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求证|章含之的肾脏是来自聂树斌吗? 聂树斌肾脏章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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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证 |章含之的肾脏是来自聂树斌吗?

2014-12-17 10:30:59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http://news.ynet.com/3.1/1412/17/9679107.html

 撰文|吴鹏 赵婧姝徐洁

  “当年石家庄法院发现该案有疑点,主张疑罪从轻,判死缓。但是在为当年患尿毒症的外交部高官章含之寻找肾源的过程中发现聂的肾脏与章匹配,为了救章某的命,经高层下令,立即执行。报道称,这也是真凶王书金落网已经十几年,该案仍然不能改正的原因所在。”

  上述劲爆内容以《聂树斌案异地复查或藏“按需杀人”惊天黑幕?》这样耸动的标题,最近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病毒式扩散流传。在这篇曝料网帖中,指称该爆料来自2013年9月28日,博主“揉太极”在其博客中转发的一篇署名为”划破夜空砖土”的博文。博文称,章含之两次换肾的时间分别是1995年和2002年。

章含之做过肾移植手术吗?

  这是真的吗?政知局(微信ID:bqzhengzhiju)小编通过公开报道,做了一个粗浅的调查,同时,也采访到了章含之的女儿洪晃和曾给洪晃做过肾移植手术的朱有华医生。先来看看,章含之是不是做过肾移植手术。

  1971年调入外交部,章含之历任亚洲司处长、副司长,曾出席联合国大会任中国代表团副代表。1990年,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任国际部主任。在她的外交生涯里,曾参与中美建交会谈、尼克松访华、上海公报谈判等一系列重大活动,被称为20世纪70年代杰出的外交官之一。章含之另一个更引人关注的身份是章士钊的养女,毛泽东的英语“教师”。

  公开报道显示,章含之在去世前确实曾做过两次肾移植手术。

  出版章含之《风雨情》的上海文艺出版社总编郏宗培曾向《北京晨报》介绍,1994年该书出版时,章含之从澳大利亚回来,就因感冒引发急性肾炎,在北京住院,无法出席签售活动,只得叫外交部的同事带着自己和丈夫乔冠华的印章来签名售书。“她总觉得自己人高马大,不太注意身体,可能就是这次,章含之落下了病根,之后她进行过两次人工换肾手术。”

  谁给章含之做了肾移植手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鲁志强曾在《百年潮》杂志撰文《我所认识的章含之》,文章描写了章含之换肾成功后,他去医院探视的细节。“手术后的章含之大大咧咧,谈笑风生。依然是她侃我听,主题是换肾的过程和细节,包括怎么住院、什么肾源、如何手术、什么医生主刀、术后效果以及住院期间听到的奇闻轶事。”

  《新民周刊》2009年一篇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第二军医大学器官移植中心主任、上海市肾移植质控中心主任朱有华的报道透露,他所供职的上海长征医院,自1978年至今的30年间,共完成肾移植3500例,居全国之首,而朱有华的成功则居全院之首——3500例中,将近二分之一由他完成。

  在朱有华的病人中,知名度最大的要算章含之,“这位著名的前外交官从北京来,指名道姓地请朱有华执刀,结果换肾手术非常成功”。但报道并未透露章含之手术的时间。

  12月16日,朱有华也向政知局确认,是他给章含之做了第二次肾移植手术。

  章含之何时做的肾移植手术?

  在洪晃的眼里,母亲章含之一直认为自己是一个“多活了12年的人”。

  2008年1月26日因肺部感染引起并发症,73岁的章含之在北京朝阳医院逝世。母亲去世后,女儿洪晃曾在当年1月30日播出的央视《新闻会客厅》接受李小萌的采访,透露母亲与病魔搏斗的过程。“她是12年前得了肾炎之后就需要透析,然后就做了换肾,五年前又做了第二次换肾。”

  1995年4月27日,未满21岁的聂树斌被执行枪决。朱有华医生向政知局确认,按照要求,肾脏移植应在取得肾脏后48小时内进行。那么章含之的第一次肾移植手术是什么时候做的呢?

  《建湖日报》今年在对江苏省建湖县政协委员、当地文化名人王学言的一篇报道中透露出这样的细节:为了采写前外交部长乔冠华夫人——女外交家章含之的传奇人生,王学言十年九访章含之。1997年7月的一个下午,王学言来到北京史家胡同51号,这里曾是章士钊故居,后被章含之居住。叩开大门,工作人员告知采访不得超过半小时,因为章老刚刚住院换肾回家,身体十分虚弱。

  但是,在实名认证的“第一财经日报社社长助理叶航”的博客中曾回忆看望章含之的情景,他2008年1月发表的文章《哀伤的雪——悼章含之》中写道:章老师很相信本命年说法的,就是(2007年底)最后一次我去看她的那天她说:“本命年是有些晦气,我的每一个本命年都有些麻烦事儿,上一个本命年是我大手术,再前一个本命年是老乔去世,这个本命年我又这么不好,哎!”

  如果以此推断,那生于1935年的章含之所说的上一个本命年应是1995年1月31日到1996年2月18日之间。当然,这个大手术是什么,并没有过多交代。

  12月16日晚,章含之的女儿洪晃在短信中回复说,我母亲的确换过两次肾,她是1995年得肾炎,透析一年多以后换肾。第一次换肾是在北京朝阳医院,第二次是7年以后在上海长征医院。两个医院没有透露肾源。我作为个人一直非常关注聂树斌的案件,期待案件有公正的结果,期待一个依法治国的中国。

  如果以此说法推断,章含之的第一次肾脏移植的时间应该是1996年。对于“章含之第一次肾脏移植的具体时间是不是1996年”的追问,洪晃在短信中回复称,可到医院查询,那样更精确。

尊敬的吉林省新省长蒋超良:

你好!

首先祝福您当选为吉林省省长,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关注李秋伟25年冤案?。

吉林省公检法造假,使李秋伟冤案25年还在审理中?这是吉林省司法史的奇迹,公安局造假、检察院造假、法院造假,法院和检察院违法开庭造假,审判长申家超接李秋伟案12天后就神速的给李秋伟案开庭,用宣读公安局刑讯逼供的卷宗笔录和检察院造假的抗诉书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所有证据没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判决书却说:“公开审理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再次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25年冤案11年后改判无罪,22年后再判有罪,重审用了16年的时间,程序严重违法。希望蒋超良省长能为李秋伟冤案做主,希望吉林省人民在党中央和您的领导下早日铲除司法腐败,公平公正的真正的依法治国,人生能有几个25年?李秋伟期盼着!

我的案子1989年轰动吉林省。榆树四粮店杀死两条人命案,榆树县医院丢了一台13万元B超机器案,公安部挂号的一类大案,榆树县公安局已破。社会上到处传榆树四粮店杀人和榆树县医院13万元B超机被盗案是榆树县人民医院李秋伟等人干的。舆论满城。

1987年我的小学同学孙晶波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刑讯逼供后他说:“这两起案子榆树县医院李秋伟找过我,他和谁干的我不知道”。因他提供重大线索,公安局当时放了他。

1989年5月19日,我被榆树县公安局抓去,长春市公安局和榆树县公安局非常重视,组成11人专案组办案。11人几天对我残酷的轮番刑讯逼供,最长时间达18小时,我挺刑不过,生不如死,为了活命在办案人员的询问笔录上被逼签字。提审时我多次如实讲述没有参与过杀人、盗窃的事情,现在这些真实的询问笔录卷中却没有了。

我的盗窃罪形成,是公安办案人员一手制造的。他们为了立功破大案,升官发财,对我残酷的刑讯逼供。当年如果公安人员谁破了这两起大案,谁就能飞黄腾达。一般干警就能提升为副局长。后来这两起案子没有证据,对我定不上,于是公安人员对我说:“尽管这两起案子现在给你定不上,抓你进来,就不能放你出去”,我的冤案就这样形成了。

1990年6月9日吉林省榆树县人民法院作出(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秋伟不服,提出上诉。
1990年8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秋伟被判盗窃罪6年。
1994年7月5日在李秋伟出监狱后,以没有参与盗窃犯罪,无罪为由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申诉。
1995年8月1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监字第44号刑事裁定。决定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进行再审。
1995年8月22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1995)长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1990)刑字第88号刑事判决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1990)刑上字第76号刑事裁定,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1999年10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是找不到证人田密。1997年8月份田密保外就医,田密在长春监狱服刑榆树法院也找不到吗?。)。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违反《刑事诉讼法》6年时间里制造假证说找不到田蜜(田蜜在榆树市每个月都要领社保工资)不办案,不重审对抗国家法律。齐壮离开榆树市人民法院后。
2001年5月9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5年半后第一次重审开庭,同案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到庭。同案被告人孙晶波在庭审调查时供述:“是公安人员让我咬住李秋伟,我才咬的”“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原审时我就说过李秋伟是无辜的”田密也供述:“我不认识李秋伟”“公安人员打我,让我承认我才说的,他实际没参与”。
2002年1月2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秋伟无罪。

李秋伟12年后改判无罪。榆树市人民法院院长齐壮这时又去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当检察长。齐壮检察长的指令代理检察员赵铁奇和榆树市公安局联合办案找我的同案证人孙晶波、田蜜做假抗诉材料,说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

2002年7月5日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吉榆检抗字(2002)1号刑事抗诉书。代理检察员赵铁奇。(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5个月零10天后抗诉。)
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后,长春市检察院2年3个月零23天后抗诉)。
2004年6月2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04)长刑监字第9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榆树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执行。

我的案子在检察院抗诉后,榆树法院9年时间里开始违法办案,榆树法院葛庆忠审判长联合榆树公安局造假证明,中止案件审理。榆树正阳派出所该有公章没有包街民警签字的证明李秋伟已不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李秋伟

1983年开始至今还在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居住(榆树市人民法院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3年10个月后中止审理前也找不到李秋伟吗?)。
2008年4月24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因被告李秋伟下落不明,本案中止审理。(当时我在黑龙江双鸭山煤矿打工,本案中止审理。原因找不到李秋伟。李秋伟的手机电话:13514302221从2000年就开始使用至今没换)。
2011年8月12日榆树市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法院第2次重审,李秋伟案21年后回到了一审程序,榆树法院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榆树市人民法院赵世杰法官说:同案证人下落不明,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我的同案证人一个领低保孙晶波,一个领社保田密)。我问代理检察员赵铁奇你作假抗诉书能找到孙晶波、田密,为什么法院开庭找不到,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和榆树公安局联合办案又和榆树市人民法院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调查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真相,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违法开庭审理。
2011年10月12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判决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1年10月25日宣判。
2011年10月28日李秋伟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20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04)榆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榆树法院开庭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到庭,程序违法,再次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李秋伟有罪判决,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2月2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第3次重审违法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全部没有到庭。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我要求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到庭,并要求榆树市公安局办案人梁兆国、沈纪,长春办案人潘友到庭。3,要求榆树市公安局收容所小管教王晓亮、揣云彪、张德仁、张德礼到庭。4,要求我在收容所羁押期间号里的人马少青到庭作证。我要求庭审查明榆树市公安局侦查阶段对我“刑讯逼供”的真相。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榆树市公安局制作2002年07月05日假抗诉材料的真假。查明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中所说的:我“串供”“贿买”我的两名同案,而致使二人改变口供的事实。只有这些人到庭,他们能够证实事实真相。这些要求接我案子仅12天的申家超审判长没予允许,申家超审判长说:“可以同案证人不到庭审理”。李秋伟说:“上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没有到庭程序违法,这次怎么就合法了。”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故意串通一气,不敢找我的同案到庭,怕事实真相。也不敢查明事实真相,榆树市人民法院和榆树市人民检察院再次重审违法开庭。(我的同案证人孙晶波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得领低保工资,田密在吉林省榆树市每个月都去领社保工资)。
2012年03月05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再次撤销本院(1999)榆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四、被告人李秋伟无罪”。再次判被告人李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2012年03月17日法庭宣判,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再次枉法裁判。
李秋伟无罪后检察院抗诉,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榆树法院重审,榆树法院第2次重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全部没有到庭,两次开庭一样都是同案证人下落不明,用当庭宣读证人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榆树市检察院的抗诉材料没有经过法庭的调查举证、质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次撤销判决(程序违法),第2次维持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两次开庭都是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就是换一换审判长)。
2012年06月18日李秋伟第3次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申诉书。
长春市中级法院书面审理,虽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榆树法院重审3次,但最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维持榆树法院的枉法判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胡编乱造说,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事实基本清楚。我对长春中级人民法院这种明目张胆违反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枉法裁判和包庇下级法院渎职的行为极度的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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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0日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长刑监字第24号。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2013年3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通知书。(2013)吉刑监字第76号。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石金法官根本没认真看卷,对于一个法院审理了24年的冤案糊里糊涂的结案。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16年造假违法办案不监督。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金法官对榆树市人民法院判李秋伟无罪后,榆树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局造假抗诉书,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次重审开庭,不找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假抗诉书没有经过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卷宗笔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不监督。对榆树市人民法院造假重审办案16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确,符合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李秋伟提出榆树市检察院抗诉书造假,抗诉9年后的重审开庭,案件回到一审程序,榆树法院和榆树检察院串通一气不找同案证人到庭,假抗诉书没有进行庭审调查举证、质证不服。李秋伟案在榆树法院审理24年,5次开庭。前3次开庭同案全部到庭:

第1次开庭1990年6月9日榆树法院判我有期徒刑6年;

第2次开庭1990年8月10日长春中院维持6年原判;

第3次重审开庭2002年1月25日判我无罪。

吉林榆树市检察院抗诉9年后,榆树法院造假中止案件审理。在长春中院、长春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第4次重审开庭,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枉法裁判,撤销李秋伟的无罪判决,再次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李秋伟上诉到长春中院,中院再次撤销榆树法院的有罪判决。案子第3次发回榆树市人民法院重审。榆树法院第5次重审开庭,同案证人孙晶波、田密、苏晓东还是不到庭,检察院造假抗诉材料还是没有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再次违法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明知李秋伟无罪,继续用当庭宣读假抗诉书、公安局卷宗笔录开庭,坚持枉法裁判,判李秋伟有期徒刑6年。榆树法院审理李秋伟案24年,重审用了16年的,榆树法院造假中止案件审理2次,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省最高人民法院和石金法官认为是依法公正审理和公正的判决,符合法律程序办案。难道吉林省就可以不执行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吉林省还有清官吗?
李秋伟现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希望李秋伟25年的冤案能得到新的吉林省省长蒋超良的重视。按照2013年1月1日执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平公正审理此案。查办制造李秋伟冤案的公检法违法办案人员,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李秋伟冤案,传同案证人孙晶波、田蜜、苏晓东、杨柏林等证人到庭调查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真相,还李秋伟公道和清白。使李秋伟25年冤案早日平反昭雪。

此致

吉林省省长办公室

检举人、冤案人:李秋伟

吉林省榆树市正阳街4委33组

手机:13514302221

电话:043183630186

201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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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刑事裁定中止案件审理,榆树法院葛庆忠审判长和公安局造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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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你们谁写个提案。《完善法院与检察院之间院长轮换弊端》设置法院,检察院回避制度。法院的院长可以去与原来法院没有关系的检察院当检察长。吉林榆树李秋伟案,服刑出狱后申诉。95年长春中院撤销有罪判决发回重审,11年后改判无罪。榆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铁骑和公安局联合办案,找当年刑讯逼供李秋伟的公安办案人梁兆国、沈继,叫刑讯逼供李秋伟的公安办案人自己出证,证明没有对李秋伟进行刑讯逼供过。并制造假的抗诉材料抗诉9年,榆树法院联合公安局造假证明,不审不判没人管。23年后,在长春市中级法院案发回重审16年,榆树市法院用宣读笔录、公安局卷宗给李秋伟一个人违法开庭,所有证据不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再次判李秋伟有罪。李秋伟冤案审理25年,公检法三家造假,齐壮在法院当院长时判李秋伟刑后来又去榆树检察院当检察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自己监督自己。这就是中国的法律监督程序。李秋伟冤案25年不能平反。是人说了算,不是法说了算。
李秋伟恳请社会各界有爱心的人士帮助、支持、转载。

李秋伟在这里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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