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

  除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菲方经营罪中非法出版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出版行为是如何认定:

  一、非法经营罪之非法出版行为的认定

  关于非法出版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两种涉及非法出版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二是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前者为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颁行前,有学者认为对盗版以外的所有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均宜按非法经营罪论处。这种观点是较为中肯的。但解释严格规定,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需情节特别严重方构成犯罪。

  因此,对于第二种情形即出版程序违法出版构成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加重构成,值得思考。我们倾向于这种行为只存在基本构成。针对出版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与他人事前通谋出售、出租或非法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的,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司法解释对非法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做出了明确规定:

  (1)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条件的相异标准。单位非法出版行为规模大、危害严重,解释规定单位较自然人非法出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更高数额标准。

  (2)定罪条件中数额与情节并重。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以数额为定时因素的重要标准但并非唯一标准,因此数额、数量接近起点但存在特定情形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3)定罪数额适应犯罪情型的多元化。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存在非法经营仍未能赢利甚至亏本、破产者,数额标准上采违法所得数额与经营数额择一方式。只要两种数额之一达到定罪条件即构成犯罪。

  (4)计量方法多元化和富操作性。鉴于一些案件中无法计量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解释规定了其他计量办法(如报纸按份、期刊按本、图书按册、音像出版物按张)。

  (5)定罪条件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

  解释既规定一定的数额幅度,又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定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数额和数量的规定为认定出版内容违法出版物构成非法经营罪拟订了准确的标准。对于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司法解释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从严把握。

  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看来,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出版程序违法出版物行为的定罪标准。司法解释未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做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我以为应按照数额与情节相结合、以数额为主的定罪标准把握“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参照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加重构成的标准从严把握。

  二是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的罪数问题。严格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问题是: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情形当为想象竞合犯。

  司法解释舍繁就简,回避了本应在罪数形态中研究的问题,将问题过于简单化。而且,这样可能会导致法律漏洞,即实施出版、发行、复制发行具有反动性政治内容出版物、侵权复制品、淫秽物品等行为不能构成相应犯罪,却可能同样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而构成非法经营的情形无法处理。对于这种状况,在现行司法解释下无法得到解决,只能严格按照解释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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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出版物的相关知识:

  特征

  1.出版者不具备法定的资格。

  2.未经批准在社会上公开发行。

  3.出版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出版物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分类

  1.根据非法出版物的不同载体特征,可以将非法出版物分成三种:

  (1)印刷型非法出版物。

  (2)非法音像出版物。

  (3)非法电子出版物。

  主要类型

  (1)伪称根本上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2)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3)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4)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出版单位名或署非出版单位名的出版物。

  (5)承印者、承制者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6)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7)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8)冒用、盗用海外、港澳台等地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9)缺少或伪造书号、刊号、书刊条码、SID等印制的出版物。

  (10)非出版单位未经出版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印制的出版物。

  (11)以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方式出版的出版物

  (12)海外、港澳台地区出版单位或其在中国大陆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未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中国大陆出版发行的出版物。

  (13)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的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而印制的出版物。

  (14)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或走私的出版物。

  (15)内容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含有淫秽、色情内容、或夹杂淫秽、色情内容,或宣扬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即使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上述出版物,也是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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