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郭玉刚,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三沟镇北杖子村七组16号。
申请人:李景元,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北水泉村三组25号。
申请人:王艳金,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房身沟村四组1号。
申请人:马宗悦,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北水泉村三组6号。
申请人:王春雨,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北水泉村三组21号。
申请人:张文海,男,汉族,1955年2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东山咀村六组21号。
申请人:孙艳亭,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高寺台镇东营村九组2号。
申请人:张敏,男,汉族,1959年1月27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高寺台乔仗子村一组20号。
申请人:屈风,男,汉族,1940年5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东山咀乡大梨树沟村。
申请人:刘敏杰,男,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三沟镇北孤山村二组76号。
代表人:郭玉刚,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三沟镇北杖子村七组16号。
代表人:李景元,男,汉族,1963年9月3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北水泉村三组25号。
代表人:王艳金,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河北省承德县六沟镇房身沟村四组1号。
被申请人:承德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光远,县长。
请求事项
依法对被申请人征收申请人的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一事进行裁决。
事实及理由
一、虽然占地行为发生在2008年,但批准征收行为发生在2009年,应按2009年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2008年,被申请人在没有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进行承朝高速公路的建设。被申请人按照水浇地13808元/亩、旱平地10768元/亩的补偿标准给予申请人及其他征地农户补偿。申请人所在的7个村300多户村民认为补偿标准偏低,多次上访要求解决,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后委托律师介入,在向承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承德县政府履行征地公告职责的情况下,才得知征地批复还没有下来。在申请人撤销行政复议后得知,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09年2月24日以“冀政转征函【2009】0180号”关于长(春)深(圳)公路平泉(辽冀界)至承德段工程建设用地批复予以批准征地。征地行为应为2009年,补偿标准应当执行2009年的补偿标准。
二、2009年承德县征地平均区片地价为40400元/亩,被申请人应依法按区片地价予以补偿,即使按2008年征地进行补偿,时隔一年,征地价格也不应该相差近30000元。
以上已经提到,征地批复时间系2009年2月24日,河北省区片地价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被申请人依法应该按照区片地价的规定给予补偿。即使按2008年征地计算,时隔一年,征地地价相差几万元也是说不出去的。按照河北省政府公布的承德县征地的区片地价,地价分为五个段,最高为80000元/亩,最低为28000元/亩。承德县政府每亩补偿水浇地13808元/亩、旱平地10768元/亩不知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河北省政府区片地价也是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6倍来计算的,承德县政府也是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16倍来计算的,怎么就出现如此大的差距?只能说被申请人计算的年产值有错误。2009年7月9日,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中也明确了被申请人在年产值计算年限的答复依据不充分,并要求承德县国土局重新核实年产值的计算依据(详见国土资信告字)【2009】第01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告知书)。
三、双桥区和承德县仅一山之隔,补偿标准竟有天壤之别也充分说明承德县的补偿标准偏低。
以水浇地为例,承德县每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13808元,而同为水浇地的双桥区每亩却是63204元,两者相差了4.5倍。双桥区的坡地补偿标准也比申请人的水浇地的补偿标准每亩高出28000元。而涉及到的双桥区的双峰寺镇是在征地开始前不久才划归双桥区管辖,为什么现在的征地补偿标准竟然差了这么多呢?按照河北省区片地价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双桥区和承德县的补偿标准虽然有一定的差别,但差别并不大。难道2009年双方的生活水平差距不大,2008年就相差四、五倍之多了吗?
综上所述,虽然申请人仅为10人,但10申请人代表的是7个村的300多户村民。只是为了方便提起裁决申请,只在申请人栏中选择了10户村民作为申请人。望裁决机关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河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代表人:
二00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
1、承德市国土资源局信访事项告知书一份。
2、承德市政府协调土地补偿意见书一份。
3、承德县承朝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明白纸一份。
4、河北省政府“冀政转征函【2009】0180号”批复一份。
5、身份证复印件10份。
6、申请书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