00作者:隋峻来源:青岛日报我要评论
关键词:赤脚医生公家人服务一体化
[提要]从去年9月起,他与全区247名乡村医生一起,由“赤脚医生”集体变为了“公家人”。这得益于开发区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区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大设施建设将村卫生室升级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将乡村医生全部“收编”的新举措。
本报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车家岭卫生室的金存乾这半年来十分开心。半年来,他不仅收入有所变化,身份更是有了转变。从去年9月起,他与全区247名乡村医生一起,由“赤脚医生”集体变为了“公家人”。这得益于开发区在全市率先推行了“区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加大设施建设将村卫生室升级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将乡村医生全部“收编”的新举措。
乡村医生是方便农民就医的一支特殊的卫生队伍。目前正肩负着广大农村居民卫生防疫、常见病诊治等多项任务,随着新一轮医疗改革的逐步推进,乡村医生的职业素质、收入、养老等问题已经成为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瓶颈问题。开发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宝三介绍,在新一轮医疗改革中,开发区加大投入,积极探索乡村基层卫生管理新模式,将乡村医生全部“收编”。去年开始,通过实行基本药物补偿制度,全区147个卫生室,平均每个卫生室每年得到补偿1800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平均每个卫生室每年得到21000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了管理考核细则,定期对乡村医生工作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兑现销售国家基本药物补贴、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医疗收入以及急救补贴等。据测算,乡村医生一年的收入将超过3万元,比原来翻了一番,部分有专长的乡村医生收入将逾十万元。另外,开发区建立了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长效机制,规定乡村医生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即退休,不再聘任。自2011年起,全额补贴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应缴纳的8%部分,首批247名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共计49万余元已全部发至乡医手中。
为提高乡村医生执业技术水平,开发区公立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下沉”到村居中“包片儿”,“包片儿”人员与乡村医生建立电话和网络联系,实行24小时技术支持。在协助乡村医生大胆开展工作的同时,有效规范了乡村医生的诊疗行为,使乡村卫生室抗生素使用量由改革前的70%降至目前的20%,诊疗技术、处方合格率大幅提高。(本报记者隋峻)
李润杰
冬去春来<tzq988@126.com>17:39:14
医改后乡村医生这个名词将被取缔,改为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到那时实行【退休】【转正】【淘汰】等三个档次。到2015年医改全部结束。你要知道详情,请关注我的腾讯微博。
感冒灵(1343428279)17:39:45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4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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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改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的情况和问题。为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用房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确定,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各地要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目前没有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村,政府要积极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村卫生室,或者由政府建设村卫生室;积极采取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等多种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到村卫生室执业,确保2011年年底前每个应设村卫生室的行政村都有1所村卫生室,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地方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将相应比例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合理制定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农合支付标准和办法。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者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地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各地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意见印发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医改办公室、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各地区要督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省级人民政府要承担统筹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并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给予必要的补助。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要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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